吴某向赣能股份姚迪明行贿400余万 帮四川路桥等中标

吴某向赣能股份姚迪明行贿400余万 帮四川路桥等中标
2019年05月17日 18:3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原厦门市通骏电气和磐新工程设计实际控制人吴棍明向其同学父亲,时任江西省投资集团的总经理姚迪明行贿400余万元,吴棍明通过姚迪明的关系帮助四川路桥等企业中标项目。

  2004年7月,吴棍明为承接江西省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相关业务,与时任江投集团总经理姚迪明之子姚某1商议成立厦门市通骏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由姚某1负责协调关系,吴棍明承接业务,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将利益所得进行分配。

  根据任职资料显示,姚迪明自1999年12月至2005年任江西省投资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2017年12月,姚迪明任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并兼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江投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江投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

  姚迪明证词显示,吴棍明是姚某1厦门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的同学,吴棍明曾在其父亲出事的时候通过学校老师找到姚某1帮忙,姚某1找其父亲姚迪明出面帮忙。为了表示感谢,2004年8月份,吴棍明父亲注册成立公司,姚某1占50%左右股份,且没有出钱,负责协调江西省投资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相关人员关系,吴棍明负责在江西省投资公司下属企业具体经办相关业务,注册登记股东的身份是姚某1用他姑父万某司机江某的名义注册的。

  2004年下半年开始,为承接江西丰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电一期)、江西丰城二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电二期)相关业务,吴棍明请姚某1找姚迪明帮忙,姚迪明先后通过向时任丰电一期总经理的牛某等人打招呼的方式,要求他们关照吴棍明的业务承接。2005年至20l4年,吴棍明先后以通骏电气及江苏朝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述公司承接了物资采购、工矿产品订货、防腐项目等大量业务。

  2007年初,为了承接康大高速项目,吴棍明请姚某1帮忙协调。为此,姚某1向时任康大高速公司总经理的童某涛引荐吴棍明,请童某涛对吴棍明给予关照。同年7月,吴棍明以江苏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江西省赣州至大余高速公路绿化工程Hl合同段。

  2012年初,吴棍明又在姚某1的协调下以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资溪高速的勘察设计SJ-l标段。

  之后,为继续承接资溪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吴棍明请姚某1找姚迪明帮忙,希望能将该主体工程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以提高吴棍明介绍的投标企业中标概率,并许诺“介绍费”由两人均分。经姚迪明打招呼,资溪高速分为SG-L、SG-2两个标段,2013年11月,吴棍明介绍的四川路桥中标资溪高速SG-2标段工程。

  2007年至2014年,吴棍明为感谢和继续谋求姚迪明、姚某1在其承接、介绍工程等方面的帮助和关照,先后12次送给姚某1共计人民币325万元、港币130万元。还送过其一批大理石石材装修房子。2016年4月,吴棍明从加拿大回国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吴棍明家属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

  吴棍明先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涉嫌犯行贿罪,2018年8月13日被九江市柴桑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0月31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吴棍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对吴棍明及其辩护人辩称吴棍明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吴棍明系对姚某1、姚迪明父子二人行贿,而不是对姚某1个人行贿,姚迪明与姚某1系共同受贿,因此,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到吴棍明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家属替其退缴赃,依法减轻处罚。

  吴棍明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之前宣告的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综上,法院做出作出如下判决:吴棍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恢恢/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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