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员工讨要2700万薪酬 公司称因受贿无权索要

宏源证券员工讨要2700万薪酬 公司称因受贿无权索要
2019年05月10日 17:2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宏源证券与员工之间一起劳动纠纷。宏源证券旗下的宏源汇智项目部原总经理初忠聪因受犯受贿罪,被宏源汇智发文对其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经济处罚。为此,初忠聪起诉宏源证券及宏源汇智要求支付其工资及扣发奖金共计2700余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23日,初忠聪与宏源证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15年4月22日,合同中约定税前固定工资为21100元/月,并按甲方规章制度调整。在一定条件下,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另行发放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该份劳动合同书左下方记载“调入汇智”。

  2012年6月初忠聪调入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任项目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

  2014年11月5日,原告初忠聪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8月5日,原告初忠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处罚;追缴初忠聪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原告初忠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初忠聪被免去宏源汇智项目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16年7月,初忠聪被免去宏源汇智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

  但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初忠聪先后于2016年8月18日和12月12日发邮件要求汇智公司恢复其工作,补发工资与追缴社保等要求,均未得到回应。

  2017年1月17日,初忠聪向宏源汇智书面报告认为,20万元系其与吴蓬清之间的个人借款且已偿还,否认有受贿行为,不认罪、不悔罪,并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

  2017年3月28日,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委员会下发申万宏源党发[2017]75号《关于给予初忠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处罚的决定》,决定给予初忠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扣发其全部绩效薪酬。

  2017年1月,原告初忠聪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自己与宏源汇智自初忠聪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宏源汇智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工资40.09万元;3、宏源汇智支付2013年奖金193.3万元(税后);4、宏源汇智支付2014至2016年一次分配环节的项目奖金1216.88万元;5、宏源汇智支付2014年至2016年在按照激励制度做相应扣减后二次分配的项目奖金1333.13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构,仅确认初忠聪与宏源汇智自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宏源汇智需向初忠聪支付2013年税后奖金193.30万元以及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3897.29元;

  初忠聪向法院提起上诉。

  宏源汇智表示,由于国有企业管理的特殊性,初忠聪作为宏源证券的员工,其人事管理和岗位薪酬等都应受制于宏源证券。宏源证券才是初忠聪的用人单位。

  宏源汇智还称,初忠聪入狱后无法为公司提供工作服务,故无权要求支付此部分工资。并且奖金适配于激励优秀员工的一种措施,初忠聪受贿已经违背了职业操守,无权索要公司奖金。并且仲裁请求应当在其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本案已经超过时效,法庭应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除此之外判决,宏源汇智原告初忠聪2013年税后奖金193.30万元、2014年奖金500万元以及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3897.29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初忠聪及宏源汇智均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查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文/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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