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客户用增值服务未能优先成交 起诉未获支持

银河证券客户用增值服务未能优先成交 起诉未获支持
2019年05月09日 19:2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一则判决文书显示,银河证券客户因使用银河证券的“隔夜委托“服务,未能按预期成交股票,造成客户预期损失。客户在先后向上海证监局、北京证监局讯问后,向法院起诉了银河证券营业部。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该客户的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法院判定,投资者王奕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宝均在银河证券大连西路营业部开户(现更名为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王奕韫账户由王立宝操作。

  2015年7月13日,王立宝于8:47:07使用王奕韫账户以当日涨停板的价格11.94元/股买入6事实00611“大众交通”股票3500股;8:55:28王立宝自己账户也以11.94元/股买入“大众交通”股票1700股。事后,王立宝发现,其本人账户操作买入“大众交通”股票1700股于9:15:02成交。但使用王奕韫账户操作买入“大众交通”股票3500股当日未成交。

  600611“大众交通”股票2015年7月13日以涨停价11.94元/股开盘至收盘,7月14日再以涨停价13.13元/股开盘至收盘,7月15日以13.30元/股开盘后一路下跌以当日跌停价11.82元/股收盘,之后互有涨跌。

  王奕韫账户2015年7月13日有自有资金42,142.26元,7月15日买入“大众公用”股票5100股,总发生金额为41,601.31元,该股票至今未卖出;从王奕韫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分析,自2015年7月13日之后王奕韫账户陆续买入“大众交通”股票,每股价格均低于8元,至2018年9月10日,王奕韫账户持有“大众公用”股票57925股,期间没有卖出。王立宝账户2015年7月13日买入的“大众交通”股票1700股,至今未卖出。

  依据银河证券于2019年1月28日在其各营业部场所张贴《“隔夜委托”服务业务通告》显示:自2010年2月1日起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隔夜委托”服务并提醒注意以下事项:

  一、“隔夜委托”时间,是指交易日当天的17:30到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包括周六、周日。其中,当日交易清算交收期间和系统初始化期间不能进行“隔夜委托”。如因系统升级、测试等原因需调整时间的将另行通知;

  二、“隔夜委托”期间所提交的委托指令,作为参与交易所集合竞价的委托指令,在下一交易日的“集合竞价申报起始时间”开始向交易所申报。

  2015年8月26日,上海证监局向王奕韫和王立宝出具答复函中显示:银河证券以交易日8:55分为界区分夜市委托和当日委托。王奕韫账户7月13日8:47:07的下单属于夜市委托,王立宝账户7月13日8:55:28的下单属于当日委托。两笔委托属于不同的报盘数据库,并在各自序列内按照时间排序。两个报盘数据库同时在9:15分时报送交易所,交易所确认的两笔委托时间分别是9:15:16和9:15:02,因此下单时间和委托时间不一致属于合理现象。未发现银河证券在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1月26日,金证股份出具“关于银河证券交易系统‘7月13日委托报盘异常’说明函”:

  一、交易规则解读根据上交所的交易规则,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和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所接受会员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和13:00至15:00。在开盘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内,金证股份系统严格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申报;而在非交易时间的委托,金证股份会根据交易系统设置的报盘时间点到达时统一进行申报,完全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数据分析银河证券设置的报盘时间是8:55,在7月13日,报盘机于8:55之前启动,到8:55时,系统将客户提前下的委托指令一次性全部报送给交易所接口库,同时读取委托队列中的委托,8:47:07的这笔委托和报盘队列中的8:55:28的这笔委托同时于8:55:28报送到交易所接口库,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016年3月2日,北京局证监局向王立宝出具的答复函显示:经查,我局未发现银河证券在您反映的事项中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

  王奕韫认为,银河证券违反上交所交易规则,未按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间向上交所申报,其设置的交易程序系有预谋的欺诈行为,违反了上交所交易规则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上述行为已损害了王奕韫的预期利益,故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王奕韫可获预期利益为基数予以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夜市委托是证券公司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每个券商提供的服务细节不尽相同,银河证券以交易日8:55为界区分夜市委托和当日委托。故银河证券不存在违反上交所交易规则第四节申报3.4.2的规定和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对于一审判决,王奕韫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银河证券表示,自己的服务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奕韫在诉讼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且亦不能推导得出银河证券在为其提供的该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本院对其此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且根据上海证监局及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函件均载明未发现银河证券在上述事项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故王奕韫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亦难以采信。综上,王奕韫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判决。(文/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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