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11月08日 01:3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4号)核准,以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8日(R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莱茵生物总股本437,281,362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量为131,184,408股,发行价格为3.77元/股。本次配股发行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127,933,378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82,308,835.06元,扣除发行费用11,942,978.01元(不含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70,365,857.05元,其中增加股份人民币127,933,378.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42,432,479.0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本次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配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第45040003号验资报告。

  二、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在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原募投项目“甜叶菊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已变更为“工业大麻提取及应用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16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新项目的建设经营地为美国印第安纳州,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HEMPRISE,LLC(以下简称“HEMPRISE”)负责实施。为此,HEMPRISE已在PNC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PNC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NC”)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桂林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由HEMPRISE与保荐机构、PNC签订了《Monitoring Agreement》(以下称“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2019年11月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桂林银行临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说明:其中人民币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于2020年9月12日前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9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13,755.3299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业大麻提取及应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补充协议是各方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五、《Monitoring Agreement》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签订情况

  2019年11月6日,HEMPRISE,与保荐机构、PNC签订了《Monitoring Agreement》(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客户为HEMPRISE,PNC为开户行,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

  1、客户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实体,为了规范管理由Hemprise,LLC出资的资金,PNC应在每月10日前应客户请求,向客户提供前一月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的对账单,同时客户应向保荐机构提供该对账单的复印件。当客户一次性或者在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取出或存入的金额超过140万美元(USD 1,400,000),客户应请求PNC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取明细,并立即以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保荐机构,PNC应当应客户请求提供该支取明细。

  2、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客户及保荐机构希望获得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该专用账户仅用于客户实施的工业大麻提取及应用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具有由客户进一步确立的监管授权。

  3、本协议可签订八份副本,每份副本均构成正本。PNC、客户和保荐机构三方各持一份,一份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份提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其余各份由客户保留备用。本协议自PNC、客户和保荐机构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取完毕,账户依法注销,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即2020年12月31日)之日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Monitoring Agreement》。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莱茵生物 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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