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姜波谈: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将及时更新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银保监会姜波谈: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将及时更新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2019年05月26日 10:13 21世纪经济报道

银保监会姜波谈: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将及时更新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致鸿 北京报道

5月25日,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保险之夜分论坛在京召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出席并发表演讲。

姜波指出,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行一个重点的研究,包括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也将及时的得到更新,未来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下为演讲摘要:

其实金融和科技一直是相伴相生的,不是说最近十年二十年才有金融科技的促进。因为从保险业的学习体会来讲,当时世界上第一张生病表的绘制据说当时就是哈雷彗星的发现者他作为一个数学家,他当时绘制了世界第一张寿保险的生命表,在当时也是一个科技创新,只不过就像IT里的摩尔定律一样,不断的加速。

保险科技一方面它促成了保险新兴产品的提升,提高了保险的普惠水平,另一方面保险科技可能增加潜在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为行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主要是三个方面:

1、产品边界,现在部分互联网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类保险的产品,把保险的概念有所混淆,互联网保险本质的是保险,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需要吃派经营,但是这些类保险的产品,未来的方向我觉得还值得观察。

2、技术边界。新科技在保险的开发运用不断的深化,但是仍处于探索的阶段,保险科技在行业应用的普及程度有待提升。虽然是这些金融科技的领域都深入了保险领域,但是融合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的创新和产品模式方面进行整合。

3、风险边界。新技术催生了新的业态,新业态产生了新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系统不安全的因素可能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等等,另外产品的形态不断的创新,定价风险、风险管控的能力也不断的提升。比如说车险,自动驾驶以后也许车就不撞了,中国产险业的50%以上江山的保险业何去何从,但是并不是说风险就消失了,也可能本身系统会有风险,另外电池也会产生风险,所以说风险的业态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监管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目前从事该项业务的财险公司有74家,人寿险公司有78家,合计是152家。去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是1905亿元,大概保险公司的自营平台是占了三成,30%,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经营的占70%。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不能忽视的风险,主要包括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等等,还有第三方平台违规开展(保险竞贷业务),没有牌照,最近我们也处罚了几家。

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从最初的渠道变革到场景创新的产品创新、平台创新到今天的生态的赋能,应该讲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期。保险的主要问题一个是产品一个是渠道,产品可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渠道有待进一步规范。所以实际上互联网保险是为保险业的发展在渠道这个劣势方面实现弯道超车提供非常宝贵的机遇,值得整个行业深入的研究。以前银行网点公信力很高,主要的竞争力之一,但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业也可以在销售渠道方面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

第一个阶段就是它以渠道创新为核心的互联网化是早期的保险出保;

第二个阶段场景创新,消费场景多元化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场景化的扩大,扩充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标的,成为了一个突围的方向;

第三个平台的创新,互联网高校的连接催生了平台经济,基于技术效应在平台经济上催生了以模式创新为核心的平台化,这方面应该讲是一个很突出的进展。

最后到互联网保险3.0是一个生态的创新,随着连接的广度、深度、维度的指数级的增长,整个世界的联系,所谓万物互联,整个世界联系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互联网买保险也步入了一个新的构建产业体系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的阶段。大家观察一下大的保险公司目前不仅在卖保险,而且在布局养老、健康,整个的生态链的布局。

所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应该讲对行业还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一个是提升它的保险可获得性,践行普惠的保险价值。一个是改造保险的价值链,推动行业的增值提项,助推产业的升级发展,激发新的动能,提升保障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大家开玩笑说保险业是金融行业里,我们是农民种地的,真正跟实体经济、民生连接最密切的,它不仅是数字,而连接着人们的养老、医疗、财产安全。

关于监管政策,总的来讲,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像保险的属性,风险的承担和分散对消费者的保护,各个机构需要持牌,这些都是基本的原则是不会变的,只不过形态发生变化。

一个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它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来参与,参与互联网销售的人员也必须要持证。

第二坚持监管审慎的原则,适应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发展的保险趋势,来完善监管科技,所以我们讲的所谓“舟已行矣,剑也要行”。

第三,保护消费者投保人利益的原则,这是不能变化的,不能说网上网下就不一样了,网下叫非法集资到了网上就可以随便来,或者消费者在网下得到严密保护,到了网上的话可能就找人就找不到了,这种情况监管是要防范的一个重点。所以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鼓励创新的原则。所谓监管沙盒,监管机构以规范发展为前提,对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要持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合规行为也要严密的监管。

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行一个重点的研究,包括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也将及时的得到更新,未来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五,关于保险渠道监管的思路,现在我们讲全渠道监管,这个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比如说欧盟最近出了一个叫保险销售指令,它对保险所涉及的所有主体予以规范,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目前我们保险监管的要突出一个风险导向对销售领域的重点问题,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透明监督、非法严打这样的一个原则,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个是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的渠道的保险销售,第二个系统完善在银行业代理保险的业务监管。

第三,大力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管。在册的800多万,把银行和中介机构加起来1000多万,这么大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今后应该讲为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发生更大的作用,当然它的规范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第四,清晰完备保险公司的中介我渠道以及管理。中介机构它的责任最后跟保险公司还是密切相关的。

根据现场演讲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互联网保险 保监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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