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19年05月25日 08:55 中国证券报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标的ETF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基金卖出标的ETF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ETF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ETF集中度高,所有与标的ETF有关的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日经225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ETF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国内现有上市ETF产品有所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5、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日经225指数(Nikkei 225)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标的ETF:指由日本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管理的日兴资管日经225ETF(Listed Index Fund 225)

  1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日、天: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6、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标的ETF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基金卖出标的ETF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ETF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ETF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的ETF仓位,在日本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ETF同步下跌的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标的ETF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ETF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ETF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ETF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ETF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等。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标的指数编制商不保证指数的准确性,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日经225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1)“日经225指数”是根据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自开发的方法算出的著作物,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日经225指数”本身及“日经225指数”的计算方法拥有著作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2)与显示为“日经”及“日经225指数”的标记相关的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全部归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所有;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等负责运作,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其运作及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4)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无持续性发布“日经225指数”的义务,对发布的错误、迟延及中断不承担责任;5)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享有变更“日经225指数”的成分股、计算方法及其他“日经225指数”内容的权利以及停止发布“日经225指数”的权利。

  对于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标的ETF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标的ETF,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2、标的ETF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ETF集中度高,所有与标的ETF有关的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根据标的ETF公开发布的招募说明书,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标的ETF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可能受到日本及境外经济和政治环境、公司增长率和盈利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如果股票价格或流动性发生变化,标的ETF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当市场规模或交易量较小时,标的ETF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的买卖价格受成交量影响,存在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或者无论价格高低,交易量都有限的风险。

  (3)信用风险:在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标的ETF所投资公司业务的严重危机时,标的ETF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担心违约或公司破产,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大幅下跌(可能降至零),这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

  (4)证券借贷风险:证券借贷涉及交易对手风险,即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后撤销等风险。标的ETF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贷款协议违约或解除后,利用贷款协议中的担保物进行清算时,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回购证券的采购成本可能超过担保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标的ETF须支付差额,这也可能导致标的ETF遭受损失。

  (5)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标的ETF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率与日经225指数相匹配,但以下原因无法保证其波动率与标的指数一致:1)标的ETF在购买或出售个别股票时可能会受到市场影响,因此会根据日经225指数成份股变化和公司变化情况等原因调整其投资组合。此外,标的ETF还将承担各种费用,包括信托费、经纪佣金和审计费。2)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分红及出借证券所获得的收益。3)当进行衍生品交易(如期货)时,其交易价格变动与日经225指数部分或全部成份股价格变动间可能存在差异。

  (6)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标的ETF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交易价格主要会受到需求大小、业绩表现以及相较投资者其他投资的吸引力高低等各种因素影响,且无法预估份额会以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3、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来实现投资目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到日本证券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主要包括:

  (1)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

  因涉及日本证券市场证券买卖、申赎等业务,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ETF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标的ETF的买卖或申赎,投资者需承受买入或申购标的ETF的结算成本和卖出或赎回标的ETF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2)基金卖出标的ETF行为产生增值税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相关定,本基金卖出标的ETF将可能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将由基金财产承担,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产生影响。

  (3)双重收费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标的ETF产生的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ETF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国内现有上市ETF产品有所差异,存在因投资者不了解清算交收规则及其差异而导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2)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或申赎标的ETF原则确定,可能受标的ETF买卖价格、申赎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期间市场波动而遭遇损失。

  3)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标的ETF暂停赎回、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运作情况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标的ETF变更的风险

  当标的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变更情形时,本基金将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及跟踪该指数的ETF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标的ETF,投资者届时须承担标的ETF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日本证券市场对证券日波动幅度设定一定范围,目前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国内市场更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0、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日经225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标的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标的ETF,或卖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50万份),投资者参与申购、赎回门槛较高,其中中小投资者有可能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标的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标的ETF的方式如下:(1)申购、赎回方式:按照标的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标的ETF;(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标的ETF基金份额的交易;(3)其他合理可行方式。

  当标的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方式、二级市场方式或其他合理可行方式进行标的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日经225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日经225指数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发布,其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出225只股票,是反映日本股市表现的代表性指数之一。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ETF,因此选取日经225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日经225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采取申赎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或其他合理可行方式进行标的ETF的投资;

  (2)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5)、(6)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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