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不保证”一方面不应当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也要加以正确的引导。也就是说,只有当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再是从撇清自己的责任出发,而是为了尽职尽责,挺身而出,跟造假作斗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才真正有可能得到落到实处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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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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