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免费图片遭遇“钓鱼维权”

当免费图片遭遇“钓鱼维权”
2019年05月13日 15:12 法人

  当免费图片遭遇“钓鱼维权”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晓磊

  2019年3月3日,一家运营自媒体的公司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传票,北京一企业诉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三张图片,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诉请赔偿金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公司声称公司只是在2016年的一个非盈利公众号上用过这三张图片,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图片中未标明作者和出处,且该公众号仅运行半年已经关停,该图片的点击率只有100多次。互联网法院主动提出双方调解,目前该案尚在审理和调解过程。

  自2016年开始,一批互联网“维权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觉醒,针对其上传到网上的海量图片,爆发式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维权式营销”已经成为一些互联网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由此引发争议:是真正维权?还是“钓鱼维权”?

  据统计,2017年全年共有4万余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其中涉及摄影作品的纠纷案件约为14%。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14日,关于全国美术作品(含图片)的案件数量达到39438件。

  初步搜索可见,涉及摄影作品的案件中,几家国内大型图片数据库为最常见的“维权”主体。排名前三位的主体提起的案件,在整个摄影作品案件中占比约为50%。无讼案例网搜索到共计2945个相关案件,其中,判决书的数量为417个,裁定书的数量为2528个。在裁定书中,除提起管辖权异议的33个案件以外,均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裁定书。

  根据此数据可以看出,应对此类案件时,约86%的被告选择和解,只有约14%的被告才会选择应诉。原告针对图片的平均请求赔偿金数额为7736.36元/件,而相比图片出售价,赔偿金额的请求已是正常售价的数倍乃至数十倍。这正是外界质疑此类诉讼为“钓鱼维权”的原因。

  证明图片著作权的举证原则

  著作权法对图片的著作权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但网络上海量的图片,名义上是免费的,且在未标明作者和出处的情况下,使用者通常直接下载就开始使用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图片通常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所以无法经其授权许可,也就无法向其支付报酬,更无法标明出处和来源。

  笔者认为,维权方要证明其享有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图片或者摄影作品的拍摄日期、拍摄者,原始存储介质、首次发表日期,如果摄影内容包含人物,要证明已经得到作品中人物的许可。如果系国外网站图片,要有经过公正的许可使用权利证书、该图片在国外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作品登记证等;第二,受到侵权的事实,被告对图片的使用情况;第三,上载的图片标明或者能够得知、识别作者和著作权人;第四,创作或者购买图片的相关费用凭证,因为维权付出的相关费用凭证,例如聘请律师费、公证费等。

  总之,维权方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并证明侵权的事实,该类案件从互联网发展的状态和实际情况出发,应采用严格证据标准,而非优势证明标准。如此既能够增强著作权的维权意识,同时也不能使诉讼沦为牟利工具。

  此外,无侵权意识、非营利性和不知著作权人,是被诉侵权方常见的抗辩理由。以上三点理由虽然不能称为侵权免责的理由,但是却也不能被忽视。主观恶意的程度、侵权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因侵权所带来的盈利,都应该是判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对于没有标明作者的作品,建议采用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因为没有标明作者和著作权人,那么强求使用者去申请得到许可和支付使用费显然是加重使用者的负担。

  单张图片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目前单张图片的侵权请求赔偿数额约为7700多元,经调解的赔偿数额最低的有500元至5000元不等,多数以2000元达成调解。

  《著作权法》第47条第5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8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赔偿损失只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所有调解结案的方式均以经济赔偿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来说,对一个非营利性的公众号,点击率仅100多次,如果仅以经济赔偿作为调解方案,而未考虑选择停止侵害、删除照片、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笔者认为这样的审理案件方式是不妥当的。

  理由如下:第一,双方未交换证据,未开庭质证;第二,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举证是否充分、是否能够证明著作权和侵权事实,并未予以充分注意。如果对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加以区分,简单粗暴调解,这种方式必然会助长营销式维权的不正之风。如是,则既起不到法律示范和正向引导的作用,也将导致显失公平、公正。

  对于无侵权意识、非营利性且未标明著作权人的图片侵权类案件,笔者建议应当广泛采用及时删除图片、赔礼道歉等调解、结案方式;进而考虑根据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得到的盈利因素,来酌情判定是否应当采用经济赔偿。

  关于如何合法使用网络图片,笔者提出三点建议:1.对于标明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应当合法适用,使用前联系著作权人,得到许可方能适用,或者支付使用费;2.对于没有标明著作权人的图片,建议审慎适用,至少使用的时候要标明引用的网址;3.对于购买自第三方的图片,要查清第三方有著作权方能使用,以免造成共同侵权。(编辑:吕斌)

  (作者系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责任编辑:陈永乐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6-11 松炀资源 603863 9.95
  • 06-11 元利科技 603217 54.96
  • 06-04 卓胜微 300782 --
  • 06-04 国茂股份 603915 --
  • 06-03 红塔证券 601236 --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