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垒国投泰康信托 招行1.5亿元质权纠纷败诉

对垒国投泰康信托 招行1.5亿元质权纠纷败诉
2019年05月11日 05:17 中国经营报

  杨井鑫

  面对企业债务的频频违约,银行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追债措施。一旦发生风险,银行在债务申请执行上往往毫不手软。然而,一家企业时常涉及到多笔债务,而优先偿债难免会引起金融机构间的纠纷。

  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民事二审的裁决书,意味着招行与国投泰康信托两家机构对于一份1.5亿元存单质权的异议有了最终的结果。法院判决,国投泰康信托对涉案标的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利,而招行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出质方对质押存单的部分提现可能会面临一定风险,也是招行和国投泰康信托产生纠纷的导火索。此外,该案件为财产保全的执行案件,在多家机构争夺资产时具有典型意义。

  招行“盯上”存单

  2014年8月,招行郑州桐柏路支行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3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授信期限为一年。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街城投”)在该协议中被作为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015年11月27日,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招行贷款2000万元,利息101.7万元。作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上街城投也被招行起诉追债。随后,银行向法院申请了查封上街城投价值2200万元或冻结相应存款的裁定书,并进入了裁定执行阶段。

  2016年3月3日,招行在财产保全的执行中发现上街城投有一张1.5亿元的大额存单在中信银行,便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上街城投在中信银行账户的2200万元存款一年。此举让国投泰康信托措手不及。

  原来,早在2015年4月3日,上街城投与国投泰康信托就签订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1.425亿元的信托贷款两年,固定利率年化6.2%。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在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和存单保管合同各一份,约定了该存单设定质押为信贷贷款提供担保。

  “如果存单中的存款被执行,那么信托贷款的偿付就会有问题。”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鉴于存单账户被冻结,信托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016年6月12日,郑州中原区法院向中信银行出具了存款冻结通知书,将该存单中的2200万元资金冻结。一周后,国投泰康信托向法院提出了冻结该笔存款的异议。同时,信托还向上街城投致函,认为信贷贷款的债权受到了严重影响,触及了合同中提前偿还债务的条款。

  2016年7月1日,在存单中的2200万元被法院冻结后,上街城投向法院申请要求在质押账户中被冻结以外的存款1.28亿元提前实现质权,偿还部分信托贷款。

  2017年5月,国投泰康信托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上街城投的财产保全,但是法院以事件复杂和涉及主体过多驳回了信托的诉请。

  记者联系国投泰康信托方面了解到,该笔信托为一宗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在其中充当的角色即通常所说的通道,信托作为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不承担项目风险。

  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信托公司担心存单还会继续被法院冻结,紧急提前实现质权是风控的必要。但是,企业在其中肯定会有损失。”

  记者了解到,上街城投的该存单是2015年4月2日在中信银行的定期存款,期限为两年,约定的存款利率为年化3.41%。然而,由于信托提前实现了质权于2016年7月7日进行了提现,中信银行按照活期利率年化利率0.3%兑付,上街城投在利息收益上的损失就超过了500万元。

  质权生变?

  尽管上街城投通过提前实现1.28亿元的质权降低了信托贷款的风险,但是招行和国投泰康信托双方对于已经冻结的2200万元存款均提出了各自的主张。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此前1.28亿元的存单部分提现,中信银行重新对剩余的2200万元出具了一个存单,而信托债务质权是否对应新的存单也遭到了招行的异议。

  对于提前支取部分存款新开立的存单质权是否变化,招行与国投泰康信托两次对簿公堂。实际上,国投泰康信托在法院的诉请比较直接,即要求法院确认该信托对上街城投出质的定期存单享有质权,并优先偿付信托债务。

  在二审中,招行方面则认为,“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金额新开立的存款凭证是原定期存单延续,持续享受质权,权利未丧失”错误。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区别于普通活期存款凭证的最大特征在于可用于质押,其特定化决定了唯一性。原存单与新开立的存单是相互独立的权利凭证,不能视为统一债权的延续。同时,新开立的存单初始记载并未开立存单出质,是能够执行财产保全的。

  国投泰康信托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中称,信托的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营运资金。目前,信托方面正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管理信托财产,该项目风险可控。

  对于国投泰康信托和招行就存单之间的争议,国投泰康信托明确表示,存单部分支取之后,新设立存单按照程序是不需要再办理质押的。法院的民事判决也成为了该结论的依据。

  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上街城投的定期存单出质给国投泰康信托,即以其对存款银行享有的1.5亿元及其相应利息的债权作为权利标的。基于法院对涉案账户的冻结,双方通过协商提前支取存单中的存款亦符合规定,其剩余的存款和利息仍作为质权的标的,继续担保信托贷款合同。因此,国投泰康信托对涉案执行标的有足以排他的民事权益,招商银行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记者通过启信宝公开信息查询,上街城投目前经营异常,且此前存在失信信息。针对招商银行目前财产保全执行具体情况,记者联系了招行方面,但是截至发稿银行未给予回复。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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