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08日 02:03 证券日报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1464号               

  致: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大商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刘燕迪律师、潘晓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承办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宜,并审查了大商股份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下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大商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

  (3)大商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4)大商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更正补充通知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决议等相关会议文件

  大商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大商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大商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召集人为大商股份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地点为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总部十一楼会议室。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时至2019年5月7日15时。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7日9时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总部十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时至2019年5月7日15时,网络投票时间及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牛钢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29日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153,320,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大商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现场会议表决的计票、监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487,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反对45,750,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弃权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01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反对1,722,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弃权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2)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7,54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7%;反对45,692,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076,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反对1,66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

  (3)审议《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53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4%;反对45,75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06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9%;反对1,73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4)审议《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1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反对45,86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采用分段表决,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104,47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5%以上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反对44,02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5%以上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5%以上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1%-5%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1%-5%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1%-5%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2,941,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1%以下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反对1,83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1%以下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1%以下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2,908,2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分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反对21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分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分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分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反对1,62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分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分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2,941,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反对1,83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审计费用并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81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9%;反对45,70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弃权76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2,34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反对1,67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3%;弃权76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

  (6)审议《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48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反对45,75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弃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016,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反对1,72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弃权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7)审议《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41,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反对45,736,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02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反对1,70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6%;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

  (8)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1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反对45,85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2,946,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反对1,830,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48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2%;反对45,73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4%;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012,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反对1,70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66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反对45,48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同意3,191,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反对1,460,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11)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分项表决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牛钢,得票数107,420,6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06%;孟浩,得票数116,981,78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6.30%;汪晖,得票数107,674,0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23%;闫莉,得票数107,429,2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07%;王晓萍,得票数107,445,2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08%;张学勇,得票数107,720,9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26%;鞠静,得票数107,518,0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13%;徐强,得票数109,772,1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1.60%。

  (12)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分项表决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张影,得票数107,586,5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17%;杨家君,得票数107,532,6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14%;张磊,得票数112,731,69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3.53%;孙光国,得票数108,023,94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0.46%;刘亚霄,得票数109,096,741,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1.16%。

  (13)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分项表决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孙树斌,得票数106,726,28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69.61%;刘晶,得票数109,674,33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1.53%。

  经核查,上述第(1)至(6)项、(8)至(9)项、(11)至(13)项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10)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7)项议案未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综上,上述第(7)项议案未予通过,其余议案全部通过。以上议案的审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大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负责人:刘燕迪

  经办律师:刘 燕 迪  潘晓黎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大商股份 股东大会 代理人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6-11 元利科技 603217 54.96
  • 06-11 松炀资源 603863 9.95
  • 06-04 卓胜微 300782 --
  • 06-04 国茂股份 603915 --
  • 06-03 红塔证券 601236 --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