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19年05月07日 01:29 中国证券报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3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和5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及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及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风险提示:

  1、 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209.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4,209.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6,224.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435.25万元。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1,384.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20.5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1,641.9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196.93万元。

  2、哈尔滨工业大学虽与工大高总签署了协议(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但协议中未明确具体资产、交易方式,没有形成实施细节,存在对双方法律约束力不足的风险,协议是否能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因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阶段,不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因流动性短缺,难以通过现金方式购买资产。

  3、截止目前,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7.48亿元、违规担保余额38.61亿元。同时,公司受多起诉讼案件、多个账户被冻结等因素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已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4、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债务逾期,涉及多笔诉讼和仲裁、多个账户被冻结,员工流失,目前状况不能保障传统业务的售后服务,导致部分客户拒付货款、要求退货等负面因素叠加,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严重受限。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因司法诉讼案件持有的子公司汉柏科技的全部权益已被法院启动司法拍卖,能否拍卖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5、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现公司仍处在立案调查阶段,结果尚不确定。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和5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目前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书面发函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除已披露信息外公司不存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经核实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 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209.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4,209.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6,224.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435.25万元。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1,384.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20.5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1,641.9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196.93万元。

  2、哈尔滨工业大学虽与工大高总签署了协议(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但协议中未明确具体资产、交易方式,没有形成实施细节,存在对双方法律约束力不足的风险,协议是否能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因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阶段,不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因流动性短缺,难以通过现金方式购买资产。

  3、截止目前,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7.48亿元、违规担保余额38.61亿元。同时,公司受多起诉讼案件、多个账户被冻结等因素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已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4、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债务逾期,涉及多笔诉讼和仲裁、多个账户被冻结,员工流失,目前状况不能保障传统业务的售后服务,导致部分客户拒付货款、要求退货等负面因素叠加,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严重受限。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因司法诉讼案件持有的子公司汉柏科技的全部权益已被法院启动司法拍卖,能否拍卖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5、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现公司仍处在立案调查阶段,结果尚不确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3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为第三人,汉富美邦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被上诉人。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0,921,208.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汉富美邦民间借贷纠纷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承担因连带担保责任而引起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 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施工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执474号、(2019)黑01执478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

  第三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于2018年12月更名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建设”),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华庭建设承担冠宇公司所有债权债务。

  培训大厦与冠宇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冠宇公司承包培训大厦《长岭湖度假村装修工程、给排水洁具、电气工程》和《长岭湖康复中心和培训大厦长岭湖康复中心展厅工程》,因工程款项纠纷冠宇公司就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已做出终局裁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1)。因培训大厦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培训大厦为工大高新的分公司,工大高新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执行裁定内容

  (1)追加第三人工大高新为本案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培训大厦、工大高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庭建设清偿债务两项合计20,921,208.95元。

  (二)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汉富美邦”)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近日,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27号],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

  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18)京民初27号]: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工大高新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工大高新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汉富美邦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工大高新追认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对工大高新不产生效力。因此,汉富美邦关于工大高新对工大高总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4)。

  后汉富美邦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9年3月汉富美邦基于自身原因自愿撤回上诉。

  2、最高法最终裁定情况

  准许汉富美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581元,减半收取807,290.5元,由上诉人汉富美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汉富美邦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最高法终审裁定,准许汉富美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承担因连带担保责任而引起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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