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中科金源违规减持10万股神力股份 吃证监警示函

宜兴中科金源违规减持10万股神力股份 吃证监警示函
2019年05月06日 17:1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3号)显示,宜兴中科金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宜兴中科金源)及一致行动人截至2月28日收盘合计持有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股份,603819.SH)股份比例为10.048%,并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分别于3月1日及3月4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万股,成交金额173.98万元。

  宜兴中科金源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宜兴中科金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宜兴中科金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宜兴中科金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截至2月28日收盘合计持有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股份)股份比例为10.048%。你企业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分别于3月1日及3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万股,成交价格区间17.28—17.58元/股,成交金额173.98万元。

  你企业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神力股份 金源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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