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04月19日 04:53 中国证券报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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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150,604,989.95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执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0,572.23万元,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洪曙光在1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2018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0,604,989.95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为51,132,864.33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50,604,98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6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洪曙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新疆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货款150,604,989.95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为51,132,864.33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50,604,98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强制新疆厦工向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对被申请人新疆厦工就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胜安和袁玉红在6000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春生在300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曙光在120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执行申请费由新疆厦工承担。

  2019年4月1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正式受理公司上述执行申请的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9日

新疆 厦工 厦门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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