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2019年12月02日 18:0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首次构建了中国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来的统一监管的制度性框架,为中国评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是促进中国评级行业有序、开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全面性法规。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规范和夯实中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国内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风险发现、风险厘定和风险定价的不可或缺工具,其自身能力体系和公信力的构建是关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评级行业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得以发展,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评级技术、评级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基本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以及独立性、透明性和市场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违约债券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评级行业以及评级机构面临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评级机构自身的治理能力、评级技术和评级作业的规范性,取得境内外投资者的广泛认可,是摆在现在中国评级机构面前必须回答和解决的课题。此次四部委联合发布《暂行办法》适逢其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评级机构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有望在规范化发展和评级质量方面实现质的提升。

  在监管体系方面,确立了评级行业监管的统一标杆,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的“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统一监管框架。这一监管框架的确定,一改过去长期以来的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分为治之的分业监管局面。《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且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监管。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自律组织或机制作为有效补充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三位一体”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升监管的效率和一致性,促进评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监管措施方面,强化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以信息披露监管和防止利益冲突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策略。此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以事前监管为主,事中、事后监管相对不足,此次《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弱化事前监管,强调事中、事后管理尤其是加强评级机构独立性、透明度和利益冲突管理。2019年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自律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此次《暂行办法》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包括评级方法、评级技术、评级人员等方面的对外披露,以及评级作业层面的7大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出,更加强化内部防火墙制度的建设和通过对利益冲突行为规范和各方面的信息披露管理为监管核心,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勤勉尽责,更好揭示信用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强评级机构独立性运作原则,并首次构建起对机构和个人职业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和处罚机制,从合规建设上推动评级机构声誉和公信力机制的建立,以利于扩大境内外投资者的认可和使用。独立性原则是评级机构发挥其在债券市场应有职责的前提。此次《暂行办法》专设两章,从更高法规层面进行明确,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五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史无前例的明确要求,对评级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将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暂行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行为给予了罚款、警告、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手段和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力度,提高评级机构和评级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行业自律发展,从合规建设上推动评级机构声誉和公信力机制的确立。

  通过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有序竞争,引导信用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开展业务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这一方面使得境外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有序竞争。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李铁民

评级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2-10 嘉必优 688089 --
  • 12-04 芯源微 688037 --
  • 12-04 锐明技术 002970 --
  • 12-03 成都燃气 603053 10.45
  • 12-02 当虹科技 688039 50.48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