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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行业监管新规颁布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级行业监管新规颁布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四大部委联合签发《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框架和职责,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级业务流程、独立性、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阐明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了评级行业乃至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对新时代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 从评级行业最高层面发声 各部委合力促进行业发展 《办法》由人民银行起草、四大部委联合签署并颁布,首次从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最高层面发声,各部委合力为评级行业确立了上位法,使得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和行业监管有法可依,有利于解决目前评级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统一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 符合国内评级行业发展要求 《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的评级行业监管框架,实现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从多方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换。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与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监管”,即确立了各大部委对评级行业的联合监管模式。这种统一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既符合国际评级的监管要求,也能充分适应国内评级行业特殊发展状况的要求,在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中尚属首创。 总结评级和监管实践经验 具体规则与国际接轨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各监管方的培育和政策推动下快速成长。期间,国务院、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各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均发布过多类监管政策,对信用评级行业实施监管。《办法》总结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30余年来的监管经验,高度概括了各监管口径对评级行业的监管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升华,实现了具体规则与国际评级监管接轨。具体来看,《办法》用大量篇幅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级业务流程、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要求,相关规则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的信用评级监管四大支柱(独立性和利益冲突管理、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评级过程质量控制、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保持一致。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环境下,《办法》与国际监管接轨,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实现评级机构全覆盖 评级对象全覆盖 从评级机构来看,《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中所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实现了对评级机构的全覆盖。同时也表明,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后,需接受国内监管,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监管要求上保持一致,以保证中资、外资评级机构在国内评级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在评级对象方面,《办法》适用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而其中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则包括“贷款,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他债务类融资产品”。上述品种涵盖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所有的债务类融资工具,即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的直接融资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产品——贷款。《办法》对全部债务类融资工具实现全覆盖,在评级对象上打通了两个市场界限,进一步促进了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 明确法律责任 依法从严监管成为大势所趋 2018年以来,为治理评级行业中的不规范现象,各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依法从严监管趋势日益明显,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开展评级业务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此次《办法》中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了惩罚力度,在以往所有的评级行业监管政策中尚属首次。《办法》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并加大惩罚力度,将有效震慑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合规行为,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形成强约束,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大额罚款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尽快适应国际标准。 信用评级机构需不断加强自身修养 提升评级质量和公信力 在《办法》的引领下,信用评级机构需持续加强自律管理,坚持合规经营理念,坚守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提升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同时,随着我国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已正式进入我国评级市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更应持续加强自我修养,提升评级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走出去”奠定基础,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2月09日 16:10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 评级行业迎来统一监管规则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2月03日 07:29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评级行业迎统一监管规则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评级行业迎统一监管规则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廖丹     据央行网站11月2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之后,多部门合力制定了《办法》。 记者注意到,《办法》从五个方面着手确保评级独立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也提高了罚款金额。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完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 《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等作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发,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进行了如下规范:一是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二是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等。 加强评级独立性 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发行规模剧增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内部管理频频出现问题,评级的客观、独立常被质疑,评级结果公信力缺失。 对此,《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办法》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在《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多次提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提升了罚金额度,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办法》提到,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下一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2月03日 07:23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首次构建了中国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来的统一监管的制度性框架,为中国评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是促进中国评级行业有序、开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全面性法规。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规范和夯实中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国内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风险发现、风险厘定和风险定价的不可或缺工具,其自身能力体系和公信力的构建是关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评级行业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得以发展,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评级技术、评级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基本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以及独立性、透明性和市场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违约债券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评级行业以及评级机构面临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评级机构自身的治理能力、评级技术和评级作业的规范性,取得境内外投资者的广泛认可,是摆在现在中国评级机构面前必须回答和解决的课题。此次四部委联合发布《暂行办法》适逢其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评级机构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有望在规范化发展和评级质量方面实现质的提升。 在监管体系方面,确立了评级行业监管的统一标杆,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的“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统一监管框架。这一监管框架的确定,一改过去长期以来的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分为治之的分业监管局面。《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且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监管。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自律组织或机制作为有效补充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三位一体”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升监管的效率和一致性,促进评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监管措施方面,强化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以信息披露监管和防止利益冲突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策略。此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以事前监管为主,事中、事后监管相对不足,此次《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弱化事前监管,强调事中、事后管理尤其是加强评级机构独立性、透明度和利益冲突管理。2019年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自律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此次《暂行办法》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包括评级方法、评级技术、评级人员等方面的对外披露,以及评级作业层面的7大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出,更加强化内部防火墙制度的建设和通过对利益冲突行为规范和各方面的信息披露管理为监管核心,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勤勉尽责,更好揭示信用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强评级机构独立性运作原则,并首次构建起对机构和个人职业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和处罚机制,从合规建设上推动评级机构声誉和公信力机制的建立,以利于扩大境内外投资者的认可和使用。独立性原则是评级机构发挥其在债券市场应有职责的前提。此次《暂行办法》专设两章,从更高法规层面进行明确,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五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史无前例的明确要求,对评级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将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暂行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行为给予了罚款、警告、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手段和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力度,提高评级机构和评级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行业自律发展,从合规建设上推动评级机构声誉和公信力机制的确立。 通过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有序竞争,引导信用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开展业务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这一方面使得境外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有序竞争。[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12月02日 18:01
人民日报海外版: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人民日报海外版: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原标题:人民日报海外版: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健全制度,弥补短板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30年来,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状态,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流通。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多头监管,另一方面也抬高了评级机构的成本。《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统一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评级行业有很强烈的市场需求,但是供应跟不上。大量高质量评级服务是进口的,国内很多债券、金融机构的评级由外资评级机构在做。因此对国内评级行业进行治理和提升改造,由此推动其加快发展,非常有必要。” 划出红线,提高罚款金额 如何提高评级的公信力?《办法》划出红线,明确禁止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禁止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强调独立性。《办法》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 提高罚款金额。《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高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提高罚款金额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此外,还将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上述负责人表示。 扩大金融开放,行业迈上新台阶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月,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发布,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今后四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赵锡军表示:“要推动评级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还需要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共同作用,构成对整个行业全方位的监管。除了行政处罚,也要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职业氛围,提高职业操守。此外,还应建立起相应的赔偿机制。”[详情]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12月02日 05:43
四部门规范信用评级 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四部门规范信用评级 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原标题: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王观)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它的出台将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办法主要涵盖4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详情]

人民日报 | 2019年12月01日 03:45
评级行业监管新规颁布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级行业监管新规颁布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四大部委联合签发《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框架和职责,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级业务流程、独立性、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阐明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了评级行业乃至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对新时代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 从评级行业最高层面发声 各部委合力促进行业发展 《办法》由人民银行起草、四大部委联合签署并颁布,首次从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最高层面发声,各部委合力为评级行业确立了上位法,使得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和行业监管有法可依,有利于解决目前评级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统一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 符合国内评级行业发展要求 《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的评级行业监管框架,实现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从多方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换。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与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监管”,即确立了各大部委对评级行业的联合监管模式。这种统一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既符合国际评级的监管要求,也能充分适应国内评级行业特殊发展状况的要求,在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中尚属首创。 总结评级和监管实践经验 具体规则与国际接轨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各监管方的培育和政策推动下快速成长。期间,国务院、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各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均发布过多类监管政策,对信用评级行业实施监管。《办法》总结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30余年来的监管经验,高度概括了各监管口径对评级行业的监管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升华,实现了具体规则与国际评级监管接轨。具体来看,《办法》用大量篇幅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级业务流程、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要求,相关规则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的信用评级监管四大支柱(独立性和利益冲突管理、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评级过程质量控制、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保持一致。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环境下,《办法》与国际监管接轨,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实现评级机构全覆盖 评级对象全覆盖 从评级机构来看,《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中所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实现了对评级机构的全覆盖。同时也表明,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后,需接受国内监管,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监管要求上保持一致,以保证中资、外资评级机构在国内评级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在评级对象方面,《办法》适用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而其中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则包括“贷款,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他债务类融资产品”。上述品种涵盖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所有的债务类融资工具,即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的直接融资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产品——贷款。《办法》对全部债务类融资工具实现全覆盖,在评级对象上打通了两个市场界限,进一步促进了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 明确法律责任 依法从严监管成为大势所趋 2018年以来,为治理评级行业中的不规范现象,各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依法从严监管趋势日益明显,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开展评级业务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此次《办法》中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了惩罚力度,在以往所有的评级行业监管政策中尚属首次。《办法》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并加大惩罚力度,将有效震慑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合规行为,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形成强约束,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大额罚款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尽快适应国际标准。 信用评级机构需不断加强自身修养 提升评级质量和公信力 在《办法》的引领下,信用评级机构需持续加强自律管理,坚持合规经营理念,坚守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提升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同时,随着我国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已正式进入我国评级市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更应持续加强自我修养,提升评级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走出去”奠定基础,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详情]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 评级行业迎来统一监管规则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 评级行业迎来统一监管规则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廖丹     据央行网站11月2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之后,多部门合力制定了《办法》。 记者注意到,《办法》从五个方面着手确保评级独立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也提高了罚款金额。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完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 《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等作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发,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进行了如下规范:一是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二是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等。 加强评级独立性 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发行规模剧增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内部管理频频出现问题,评级的客观、独立常被质疑,评级结果公信力缺失。 对此,《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办法》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在《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多次提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提升了罚金额度,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办法》提到,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下一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详情]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评级行业迎统一监管规则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评级行业迎统一监管规则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廖丹     据央行网站11月2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之后,多部门合力制定了《办法》。 记者注意到,《办法》从五个方面着手确保评级独立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也提高了罚款金额。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完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 《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等作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发,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进行了如下规范:一是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二是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等。 加强评级独立性 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发行规模剧增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内部管理频频出现问题,评级的客观、独立常被质疑,评级结果公信力缺失。 对此,《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办法》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在《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多次提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提升了罚金额度,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办法》提到,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下一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详情]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首次构建了中国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来的统一监管的制度性框架,为中国评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是促进中国评级行业有序、开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全面性法规。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规范和夯实中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国内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风险发现、风险厘定和风险定价的不可或缺工具,其自身能力体系和公信力的构建是关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评级行业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得以发展,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评级技术、评级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基本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以及独立性、透明性和市场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违约债券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评级行业以及评级机构面临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评级机构自身的治理能力、评级技术和评级作业的规范性,取得境内外投资者的广泛认可,是摆在现在中国评级机构面前必须回答和解决的课题。此次四部委联合发布《暂行办法》适逢其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评级机构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有望在规范化发展和评级质量方面实现质的提升。 在监管体系方面,确立了评级行业监管的统一标杆,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的“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统一监管框架。这一监管框架的确定,一改过去长期以来的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分为治之的分业监管局面。《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且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监管。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自律组织或机制作为有效补充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三位一体”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升监管的效率和一致性,促进评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监管措施方面,强化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以信息披露监管和防止利益冲突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策略。此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以事前监管为主,事中、事后监管相对不足,此次《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弱化事前监管,强调事中、事后管理尤其是加强评级机构独立性、透明度和利益冲突管理。2019年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自律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此次《暂行办法》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包括评级方法、评级技术、评级人员等方面的对外披露,以及评级作业层面的7大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出,更加强化内部防火墙制度的建设和通过对利益冲突行为规范和各方面的信息披露管理为监管核心,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勤勉尽责,更好揭示信用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强评级机构独立性运作原则,并首次构建起对机构和个人职业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和处罚机制,从合规建设上推动评级机构声誉和公信力机制的建立,以利于扩大境内外投资者的认可和使用。独立性原则是评级机构发挥其在债券市场应有职责的前提。此次《暂行办法》专设两章,从更高法规层面进行明确,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五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史无前例的明确要求,对评级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将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暂行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行为给予了罚款、警告、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手段和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力度,提高评级机构和评级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行业自律发展,从合规建设上推动评级机构声誉和公信力机制的确立。 通过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有序竞争,引导信用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开展业务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这一方面使得境外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有序竞争。[详情]

人民日报海外版: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人民日报海外版: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原标题:人民日报海外版: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健全制度,弥补短板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30年来,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状态,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流通。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多头监管,另一方面也抬高了评级机构的成本。《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统一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评级行业有很强烈的市场需求,但是供应跟不上。大量高质量评级服务是进口的,国内很多债券、金融机构的评级由外资评级机构在做。因此对国内评级行业进行治理和提升改造,由此推动其加快发展,非常有必要。” 划出红线,提高罚款金额 如何提高评级的公信力?《办法》划出红线,明确禁止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禁止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强调独立性。《办法》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 提高罚款金额。《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高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提高罚款金额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此外,还将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上述负责人表示。 扩大金融开放,行业迈上新台阶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月,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发布,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今后四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赵锡军表示:“要推动评级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还需要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共同作用,构成对整个行业全方位的监管。除了行政处罚,也要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职业氛围,提高职业操守。此外,还应建立起相应的赔偿机制。”[详情]

四部门规范信用评级 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四部门规范信用评级 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原标题: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王观)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它的出台将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办法主要涵盖4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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