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金诚
文: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
2019年11月27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印发。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评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得以有效提升,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提升评级机构评级服务水平,推动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方面的作用,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正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
这一框架最大程度的凝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共识,对评级机构、评级人员、独立性、评级业务流程规范、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作出了统一要求,提升了监管规则的统一性;同时又保持了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监管上的相对独立性,为业务管理部门预留了单独制定管理规则的空间,既有利于与现有监管规则之间的相互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各类评级业务规则的特殊性要求。
这一框架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建立评级机构信用档案、评级人员信用档案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并统一了监管检查措施,将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管协调配合程度,监管合力将得以充分发挥。
这一框架确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自律管理,一方面强化了行业自律管理的效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监管和自律机制之间的合力,强化对监管规则的执行。
办法体现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以独立性监管和信息披露为核心,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理念
办法建立了以备案为核心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的行业管理机制,对评级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关键信息变更备案作出了具体要求,对未备案开展评级业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将有效确保信用评级行业有序发展;办法还明确未备案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机构开展的内部评级不得对外提供,上述规定厘清了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的边界,有利于保护已备案信用评级机构的合法利益。
办法将备案与业务资质申请适度分离,弱化了事前监管,有助于更多机构进入信用评级行业,为金融市场提供更为丰富多元的评级服务。
办法确立了以独立性、信息披露为核心,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办法充分强调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统一了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评级部门和薪酬的独立性要求,明确了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有助于建立统一和明细的独立性监管规则和自律指引,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促使信用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为信用评级行业带来持续的生命力。
办法对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作出了全方位的规范,对评级机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结构融资等信息的披露做了统一要求,在监管规则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指引的引导下,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程度得以有效提升,有助于市场各方从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能力作出评估。
办法还将信用管理作为评级机构监管的基础,建立评级机构、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人员信用档案机制,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评级机构、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首次系统性的提出了对评级人员的管理规则,通过夯实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评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评级人员责任等方式引导评级从业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办法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和评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将评级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并实现联合奖惩;确立了对评级从业人员的监管约谈机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上述机制大幅提高了评级从业人员失信和违法违规的成本,料将从根本上规范评级从业人员的评级行为,提升评级质量。
办法还在专业素质方面对评级从业人员加强了管理,在备案环节引入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信用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评估机制,在运行环节要求评级机构建立评级人员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的机制和培训记录。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的强制化料将大幅提升评级人员的从业素质,提升评级服务水平。
办法对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管理为评级机构管理夯实了基础,有效抓住了规范评级机构行为和提升评级服务质量的牛鼻子。
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提升了罚金力度,大幅强化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信用评级机构回归信用评级本源,规范评级业务运行;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心,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办法为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规则,确保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享有国民待遇,料将有效推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水平;同时引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标国际先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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