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补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短板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成为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文件特别指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人对于破产非常陌生,个人破产更是闻所未闻。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事件曾经轰动一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完善,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但时至今日,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付诸阙如,所以法律界一直认为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此次国家级文件专门提出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我国破产法体系形成重要补充。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计意义上的资不抵债,落实到法律意义上就是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给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了断”,清理信用垃圾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主体,企业和自然人理应同样适用破产制度。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地确定下来更重要。”法律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律人特别重视终局性,所有法律关系都应该有一个确定性结果,经济主体破产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终局。
现代企业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偿债的上限就是所拥有的资产,破产清算后自然消失。自然人同样以资产作为偿债的来源,与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耗尽资产之后,生命仍然需要依赖经济资源延续下去。对于自然人来说,通过破产制度了断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体现出法律的人本思想和效率原则。否则,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或者是“越墙而走、远遁天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严重的资源浪费。
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当于豁免债务人的无限偿债义务,需要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已经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制度设计上都对此有所安排。比如,设置自然人破产的高门槛,必须达到严苛标准才能申请破产;设计严密复杂的自然人破产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限制宣告破产自然人的经济行为,支出只能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与破产制度相配套的,还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建设。
香港演员钟镇涛,给很多内地观众留下了美好回忆,其实他更为人所知的,是曾经因为挥霍无度和投资失败,宣告个人破产。破产后圈内人多避而远之,唯独歌星徐小凤送来安慰,“不要紧的,这些只不过是人生经历,很快就会过去。”如今,钟镇涛早已过上了正常生活,帮助他的除了“大姐”的鼓励,还有自然人破产制度。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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