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解读

专家解读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起到防范恶意逃债的作用
专家解读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起到防范恶意逃债的作用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7月19日  08:46
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7月19日  01:28

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

发改委:推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终建个人破产制度
发改委:推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终建个人破产制度

发改委网站|2019年07月16日  09:41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7月16日  15:21

最新新闻

自然人破产新政: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自然人破产新政: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原标题:自然人破产新政出台: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引发广泛关注。 方案提到,伴随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转型期,市场主体退出数量和效率都无法与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加快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方案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此外,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决策部门特别强调了其中两点: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央视记者 吴昊)[详情]

央视 | 2019年07月26日 20:54
个人破产千呼万唤始冒头 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
法治周末 | 2019年07月24日 07:50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24日 01:02
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欠债不还吗?
澎湃新闻 | 2019年07月23日 08:28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详情]

中国经营报 | 2019年07月22日 09:25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到底保护了谁 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详情]

中国经营报 | 2019年07月20日 07:28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详情]

中国经营报 | 2019年07月20日 07:27
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华夏时报 | 2019年07月19日 21:23
个人破产制将至: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个人破产制将至: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原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建言,该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文|陈刚 ( 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预计今年下半年,个别地区试点就将启动。 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已久。在2007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可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被限定于企业法人之中,并没有把个人包括在内。但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资产的不断增加,消费能力随之增强;与此同时,大众的超前消费意识以及投资意识日益加强,贷款炒股、炒房或超前消费贷款购房、购车、旅游、奢侈品消费的行为也变得常见。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信用卡大额透支、不能还贷而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产生的因无法偿债而自杀、逃债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重大的贡献。 要推进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衔接,而要搭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寻求惩戒与保护的平衡点。如果在这项制度中不能够找到平衡点,那么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 首先,应当厘清“诚信破产人”与“老赖”的区别,明确破产程序适用条件。在这里,可以借鉴与考虑《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判断时,应当考虑其前一年内,是否做出了如下不利于其本人财产及债权人的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逃避债务的行为人,并不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它与有意偿还债务、但是因为限制而无能力偿还的“诚信破产人”不同。“诚信破产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人,它因合理正当的理由,接受破产清算,不再承担限度以外的债务。 而“老赖”的行为,是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不偿还债务,甚至恶意地转让财产、低价有预谋地出售所有物,以此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老赖”的行为,不仅不应当被允许实行个人破产,还应当被惩罚。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应当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限制其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其不配合债务清算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不提供相关材料资料、伪造债务材料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法院发现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后,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程序,判定其继续履行债务并强制其执行,在影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以防止债务人借破产制度而逃避债务。 其次,保护与惩戒,也体现在保护债权人和惩戒债务人上。“诚信破产人”不单单是受到保护的一方。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收取其可收取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以辨别其是否真实为“诚信破产人”,在符合考核的情况下且在考核期满之后,债务人才能够回归正常生活、工作。所以,破产制度并不代表着不需要偿还债务。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利益,将其从家庭连带债务中解放出来,避免不合理和沉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婚姻法》、《个人破产法》、《税法》和《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立法,方能实现顶层设计者的初衷,为全社会真正谋福祉。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可以让债务人获得“新生”并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债券的制度。另外,个人破产制度也警示债权人,借贷活动有风险,要掌控好借款的限度,防止债务人过度负债而影响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对于经济社会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如同企业破产制度,及时地对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主体进行破产清算,简化了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关系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因躲债以及暴力催收债务而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虽然其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但随着征信体系的建立以及债务执行制度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得到同步的发展。[详情]

界面 | 2019年07月19日 19:12
证券时报:自然人破产制度需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19日 04:46
自然人破产新政: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自然人破产新政: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原标题:自然人破产新政出台: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引发广泛关注。 方案提到,伴随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转型期,市场主体退出数量和效率都无法与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加快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方案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此外,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决策部门特别强调了其中两点: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央视记者 吴昊)[详情]

个人破产千呼万唤始冒头 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千呼万唤始冒头 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千呼万唤始“冒头”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个人破产了,欠的债不用还了?” “申请破产的人和‘老赖’有什么区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上述“方案”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 “半部破产法”的争议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没有能力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由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破产”的概念仅停留在企业,企业长期亏损又扭亏无望,可以通过法律的清算脱离苦海。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如果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要么隐姓埋名、恶意欠债沦为“老赖”,要么“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立法者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历经波折。 早在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中,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是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因为其中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而被评为“半部破产法”。 关于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立法机关曾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将其扩大至“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当时,全国人大给出的答复意见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合理获取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手到擒来,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  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各界人士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黄鸣表示,出台个人破产法既能惩治“赖主”,也能保护正当经营的企业人,使其破产后可获重生的机会,而不是被债主“围追堵截”,在欠债中度过一生。以法律约束企业人,如经营不正当,破产后就不会再有从事该行业的可能,其他方面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此外还可减少银行贷款的风险,减少银行的“冤债”“空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徐景龙等多名代表都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有效抑制个人失信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议制定个人破产法。他认为,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个人陷入债务困境后,很难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其所负债务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适应破产法治的发展规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随着各种各样的个人破产情况出现,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吁愈发强烈。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就表示,因地震等导致的资不抵债的“破产者”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回到正常生活;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建则认为,对于只有一套自住房的“房贷破产者”,如果还贷已达90%以上,地方政府应给予破产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已是非常紧迫。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我国已有省市对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试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引入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给予诚信债务人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机会。 陈夏红认为,究竟是否允许地方“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破产法属于中央法还是地方法的问题。在个人破产法构建进程中,应该在尽可能考虑差异性的前提下,颁布并实施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 助力解决“执行不能”案件 由于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但是,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因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成为“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却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近年来,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也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报告指出,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除了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的“僵尸企业”外,就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实无清偿能力。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周强表示,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但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轻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引起事先恶意借贷大肆浪费,再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问题。同时有人提出质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鼓励合法逃债,反而保护了“老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清偿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滥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引发全民热议。对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债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集中于那些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获得发展必需的资金。 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明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欠债不还吗?
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欠债不还吗?

  原标题:解读|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近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引起了各界热议。原因在于,《方案》内容除涉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之外,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企业破产的新闻司空见惯,大名鼎鼎的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雷曼兄弟公司都是在金融危机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新生的企业,企业重整是生产力,破产清算也是生产力。 但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目前还是一片空白,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正如社交网络上热议的那样,一旦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此领域专业人士,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解读。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重视,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等现实意义。 对于外界十分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进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对澎湃新闻表示,据他所知,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虽然我国(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当前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特别大,但尚未见到国家批准地方进行个人破产的试点,只是在台州、温州等地法院的工作中,探索过执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条件下的个人债务清理的做法,但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虽然试点还未全面铺开,但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破产退出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箭在弦上、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有必要对其现实意义、实施路径、国际环境等展开讨论。 申请个人破产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了? 《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具体而言,《方案》指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破产法、经济法领域的学者,徐阳光参与了《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及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认为,《方案》将分两步走,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许德风对澎湃新闻表示,《方案》的第一步本质上是对企业主的个人破产保护。他举例称,比如为经营企业,父亲个人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父亲以儿子(18岁)、妻子的名义借钱或让儿子、妻子提供保证以筹集资金。那么一旦父亲所经营的企业失败,会导致父亲、儿子、妻子均背负重债,如何使儿子、妻子摆脱巨额债务、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企业失败引起的个人破产的责任问题是《方案》指出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而第二步“消费负债”的情况则扩大了适用对象,主要是指消费者破产,比如个人刷卡消费后无力偿还,以及个人由于生病、失业等引起的破产。徐阳光对此形象化地概括称,“房奴、卡奴、车奴都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的是,消费者破产程序如果开放,很可能带来人数众多的破产申请者,破产审判机关将面临数量巨大的相关案件。 徐阳光表示,《方案》采取了分阶段、分对象推进的思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些难题,需要立法机关认真研究解决。 许德风、徐阳光当前关注的、也是引起公众极大热议的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免责是否会产生逃废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讲的,可以破产就代表可以欠债不还吗?债主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徐阳光指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两点意义。第一,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这也是个人破产法的规范功能的体现。 第二,徐阳光也提到最近被很多媒体引用的“诚实而不幸”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为这样的债务人提供一种免责机制——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某些类型的债务或者全部债务,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地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尽管企业经由破产、重整程序,也会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但是破产免责制度是专门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更是目前自然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最为直接的动力。 当然,徐阳光指出,即便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并非都是直接免责,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6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 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限制高利贷 许德风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企业家精神,为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提供重新开始(fresh start)的机会。 在剖析个人破产制度时,许德风和徐阳光均多次提及“企业家精神”一词。许德风指出,鼓励企业家精神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破产“非道德化”,从法律层面保护、激发人的创业和创新热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以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一旦施行,受益者将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主和小规模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经营者),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许德风还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即可以终极地在事实上降低民间借贷利息水准,最终促使人们将资金投放在真正具有回报可能的项目上,而非用于投机。 他解释道,即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很高的利息(比如年息30%),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若债务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而免除债务,则无论名义利息有多高,债务人事实上并不需要履行付息的义务。这就会促使债权人寻找真正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或项目放贷,而不是试图通过高利贷获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许德风称,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率过高,而且其以固定、刚性的利息上限规定代替显示公平等灵活、个案权衡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准过高,企业融资的难度较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推动这一情况的改善。当然,限制高利贷,还需要打击职业放贷人,打击暴力收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仍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其实,从宏观角度来看,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试点的政策并不是无本之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给出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建议,并指出这是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的有效路径。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也撰文指出,从维护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我国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彻底解决执行难等多个维度来看,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徐阳光表示,长期以来,我们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由于大家对破产等退出制度的认识不够全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之处较多,迫切需要综合的改革方案。他用“划时代的意义”描述《方案》出台带来的深远影响,他表示,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退出制度是环环相扣的核心制度,《方案》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将市场退出制度作为重要的改革领域,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制定综合的改革方案,以“啃硬骨头”的精神和决心来推进各项经济领域改革。 建言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普遍适用,许可免责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尺度”方面,徐阳光提到国外这一制度的一些特点,他表示,目前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 整体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几个共同特点:第一,个人破产制度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职业的个人)和消费者。 第二,都普遍确立了免责制度,但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当然免责主义(破产清算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结束后,破产人无须提出申请,自动获得免责的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的是许可免责主义(在破产法规定的时点,经由债务人申请或者法院抑或其他相关机构决定是否赋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利益的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免责主义(自然人破产立法中,在某些程序中规定当然免责,在某些程序中规定许可免责)。 第三,基本上都规定了一些不予豁免的债务类型,但各国在具体的不予豁免债务的范围方面存在差异。 结合上文,再考虑到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徐阳光表示,在适用范围方面,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选择普遍适用的模式,即适用对象涵盖商自然人和消费者个人。 在免责方面,考虑到现实中的诚信状况,徐阳光建议选择许可免责主义,并规定一些不可豁免的债务。此外,针对民众比较关心的自有财产界定方面,徐阳光认为可以将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制度的现有规定和实践经验作为基础,对债务人可以保留以用于生存需要的财产范围做出合理的界定。 在失权与复权方面,应当根据我国的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执行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等实践经验,建立起科学合理且符合法治要求的失权与复权制度。此外,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针对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建立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元化的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 许德风则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只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乃至“诚实而不慎”的债权人。这要求一方面为债务人设置破产免债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容从事必要的工作并汇报财产状况;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恶意逃债的破产债务人进行惩罚,排除对这类破产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风险与挑战:观念+制度 事实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虽然需求大、呼声高,但在具体工作落实方面还存在着一定挑战和风险。 许德风认为,最大的挑战或许还在于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破产审判体系,应对数量巨大的个人破产申请和后续的考察。而徐阳光则表示,观念层面的障碍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障碍。 徐阳光指出,很多人受传统观念中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的影响,认为一旦债务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个案又加深了前文的种种观念,由此影响了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个人破产法的信心与决心。 徐阳光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设置有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这些都是打击逃废债的强有力的制度。 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观念上的鼓励与支持都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有力条件,许德风与徐阳光均认为,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公开规范运行破产程序,破产法在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方面的规范功能、在免责方面鼓励创新创业的保障功能,就会日益得到大家的认可。 徐阳光最后总结道,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现实中的制度环境已经基本成熟,要改变大众对破产就是逃废债的错误观念,改变“谈破色变”的现状,借鉴域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非常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准确适用个人破产法。此外,个人破产法的尽快出台也可以倒逼相关配套制度的加速完善。[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到底保护了谁 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朱丹丹 北京报道 讨论已久的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7月16日,发改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时,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弥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而且能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等等。 不过,中银国际在报告中则指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此外,不少人士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 左胜高表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我国早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仍无进展。 7月16日,上述《方案》指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上述《方案》还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 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 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 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时之间,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随着居民经济生活逐渐进入高负债状态,国内对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也渐被推向高潮。 比如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中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到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谈及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必要性,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其次、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再次,有利解决执行难,让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得以解决,优化司法资源。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提升信贷安全意识和措施,优化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银国际的报告认为,个人破产的方式总体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同时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立,形成正向互动促进作用。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亦非易事。 “个人财产种类多,范围广,虚拟财产、境外财产等财产查询无法触及和网罗;致使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受损;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和司法解释出台,还需时日;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左胜高表示。 中银国际的报告亦认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不等于利好“老赖” 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也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或者说产生大量逃废债的现象。 “个人破产规则不是老赖的保护伞,并不是个人破产后就不要还贷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个人破产规则的核心是个人资产重组,并增加个人改善和恢复财富的能力。 对此,左胜高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利好“老赖”,不等于纵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他还进一步表示,一方面,(监管)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和防范措施,完善个人破产免责期制度和一整套个人重整制度;另一方面,会完善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撤销制度,实行破产犯罪入刑。 而对于应对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的可能,不少人士亦建议设置较高的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在两会期间就曾指出,在制定个人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防止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详情]

个人破产制将至: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个人破产制将至: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原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建言,该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文|陈刚 ( 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预计今年下半年,个别地区试点就将启动。 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已久。在2007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可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被限定于企业法人之中,并没有把个人包括在内。但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资产的不断增加,消费能力随之增强;与此同时,大众的超前消费意识以及投资意识日益加强,贷款炒股、炒房或超前消费贷款购房、购车、旅游、奢侈品消费的行为也变得常见。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信用卡大额透支、不能还贷而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产生的因无法偿债而自杀、逃债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重大的贡献。 要推进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衔接,而要搭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寻求惩戒与保护的平衡点。如果在这项制度中不能够找到平衡点,那么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 首先,应当厘清“诚信破产人”与“老赖”的区别,明确破产程序适用条件。在这里,可以借鉴与考虑《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判断时,应当考虑其前一年内,是否做出了如下不利于其本人财产及债权人的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逃避债务的行为人,并不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它与有意偿还债务、但是因为限制而无能力偿还的“诚信破产人”不同。“诚信破产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人,它因合理正当的理由,接受破产清算,不再承担限度以外的债务。 而“老赖”的行为,是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不偿还债务,甚至恶意地转让财产、低价有预谋地出售所有物,以此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老赖”的行为,不仅不应当被允许实行个人破产,还应当被惩罚。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应当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限制其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其不配合债务清算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不提供相关材料资料、伪造债务材料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法院发现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后,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程序,判定其继续履行债务并强制其执行,在影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以防止债务人借破产制度而逃避债务。 其次,保护与惩戒,也体现在保护债权人和惩戒债务人上。“诚信破产人”不单单是受到保护的一方。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收取其可收取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以辨别其是否真实为“诚信破产人”,在符合考核的情况下且在考核期满之后,债务人才能够回归正常生活、工作。所以,破产制度并不代表着不需要偿还债务。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利益,将其从家庭连带债务中解放出来,避免不合理和沉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婚姻法》、《个人破产法》、《税法》和《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立法,方能实现顶层设计者的初衷,为全社会真正谋福祉。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可以让债务人获得“新生”并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债券的制度。另外,个人破产制度也警示债权人,借贷活动有风险,要掌控好借款的限度,防止债务人过度负债而影响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对于经济社会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如同企业破产制度,及时地对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主体进行破产清算,简化了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关系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因躲债以及暴力催收债务而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虽然其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但随着征信体系的建立以及债务执行制度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得到同步的发展。[详情]

证券时报:自然人破产制度需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
证券时报:自然人破产制度需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

  尽快补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短板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成为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文件特别指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人对于破产非常陌生,个人破产更是闻所未闻。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事件曾经轰动一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完善,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但时至今日,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付诸阙如,所以法律界一直认为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此次国家级文件专门提出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我国破产法体系形成重要补充。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计意义上的资不抵债,落实到法律意义上就是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给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了断”,清理信用垃圾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主体,企业和自然人理应同样适用破产制度。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地确定下来更重要。”法律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律人特别重视终局性,所有法律关系都应该有一个确定性结果,经济主体破产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终局。 现代企业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偿债的上限就是所拥有的资产,破产清算后自然消失。自然人同样以资产作为偿债的来源,与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耗尽资产之后,生命仍然需要依赖经济资源延续下去。对于自然人来说,通过破产制度了断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体现出法律的人本思想和效率原则。否则,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或者是“越墙而走、远遁天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严重的资源浪费。 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当于豁免债务人的无限偿债义务,需要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已经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制度设计上都对此有所安排。比如,设置自然人破产的高门槛,必须达到严苛标准才能申请破产;设计严密复杂的自然人破产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限制宣告破产自然人的经济行为,支出只能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与破产制度相配套的,还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建设。 香港演员钟镇涛,给很多内地观众留下了美好回忆,其实他更为人所知的,是曾经因为挥霍无度和投资失败,宣告个人破产。破产后圈内人多避而远之,唯独歌星徐小凤送来安慰,“不要紧的,这些只不过是人生经历,很快就会过去。”如今,钟镇涛早已过上了正常生活,帮助他的除了“大姐”的鼓励,还有自然人破产制度。[详情]

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原标题: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工人日报 据央广报道,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有消息说,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允许个人破产,对于创业创新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宽容。对那些诚信的债务人来说,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而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还有机会通过自身努力让生活重新开始,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 当然,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欠钱可以不还了,制度本身也并非是为“老赖”提供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将由法院对其个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而且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因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完善仍道阻且长。 总体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非恶意的债务人。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会有严密的程序和细节设计。而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等不断完善,个人躲债、逃债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小。一旦选择实施个人破产,破产者多半会被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那些试图“假破产”者,将很难有空子可钻。[详情]

无力还债或可申请信用破产 央行:加大相关制度研究
无力还债或可申请信用破产 央行:加大相关制度研究

  原标题:无力还债或可申请“信用破产”,央行:加大相关制度研究 来源:新京报 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 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今后,个人、企业及政府如负债累累且无力偿还,或可申请信用破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今日(7月18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透露,将加大对“信用破产”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制定。 吹风会上,谈及今后如何防范各类债务违约风险时,万存知表示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他表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压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加强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 他同时提醒,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不同,我国有企业破产法,针对的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和信用修复。通过引入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信用破产将面临什么后果?记者注意到,此前万存知曾在“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上表示,无论是谁还不起债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账。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他指出,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专家:出发点是更好保护债权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专家:出发点是更好保护债权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欠的债还用还吗?负翁们,该如何重启人生?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表示,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一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呢? 13部门联合发布方案 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次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一旦创业投资失败了以后,个人的信用也可以慢慢修复,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权比例打折公平受偿。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他人对你借贷就要负责任,不会乱配资了,不会天天给你打电话说要不要钱,然后一旦还不了,就各种电话骚扰,各种恐吓甚至暴力催债。 专家解释,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这个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而对于恶意欠债的“老赖”,专家表示,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偿债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你滥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破产后 生活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要算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不仅是香港,日本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了,韩国也有将近60年的历史了。 这些地方个人申请破产后,生活受到了这样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炒买豪宅,当时的香港楼市仍处在顶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钟镇涛夫妇所购房产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 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破产后,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甚至身为一名演员,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币。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不仅是香港,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破产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会受到限制。在日本,破产人即使获得了破产免责,也将失去房屋所有权等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财产,在此后5到10年左右,破产人都无法再借入任何资金。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有哪些新内涵?制度如何更完善? 7月17日,央视财经《央视财经评论》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和央视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做客演播室进行深入解析。 个人破产 欠的债还用还吗? 王欣新:个人破产并非欠债不还 更非放纵逃债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个人破产制度,对它的意义要有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可以去任意逃债,更不是放纵逃债。如果用通俗话来讲,就是当债务人还不起债的时候,怎么解决他的债务清偿问题,怎么让债务清偿更公平,怎么使债务人在破产以后保障他的生存权,保障他的正常生活,这是个人破产制度要达到的一个基本目的。 而那些恶意的、欺诈性的债务是不会被免责的,即使个人破产,有些债也必须要还。 马光远:个人破产的出发点是更好保护债权 央视财经评论员 马光远: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发点是更好保护债权,维护好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比如,个人在创业中万一失败了,财务出现问题,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他仍然能够维持生活,未来有债务免责的机会,有东山再起的可能。从多个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看,只有诚实的债务人才可以得到免责的机会。     个人破产 制度如何更完善? 新闻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征信系统已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成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数据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征信系统,基本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王欣新:立法 执行 相关制度的完善是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需要有一定社会条件做基础。比如,信用体系建设、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怎样细化,理念上能不能为大众所接受,会不会出现逃债问题,涉及到立法、执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这些内容基本完善了,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深入推进。  马光远:逐步完善避免恶意逃债的制度体系 央视财经评论员 马光远:逐步完善避免恶意逃债的制度体系,在个人信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继续推进,例如,家庭财产很多情况下是比较难分开的,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定期间内,如果进行财产转换要进行甄别,对非正常、欺诈性的财产转换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完善制度体系。 王欣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的是促进竞争 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保障生活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的是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活,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制度鼓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对一些创业的人来说,一定程度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推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马光远: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建立 重在落实和推进 央视财经评论员 马光远: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建立,但在落实和推进的层面要细化和深入,例如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健全财产查询系统、建立财产变动实时监控系统等,在程序上、监督上、配套上相关的体系都要跟上。[详情]

13部门清理"僵尸企业"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
13部门清理

  原标题:13部门联手清理“僵尸企业”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杨仕省 北京报道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当天,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当前,我国市场退出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较高,而这些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撰文称,《方案》是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意义非凡。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方案》力度大、范围广,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场主体退出已上升到与准入一样的高度。“市场主体的退出要与其准入相结合起来考察,原则要突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杜兆勇说。 清理僵尸企业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占比较大的“僵尸企业”备受关注。 在发布会上,孟玮介绍,《方案》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提出相关改革方案,包括将从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等多方面着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方案》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测算,如果我国能够通过破产重组处理好“僵尸企业”,大概能使企业部门杠杆率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但在现实中,一些“僵尸企业”存在着不愿退出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僵尸企业”占据着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情愿清理僵尸企业,因为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因此,一些‘僵尸企业’其实主要是地方政府在用银行的贷款为其输血,所以‘僵尸企业’和政府、银行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直言。 不过,在2018年底,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其明确提出“在2020年底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一律应坚决破产清算”。 目前煤炭、钢铁领域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已取得重大进展。“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任务;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发改委此前已给出了煤炭、钢铁行业“僵尸企业”退出的时间表。 在发布会上,孟玮也再次表态,煤炭生产企业努力增加有效产能的同时,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而钢铁领域要严查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有关部门将于三季度开展钢铁、煤炭领域督导检查,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孟炜说。 “把那些不能保证员工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上交税收的‘僵尸企业’清理出局,解散后的资源会被其他企业吸纳。”杜兆勇就此建议,对一些大的企业要建立市场价格或价值反映体制,使市场、政府、社会、公众更方便了解企业,增加市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企业突然破产给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约束和激励并举 记者注意到,此次《方案》提出,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约束和激励并举”,一改“过去以强制性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要方式”的做法。 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方案》更加强调市场化,与过去以政府的行政、计划手段为主,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市场退出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孟炜介绍,《方案》提出的完善破产程序启动与审理制度、建立预重整与庭外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市场的进入通道、退出通道都要畅通,缺一不可。退市的主要努力方向,就是大力培育市场良性主体。”杜兆勇说,正如此次《方案》强调那样,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叶青也认为,破产退出是很好的一个制度,退出后的一些有效资源,还能够得到再次利用。“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叶青说,《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等一系列的辅助制度,因此说,“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要分清楚,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家属的财产要分清楚,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也要分清楚,这个三个分清楚非常重要。”叶青说。 “过去,市场退出不畅的原因,在于涉及的监管部门过多,执行起来难度大,而此次《方案》明确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孟玮解释称,《方案》对有效破除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做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事实上,自2015年提出供给侧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就成为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话题。此前,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今年3月的一次论坛上还透露,今年将制定“僵尸企业”退出实施办法。 “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改革均被置于重要地位。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叶青说。[详情]

学者:个人破产制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但别成逃债工具
学者:个人破产制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但别成逃债工具

  原标题: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新京报专栏 文: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站在“大市场退出”的角度,分别强调自愿解散退出、破产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及特定行业退出等四大体系。 人类文明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 不出意料,对该方案,公众更聚焦于“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节,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落地,做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和分析。其中有种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 这个观点本身,基本符合非专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知。按照传统观点,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债务永远是不可豁免的。在此情况下,看破产制度总难免有“瓜田李下” 之感: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凡经过破产宣告,在满足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剩余债务自然不用再偿还。既然事实上不用再偿还,那斥之为逃债、赖账,似乎也无可厚非。更何况,在当下,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并不稀罕。 债务不可豁免这一理念,属于人类荒蛮时代的遗迹。在古代,人类社会对于债务人的态度,十分严苛。无论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3表对债务人的拘捕、羁押、出卖和屠杀,还是英国直到19世纪还存在的债务人监狱,都是这一荒蛮期的见证。这种一抓乃至一杀了之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企业家精神的孕育,也成为阻止商业文明发展的绊脚石,当然更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 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这也是为什么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债务人的宽恕、原谅乃至拯救,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也成为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内破产法体系的底色。放眼寰宇,债务清理制度或许千差万别,但这种底色,却是个人破产法的最大公约数之一。 打好组合拳,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但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看来,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过程中,打出几个方面的“组合拳”,尤显紧迫。 首先,加强对欺诈性破产的惩罚力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底色,是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而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现逃废债,恰恰是对个人破产法的滥用,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侵犯。 纵容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欺诈性破产,其对商业社会的伤害或许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还大。这恰恰是我国现在破产刑法体系中最弱的一环。 我国现行《刑法》第162条之二和《企业破产法》第131条,尽管都有通过刑事手段惩罚欺诈性破产的相关规定,但相关规定失之于粗疏宽泛。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既缺乏相应的审查和甄别机制;即便有蛛丝马迹,也缺乏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检控。 这种缺失,导致这一破产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破产法上的“睡美人条款”。至少在过去十多年间,全国因为欺诈性破产而受到惩治的债务人,少之又少。 而纵观各国破产法,对滥用破产行为严防死守、严厉惩罚,无疑都是确保破产法律体系对债务人恩威并施的重要保障。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应明确破产行政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检控义务,既拯救诚实债务人于水火,也让欺诈性债务无遁形之地。 第二,建立对债务人的监督体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特定期限内,将债务人置于监督之下,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大共性。也就是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三到五年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完全豁免,进而恢复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在监督期内,不仅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政治权利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比如,在我国民国时期的宪法或宪法草案中,就有破产者不得当选为民意代表的规定。 这次《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及破产行政机构设置问题。这一监督职责的实施,不大可能由法院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群体来实现。最可能的选项,还是由破产行政机构实现。与此对应的是,在债务人的约束体系中,不仅要有对欺诈性破产的刑事惩罚体系,也需要对监督期内违反法定规则的责任体系。 第三,建立免责例外和不可豁免债务体系。要防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必须要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明确列举不可豁免的债务体系。 比如,在美国个人破产体系中,既有第523条规定的“免责例外”,家庭抚养义务所衍生债务、教育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申请个人破产的欺诈性债务等,均属于免责例外的范畴;还有第727条规定的“不可豁免的债务”,比如欺诈性转让、破产犯罪或者放弃免责等债务人,都属于“不可豁免的债务”。 也就是说,在坚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解套这一价值追求的前提下,也应适当收紧可豁免债务的口子,让那些最容易被逃废但确实不应该被逃废的债务,都通过这一体系给予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多么精良,都会有被滥用的风险,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使然。个人破产制度概莫能外。尤其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在孕育阶段。作为即将新生的制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全社会,都需要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填补。 完美的制度设计很难一步到位地实现,可能被滥用的空间也很难完全堵上。对此我们当有心理准备,也应该通过比较研究,尽可能实现周密设计。 唯其如此,方可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培养企业家精神,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新生”,同时尽可能恶意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几率。[详情]

专家谈市场主体退出改革突破:拟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专家谈市场主体退出改革突破:拟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原标题:《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次发布的《改革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 市场主体的退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集中体现。通过退出市场,使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释放被自身占据的生产资源和要素,在价格规律的引导下,重新完成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样,企业的诞生、成长、运行和消亡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过程。只有及时有效地将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淘汰出局,才能确保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自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就成为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难点和痛点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社会发展步入新时代,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改革方案》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具有顶层设计性质的文件。 本次《改革方案》的印发具有四大意义。 第一,《改革方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基本任务,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线。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是当仁不让的“热词”。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还需要不断深化和推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出清效率,清扫市场信用垃圾,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第二,《改革方案》具有很大的制度价值。《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市场主体的多项市场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可分为“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两类。“法庭内”退出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清算活动,更强调司法审查对清算活动的监督作用。“法庭内”退出主要就是指破产法律制度。在“法庭外”退出中,法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及其自治行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介入清算活动。而注销与简易注销制度则属于行政商事监管行为。“法庭内”退出制度往往只适用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对于健康正常但无意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言并不适用,需健全“法庭外”退出制度,来为这类市场主体提供退出的通畅渠道。过去我们的立法集中于“法庭内”退出制度,而“法庭外”退出制度存在很大的欠缺。《改革方案》提出要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特殊类型与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在促进“法庭内”退出制度的完善的同时,也就“法庭外”退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举措。 第三,《改革方案》具有科学性价值,强调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要有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任何市场主体都可能会退出市场,也就需要一套健全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来予以保障。《改革方案》不仅关注企业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也非常关注自然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构建,实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全覆盖。 第四,《改革方案》对我国破产法修改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9月,《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纳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根据今年3月底在最高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的信息,最近就要准备成立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小组。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至今已经实行了12年,如今破产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近5年来全国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翻了近十倍。近年来的破产法实施中,关联破产、跨境破产等新问题层出不穷,执转破、预重整等新程序、新制度不断出现。法律要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在今天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破产法,能够使之更好服务于僵尸企业处置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说《改革方案》对于下一步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推动意义。 从《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方案主要有五大突破: 第一,《改革方案》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长期以来,以《企业破产法》为标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实施一直没有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同时,过去在处理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时,还是强调以政府的行政、计划手段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市场对于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认识取得重要共识。实践中的市场主体退出中存在许多问题,便是因为当时没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改革方案》提出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约束和激励并举,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而不再以强制性的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要方式。《改革方案》提出市场退出要坚持法治化原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同时,法治也是我们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的平衡器。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改革思路在本质上就是坚持市场经济与以法治国的理念,依据并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市场主体提供退出通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 第二,《改革方案》结合吸纳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排名从过去的78位上升至46位,首次进入了世界前50之列。但同时,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比,第46位的排名意味着我们的营商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既要畅通市场的进入通道,也要畅通市场的退出通道。在市场退出领域,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非常关注破产法框架体系、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效率和成本、重整价值等市场退出中的关键问题。《改革方案》提出的完善破产程序启动与审理制度、建立预重整与庭外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以说是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一种回应,体现了中央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第三,《改革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首先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界风险,有利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补”,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再次是对以清算注销为基础的“法庭外”退出制度的完善。其一是简化普通注销程序。目前我国所存在的注销难问题主要集中于普通注销程序。简化普通注销程序有利于最广泛地减少市场主体注销时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市场出清效率。其二是完善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制度是对普通注销程序的进一步优化,其对降低注销成本、提高退出效率和实现政府简政放权都有重要作用。其三是构建强制清除制度。在实践中,有大量企业虽已经停止营业活动或被剥夺营业资格,却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退出市场。通过强制清除制度能够推动这样的企业有序、迅速退出市场。 第四,《改革方案》提出了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一系列的辅助制度的构建措施。市场主体的退出既是市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其本身也是一个小系统。市场主体的退出可能会涉及很多的利益相关者,也会对社会整体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完善,并不仅仅是要畅通退出渠道,而是要最终服务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这些辅助制度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健全甄别和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市场主体退出的潜在风险,督促和鼓励市场主体持续稳定经营;通过关联权益保障机制,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配套政策,使得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更好服务于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 第五,《改革方案》在制度实施的诸多重大配套制度方面有许多突破。首先是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问题。政府在中国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扮演特别重要的角色。政府协调能够解决社会稳定与各利益相关者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够推动争端相关方的争议解决,也有利于提高市场出清的效率。我国政府在破产法实施中都兼具推动者、参与者和保障者的多重角色。市场主体的高效、有序退出离不开行政和司法的联动,离不开政府和法院的协调。将来进一步改革应该是建立一个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问题。另外,《改革方案》提出要大力培育管理人队伍,对完善管理人职责,优化管理人名册、选任与报酬制度,强化管理人责任意识与履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组织领导等制度实施方面,《改革方案》指出,在组织实施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律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其中一些问题在过去往往是被我们所忽略的,实现制度目的和制度价值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实施。过去市场退出不畅的一个原因就是涉及的监管部门过多,导致执行层面的混乱和低效。此次《改革方案》明确由国家发改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部门按职能划分,落实改革方案。 总的来说,本次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改革方案》,高屋建瓴,条分缕析,提出诸项改革原则和具体详实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改革方案》的这些意义与突破,为接下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确立了新方向。今后应在《改革方案》指导下,坚持“啃硬骨头"的改革思路,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行政与司法联动并兼顾稳定与效率价值,在我国加快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实效顺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详情]

评论: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前 准入门槛先建起来
评论: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前 准入门槛先建起来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前 准入门槛先建起来 □毕舸(财经评论人)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居民资产公开等制度的建设,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 发改委7月16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其中包括中国香港。著名影视明星钟镇涛就曾经历个人破产生涯,最终在还清债务后重新活跃在荧屏舞台。中国内地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因此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有关债务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即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法人债务和自然人债务。无论是法人债务人,还是自然人债务人,如果“执行不能”,相应的执行程序又该如何运转?至少应该在法律层面有所回应。周强建议,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的破产法,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退出路径。 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正如《企业破产法》总则中表述的,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现阶段确实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从债务“大山”中暂时解脱出来,获得应享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益,有利于债务人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稳定,并有机会通过后续努力获得新的偿债渠道。就像当年的钟镇涛,虽然经历了破产,但通过接戏、演出、开店获取的收入最终还是偿还了债务。从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债务人是种保护,对债权人的影响也是利大于弊。同时,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减少了司法资源的空耗。 不过,在实施个人破产法之前,还需跨过三大不可回避的门槛。一是建立个人破产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应该对失信者建立一份“黑名单”,将那些恶意欠债、被纳入“老赖”名单的人排除在“破产”门槛之外。 二是破产人资产透明化。相关部门需要对破产人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掌握破产人的真实资产情况。实际上,很多个人的资产结构比较复杂,呈现多元化特点,包括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兼职收入等等。近年来,这方面工作一直在推进,如房产实名登记制度等。另外,对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的核查也在推进中,但因这些信息长期以来存在管理空白,要想进行全面追溯及核查尚需较长时日。 三是司法追诉机制。对隐匿财产、实施“假破产”的个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财产转移的,财产接收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少数人逃避偿债义务的避风港。 破产人并非不受限制。从国际惯例看,不少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都为破产人设定了3-6年的监管期。在这期间,破产人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收入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少部分收入可以留作自己的生活保障和基本消费,以保证破产人最低的生活水平。另外,在日常出行、求职等方面,破产人也会受到相应限制。这些先进的经验,均可为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予以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也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详情]

律师:个人破产制度要来 但别指望欠钱不还
律师:个人破产制度要来 但别指望欠钱不还

   财知道丨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但别指望欠钱不还 7月16日,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最终将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光英认为,企业界特别是公司,已经有了相应的破产制度,而且比较成熟,那么自然人也需要设立这样的一个制度,才有利于优化我们国家关于债务清偿的结构;要严格确定个人破产条件,既要有惩罚措施,又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达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行!如果破产欠的花呗还用还吗?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行!如果破产欠的花呗还用还吗?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行!问题来了:如果破产,欠的花呗还用还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中国证券报,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据新华社,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为什么要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简而言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随着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能力也越来越强,住房、汽车、旅游、大众消费品贷款越来越多,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帮助那些超前消费但没能还贷的人度过由信贷危机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个人破产制度还能帮助那些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偿还债务的人。 比如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国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只能靠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这种临时性的政策安排,就需要被规范严谨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也就是说,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据中国基金报,最高法院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推动者。今年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最高人民法院被报道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银行行长等曾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加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了就不用还钱了? 不少网友在看到个人破产中的“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帮助没钱还债的人度过危机”等概念后,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个人破产了就不用还钱了”。 据北京商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 徐阳光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据北京法院网,香港最著名的个人破产案例莫过于明星钟镇涛。钟镇涛曾在2002年申请破产,不得不从千万豪宅搬入廉价公寓,后用四年时间还清欠款。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至8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住宿4000至8000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至30港币等等。2006年10月,法院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后,钟镇涛在接受采访时略带伤感地说:“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申请破产后可以不用还钱了?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申请破产后可以不用还钱了?

   延伸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试行 破产保护并不意味着逃废个人债务 发改委:推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终建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法五五纲要:再提个人破产制度 防止张文中案再现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可以不用还钱了?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钱了?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下一步,破产法修改将加速,个人破产法是重点,有可能将在部分地方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是什么?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钱了?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国将研究调税调价控烟,2015年调税1年烟民减少约510万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意见》明确研究利用税收、价格调节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完善卷烟包装烟草危害警示内容和形式。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在过去25年间,卷烟消费税经历过四次调整。第四次调整发生在2015年,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2015年中国调税1年后,中国卷烟销量下降4.61%,吸烟人群减少约510万。 神秘注册“蔚来汽车科技”疑似设“总部二号”蔚来引入亦庄百亿资金或将成? 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7月9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申报登记公告”批次中,已获得预先核准的名称“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蔚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无论是“汽车有限公司”,还是“科技有限公司”,蔚来名下都已有之,但要么是在海外注册,要么是在上海设立并在企业名称中带有“上海”二字。将“汽车”和“科技”概念都纳入其中、且带有中国总部意味的蔚来公司实体名称,这是首次出现。这也让人不得不想起两个月前蔚来在公布和北京亦庄国投的合作时,曾提到的要成立“蔚来中国”实体公司、并实行上海、北京双总部战略的消息。 35亿A股公司确定暂停上市,营收为0、员工只剩2人! 2019年7月16日晚间,*ST毅达披露公告,因2017年、2018年公司均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交所依法依规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这家公司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僵尸企业了,1月份公司原任管理层失联,前几天才出了2018年的年报,而且营业收入为0,员工就只有2人,连续2年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新数据也显示,*ST毅达还有5万股东户数,毫无悬疑已经被闷杀。就这样一家公司,停牌前市值还有35亿。 “罗静案”再起连环炸:又一家A股公司卷入!30亿保理融资吉凶难测 罗静被刑拘一事的影响在持续发酵中,A股上市公司法尔胜也卷入其中。这次涉及的是罗静实际控制的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方。 7月16日,法尔胜表示,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与罗静实际控制的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由中诚实业和罗静提供连带担保的第三方存在业务往来,涉及尚未清偿保理融资款本金近30亿元。 影视公司比惨:他预亏5000万,你亏1亿,我亏3亿 对于影视行业来说,降温仍在持续。2019年上半年,内地总票房311.7亿元,同比下滑2.7%,这也是近9年来的首次下滑;上半年观影人次8.08亿,同比少卖出去9000万张电影票! 最近上市影视公司陆续发布的业绩预告都非常难看:华策影视预计亏损5500万元至6000万元;印记传媒预计亏损9000万元至1.35亿元;华谊兄弟上半年预亏超3亿元。净利润也呈现大幅下降现象,万达电影预计上半年净利润4.81亿至6.18亿元,同比下降超55%;线传媒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为8500万元至1亿元,同比下滑超95%;唐德影视预计净利润将亏损7000万元左右,同比下降180%左右。(每日经济新闻) 盖茨仅排第三!亿万富翁指数排行出炉 7月17日,据彭博社报道,在彭博亿万富翁指数排行上,现年70岁的奢侈品集团LVMH(路威酩轩)董事长、CEO贝尔纳·阿尔诺(Bernard Arnault)超过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成为世界上第二富有的人。 这是自彭博亿万富翁指数排行推出以来的7年中,比尔·盖茨首次跌出过前两位。彭博亿万富翁指数显示,阿尔诺的净资产达到1076亿美元,比盖茨多出2亿美元。排位第一的是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 肯德基卖串夜宵市场分羹乎? 肯德基要开始发力夜宵,在上海、成都、重庆、哈尔滨等10个城市上线夜宵新品。肯德基做夜宵生意并不稀奇,但此次肯德基除了上线啤酒和改良后的炸鸡外,还开始卖串。肯德基为本次夜宵新品已经筹备建立了独立的供应体系,意在探索夜宵外卖这一市场。[详情]

北青报评企业外迁现象:中国制造业谁也唱不衰
北青报评企业外迁现象:中国制造业谁也唱不衰

  中国制造业谁也唱不衰 虽然出现了一些制造业外迁和转移现象,但中国经济新动能不断涌现,特别是新经济、新产业、新零售等快速崛起,较好地弥补了制造业外迁和转移腾出的空间。我国经济仍具有良好的韧性和刚性,困扰多年的产能过剩问题得到缓解,低端制造业的外迁与转移,也让去产能有了更好的基础和条件。 近日有媒体报道,由于中美经贸摩擦影响,中国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大量外迁,有人抛出了“唱衰”中国制造业的论调。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7月16日回应表示,中国制造业已经进入转型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出现企业到国外设厂经营是正常现象,“中国制造业外迁的规模并不大,而且是以中低端的企业为主,对中国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总体可控”。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不久,就有人抛出“外资撤离中国”的论调。后来的事实证明,外资企业在中国过得很好,新的外资也在不断涌入中国。眼下又有人夸大中国制造业外迁问题,说轻一点是因为不了解情况,用表面现象掩盖事实真相;说重一点是在制造舆论恐慌,夸大贸易摩擦影响,为他人鼓劲。 所谓中国制造业外迁,更多的是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必须完成的结构调整任务。经济转型要动真格,就必须有进有退、有上有下,必须淘汰部分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和企业,必须清理部分低端制造业。别说外资企业,就是内资企业也在调整和优化之中,在通过各种手段清理“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这种情况下出现一些制造业外迁,一点儿也不奇怪。 如果是出于对中国制造业和中国经济的关心,就应当认真分析外迁的制造业是些什么企业、项目和产业。虽然这些企业和项目的转移,会在短时间内对某个地区的就业等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如果不外迁、不淘汰、不转移,带来的后果只会更严重。与其顾忌就业和经济增长而被动地接受转移与外迁,不如主动推动低端制造业外迁,推动高耗能等企业转移。经济转型的阵痛早晚会出现,晚痛不如早痛,被动痛不如主动痛,如果带着目标要求去接受这样的阵痛,痛感会小得多、痛苦也要小得多,否则最终会难以承受。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出现了一些制造业外迁和转移现象,但中国经济新动能不断涌现,特别是新经济、新产业、新零售等快速崛起,较好地弥补了制造业外迁和转移腾出的空间。因此,制造业外迁对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没有带来多大的影响,更没有酿成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失业率处于可控范畴,经济仍保持着良好的韧性和刚性,经济发展可持续性也得到了较大增强。更重要的是,困扰中国经济多年的产能过剩问题,通过去产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低端制造业的外迁与转移,也让去产能有了更好的基础和条件。 资本是逐利的,外资资本是如此,内资资本也是如此。二三十年前,低端制造可能通过廉价劳动力、资源消耗等获得盈利空间,而在今天,中国经济已经不可能再在低端制造业的“洼地”生存和发展,而必须向高端装备制造等转型,向创新要红利,向高科技要红利,向高效率与高质量要红利,向品牌和核心竞争力要红利。那些不能释放红利的企业和项目,许多只能主动外迁和转移,如果把这样的外迁与转移也当作问题和风险,从而唱衰中国制造业和中国经济,这种论断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不断增加经济新动能,释放更多创新红利,扩大创业优势,提高经济的可持续性和韧性,使中国经济步入更加良性健康轨道。一些地方出现的制造业外迁和转移现象,特别是对就业和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应当引起关注和重视,但有人如果以此唱衰中国制造业和中国经济,他们肯定是要失望的。[详情]

专家: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或将推动破产法修改
专家: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或将推动破产法修改

  原标题: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家发改委网站7月1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本次发布的《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方面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对于下一步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推动意义。 《方案》明确,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李曙光表示,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有五大突破。一是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二是结合吸纳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优化营商环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首先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再次是对以清算注销为基础的“法庭外”退出制度的完善。四是《方案》提出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一系列辅助制度构建措施,使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更好服务于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五是《方案》在制度实施的诸多重大配套制度方面有许多突破。《方案》提出诸项改革原则和具体翔实的改革举措,彰显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为接下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确立了新方向。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方案》有三大亮点。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这一制度能尽快落地,将可有效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对推动企业破产退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退出,将有积极作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水平,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机构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也应遵循一般企业组织的市场化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以市场化手段处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的根本要求,不仅是为减轻接管、重组方的接手压力,加快问题金融机构平稳退出,也是为引导公众审慎选择金融服务机构,倒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 三是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提出明确要求。这将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国有“僵尸企业”退出的障碍。《方案》规定,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这一规定,再次强调政府在企业破产退出时的责任边界,禁止债权人向政府提出不合理清偿要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增强政府推动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化破产退出的动力。[详情]

人大重阳专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改善资本市场重点
人大重阳专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改善资本市场重点

  十三部门发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 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 7月16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印发的意义,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施转型升级,这与逐步推行注册制和资本市场的健康永续发展目标一致。稳妥推进退市的工作,还有助于积极化解某些行业和生产部门产能过剩和库存积压的现状,加快清理僵尸企业,促进资金流向朝阳行业和有活力的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7月17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兼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有利于公司尽快改善业务布局及运营情况。尽快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状况的重中之重。其中通过并购重组退出就是重要方式,能激活市场活力,恢复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同时,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被兼并退出资本市场,可以释放宝贵的市场资源,加快经营不善公司的退出流程,减少“炒壳”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培养价值投资的良好投资文化。此外,从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可以促使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和更加高效的领域,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会上升,从而改善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从根本上减少金融风险。 关于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卞永祖表示,一方面,制定更加细致的退市标准,将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纳入退市范畴,让更多经营不善的企业加快进入退市流程。同时制定更加严格、透明、简便的退市流程,让进入退市流程的企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退市,减少炒作空间。此外,制定更加严格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可看作是对存量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出清“僵尸企业”,有利于经济转型和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要以市场化、法治化、激励约束并举、保护合理权益为指导原则,从规范退出方式、健全清算退出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特殊类型和特殊领域退出制度、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关联权益保障机制、退出配套政策等七大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退出制度。 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退出,需要有审计、合规、投资者保护和中介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支持,防止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投资者利益受到侵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面,一是退出的企业不能一退了事,要进行严格审计,防止有不良企业圈钱就走,建立追责制度。二是要对收购方的资金资格及要注入的资产进行严格市调,保证信息公开完整有效,防止侵犯投资者利益。[详情]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路线图来了 只有接管没有破产?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路线图来了 只有接管没有破产?

  只有接管没有破产?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路线图来了 杜川 《方案》强调要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具体包括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模式主要包括兼并收购、关闭撤销、破产三种模式。 继包商银行被接管、安邦保险“变身”大家保险后,市场的目光再度聚焦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问题。 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完善各类退出方式的制度建设任务以及相关的权益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 发改委发言人孟玮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等,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要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具体包括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退出面临哪些问题? 第一财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模式主要包括兼并收购、关闭撤销、破产三种模式。 其中,兼并收购是指问题金融机构在无法救助、救助失败、金融监管部门接管未达到预期目的或接管期间已经找到接收机构的情况下,由其他金融机构全额收购或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兼并;关闭撤销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取消其法人主体资格的模式;破产是依据司法程序对特定的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模式。 在谈到包商银行被接管问题时,7月1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央行办公厅主任周学东回应称,“接管包商银行是一个法定行为,前期接管工作开展顺利,现在已经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进行清产核资,未来可能要进行重组。”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主要面临四大问题。 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无法有效避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部分银行风险投机倾向高,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与退出,可能又会引起较大的连锁反应,使得监管机构有时难以抉择。 二是,金融机构退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各个流程的具体规则不够明确,金融机构退出过程的各个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导致金融机构退出过程效率低下。 三是,金融机构触发退出机制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使得有时对金融风险的判定不及时,退出过程较慢; 四是,金融机构的退出方式单一,金融机构间的重组整合较少,使得金融机构可选择方式少,难以实现退出损失的最小化。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对于问题金融机构主要以接管为主,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退出,接管的行政主导色彩浓厚。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宇峰对第一财经表示,金融机构的特点导致监管部门在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权重很大。此外,金融机构本身也没有准备好,包括在股东责任、管理层责任方面,也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向监管部门报备拟采取市场化退出机制。 以保险市场为例,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保险市场先后发生四起保险公司接管案例,其中两起为人民银行和原保监会行政接管,两起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市场接管,但也有很强的行政烙印。 “健全以保险法人机构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没有真正的机构意义上的市场退出,难以形成硬性的市场约束,也不利于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第一财经表示。 市场化退出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甚至破产的出现将成为必然趋势,建立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迫在眉睫。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安排可以将经营失败的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整个金融体系隔离,避免金融风险与恐慌的蔓延,防范单体机构风险上升为系统性危机。 《方案》指出,要从三方面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一是,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二是,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相关行业保障基金,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时的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等各类合同和业务的转移接续。 三是,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损失分担机制,明确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先于公共资金承担损失。 多位专家分析,我国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从监管层的表态来看,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已达成共识。 全国“两会”期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今年要研究如何改组改造高风险机构,有的可能会退出市场,有的会兼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行业需要淘汰落后、引进先进的机制。此前,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也表示,个别金融机构可以试点破产退出机制,主要还是要采取兼并重组手段。 张宇峰强调,虽然有存款保险制度等保护,但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重要。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采取市场化退出机制过程中,要慎重考虑风险的传染性,要在程序施行过程中,有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另外,在立法方面,建议可以在企业破产法中单独明确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内容。”张宇峰称。 朱俊生也认为,在保险领域,除了接管外,要适时启动破产机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退出机制的法律体系;二是明确破产管理和退出流程;三是淡化接管的行政主导色彩,建立风险处置中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四是引入机构破产机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五是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风险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 李奇霖则建议,要对于每一个特定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结合其特点建立退出机制,重点要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后对于关联机构和客户的利益保护,最小化破产对经济的影响。[详情]

媒体评企业退出机制:应着重完善法制 降低注销成本
媒体评企业退出机制:应着重完善法制 降低注销成本

  企业退出机制首要从法制上完善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变得越来越容易,但退出却不那么简单,业内也一直呼吁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这一期盼很快将成为现实。7月16日,发改委正式对外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方案》(下称《方案》)。在同日举行的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孟玮介绍了《方案》推出的背景,并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市场主体退出指企业由于特定原因退出目标市场,注销登记,这是市场竞争机制和行政监管的必然结果。与市场准入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不过,在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退出渠道不通畅、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较高等。使得企业退出比例明显偏低,以上海为例,2013至2017年企业吊销数超过36万家,同期注销数却不足15万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退出类型看,有主动要求退出的,多数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遇到其他问题,要求及时退出以免带来后患;也有被迫退出的,多为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出清,以免增加政府负担。 市场主体退出难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我国现行虽有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仍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的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有效衔接。对此,《方案》提出要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长期以来,企业退出往往面临步骤繁、周期长、材料复杂,公司注销一般要经过10道程序,比创建一家公司繁杂得多。如果企业退出需要处理诉讼事件,或者要解决完纠纷之后再退出,那期限就更是遥远。 这其中重要原因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使得破产案件的处理时限往往拖得很长,很多破产企业因耗不起时间而不愿开启破产程序,如果不愿走法律途径来解决经营危机,债权人权利很难得到兑现,令企业市场退出困难重重。 因此,监管部门应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目前,简易破产程序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普遍认可,未来可在部分地区法院试行简易破产程序审理破产案例。如上海司法供给相对充足,可借鉴海外简易破产程序,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推广的简易破产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的退出机制。一旦效果明显,可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值得一提的是,造成市场主体退出难的原因,还包括行政监管部门的官僚作风不作为、懒政、推诿等。 最近几年,政府部门一直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旨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但重点主要针对企业的开办、设立和监管服务,对企业退出方面关注不多。因为企业开办、经营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退出似乎无关紧要。未来这样的思路无疑需要转变,应树立服务市场主体退出与设立同等重要的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具体包括简化注销登记的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少要点材料,为市场主体的主动退出创造宽松的条件。 同时,市场主体退出还需要合理运用公共政策给予引导和支持,因为退出涉及许多公共政策,退出的善后工作更需要公共政策支持,比如合理减免税收、核销呆账等,让公共政策发力,为市场主体退出让路。 总之,应着重完善法规和制度,让市场主体能及时从容退出,降低企业注销的制度成本,最终目的是增强市场活力。[详情]

市场出清机制迎顶层设计:解脱僵尸企业 提升债市信披
市场出清机制迎顶层设计:解脱僵尸企业 提升债市信披

  原标题:市场出清机制迎来顶层设计: 僵尸企业获解脱、债市信披得提升 中国市场的“出清机制”迎来了顶层设计。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1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下称《改革方案》),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具体对象上,《改革方案》包括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的退出机制,甚至囊括个人破产制度。 “《改革方案》的出台对于信用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东方金诚首席债券分析师苏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自债市打破刚兑以来,违约债券处置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违约债券处置过程耗时长、协调难度大、回收率不够乐观等问题非常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 僵尸企业有望逐步出清 尽管僵尸企业不产生效益,却仍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妨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等新动能的成长。 《改革方案》要求,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这部分市场退出机制的负责部门包括:各地方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等。 “长期以来,在国内破产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市场上存在大量僵尸企业,消耗大量社会资源,阻碍经济的更新迭代。”北京某股份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记者表示,僵尸企业大多为地方国企,而地方政府出于就业、维稳等压力,勉力维系这些缺乏竞争力的地方国企,并造成市场价格的扭曲。 “这些在市场化逻辑下本该破产的主体,却往往能获得比其他公司更低成本的融资支持。”上述人士称,伴随这一顶层设计方案的出台,未来僵尸企业将逐渐出清,“不过,这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提升债市信披质量 一位参与起草《改革方案》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方案的立足点在于:建立完善覆盖各类主体、多种渠道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退出环节,又有退出前的风险监测和处置,还有退出后的信用记录和修复等。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将提高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性。 苏莉表示,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但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差,部分企业为了避免被下调级别和投资者抛售等风险,在信息披露时回避关键信息,加大了违约风险监测预警的难度。随着《改革方案》以及后续相关配套细则的逐步落地,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性将有望提高。 除了提升风险监测和违约风险预警这类前置措施的效率外,《改革方案》还有望提升破产重整的效率。 “2016-2017年那波因为产能过剩违约的煤炭、钢铁企业,有一些进入破产重整的,但后来真正完成处置的,寥寥无几。去年‘违约潮’后,也出现不少需进入破产重整的主体,但推进都比较困难。”前述北京股份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改革方案》要求: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要素资源。 苏莉表示,在违约逐渐常态化的环境下,破产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的完善,将为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提供法律保障,为处置机制的顶层设计提供支持,使得违约事件的处置有法可依。 “一方面可以通过重组促进企业重生,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和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促进市场信用风险良性出清和投资者保护。”苏莉说。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详情]

负债累累怎么办?个人破产制度或给予东山再起的希望
负债累累怎么办?个人破产制度或给予东山再起的希望

   视频|负债累累怎么办?个人破产制度或给予“东山再起”的希望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负债累累怎么办?砸锅卖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不不,如果你不幸成为善良且无意成为“老赖”的倒霉蛋,那么,个人破产制度或给予你“东山再起”的希望。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其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文件出台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文件出台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国家级文件出台,还涉金融机构、国企退出机制,多项改革直击痛点难点 来源:证券时报网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直击多年来市场主体退出遇到的通难点问题。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方案》指出,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方案》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四方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尤其是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方案》还从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等四方面进一步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方案》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在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方面,则要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还要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 解读:《方案》直击市场主体退出痛难点问题 意义非凡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告诉记者,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较高。这些原因使得退出主体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方案》对于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发布的《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方案许多突破。比如《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李曙光分析,首先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界风险,有利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补”,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李曙光表示,总的来说《方案》,高屋建瓴,条分缕析,提出诸项改革原则和具体详实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方案》的意义与突破,为接下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确立了新方向。[详情]

改革规范文件出台 国有“僵尸企业”如何破产退出
改革规范文件出台 国有“僵尸企业”如何破产退出

  改革规范文件出台,国有“僵尸企业”如何破产退出 国有僵尸企业如何破产退出,个人破产如何操作……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多个方面给出了指导。 01、有进入,有退出 《方案》指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 同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孟玮介绍称,《方案》对有效破除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作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据介绍,市场主体退出分为两种,一种指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在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后,丧失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从而退出市场;另一种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销、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市场退出与市场准入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做了相应的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的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有效衔接甚至存在冲突与矛盾之处。 随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逐渐完善,与此同时,退出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孟玮介绍称,当前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突出问题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导致退出主体比例偏低的,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化债转股作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正在逐渐发挥效用。同日,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约2.4万亿元,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万亿元,资金到位率提升到41.5%,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200多家企业。其中,今年以来,市场化债转股新增签约金额约3900亿元,新增落地金额约3800亿元。 02、清退僵尸企业 债转股之外,破产既可以帮助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同时也可以降低金融风险。《方案》提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将不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企业及时清出市场,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有退出才有活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认为,从绝对水平上看,国企债务负担依旧较重,占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的六成左右。如果我国能够通过破产重组处理好“僵尸企业”,大概能使企业部门杠杆率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不过,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清理僵尸企业依然存在阻碍。“僵尸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有人给它输血,主要是政府在用银行的贷款给僵尸企业输血,所以僵尸企业和政府、银行是联系在一起的。”李锦说。 湖南省社科院研究员萧毅敏介绍称,很多僵尸企业集中在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但很多地方政府不让僵尸企业死,无非是为了解决当地就业和税收。 2018年底,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浪费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其他资本也流动不起来,这本身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同时,《方案》指出,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03、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除了企业,《方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方案》显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同日,有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据介绍,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不过,也有人担心,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了呢?会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呢? 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7月1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推荐阅读:发改委: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今日上午发改委刚刚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方案》重要文件,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中证网7月1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来源:中证网  记者 刘丽靓)[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中证网 7月1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来源:中证网  记者 刘丽靓)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证券时报e公司讯,7月16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中证网)[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中证网)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中证网)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中证网)[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中证网消息,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来源:中证网 7月16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中证网消息,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详情]

国家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国家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央视网消息: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详情]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 不得违规贷款
发改委:推动国有

  原标题: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 不得违规贷款 中国网财经7月16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当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方案》表示,要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预警机制。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要求。公众公司应依法向公众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非公众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详情]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原标题: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并且,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方案》明确,当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方案》还提出,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详情]

发改委:推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终建个人破产制度
发改委:推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终建个人破产制度

   新浪财经编者按: 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中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19年6月22日[详情]

专家: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专家: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 “蓟门破产重组对话” 以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为主题在北京举行讨论会,讨论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北京法商汇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主办。来自中美两国的破产界的专家学者就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意义、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伊丽莎白·S·斯通: 给诚实而不幸的人重生的机会 讨论会首先由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伊丽莎白·S·斯通女士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作主题发言,介绍了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美国破产法有非常深厚的宪法渊源。《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破产法。除宪法之外,美国的破产法还有其他法律渊源,比如《美国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等成文法。作为普通法的国家,破产法院的判例也是破产法的法律渊源,这些判例解释了破产法。 《美国成文法典》第11编(Title. 11, 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建立美国的破产制度。第11编篇幅不长,但它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自然人。《美国破产法典》(即《美国成文法典》第11编)第11章“重整”是了解美国的破产制度窗口。2018年,美国有7095个第11章破产案件,其中95%是企业破产案件,自然人破产案只占其中的5%。 《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规定了“自然人还款计划”(Adjustment of Debts of an Individual with Regular Income)。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房屋和其他资产,但必须承诺将可支配收入都用于债务偿还,如果自然人完成计划,则豁免其他债务。一般来讲,第13章的破产均发生于不动产按揭贷款无法偿还的时候,例如债务人失业、全职变兼职、生病时。第13章是帮助债务人保住房屋的有力工具,2018年,约有29万多自然人债务人通过第13章挽回了房屋,债权人和银行的债务也得到了部分清偿。 《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清算”(Liquidation)同样将自然人破产囊括在内。每年有几十万自然人依据第7章申请清算。自然人申请清算后,其现有的资产由管理人接管,但管理人不会接管其所有财产,法律会保障其基本的日常开支,有的债务人甚至可以保住自己房屋。第7章还列举了不可豁免的债务,例如税、学生贷款、政府担保、子女抚养费等。还有一些债务,由于政策原因不可豁免,例如罚款、欺诈性债务等。依据第7章提起的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破产类型,97%以上的清算案由自然人提起。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诚实而不幸的人,清算给了他们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目标是使各方当事人都能获益。那么,达成协议的关键在哪?一是透明度,二是响应能力,三是保存价值,甚至创造价值。透明度规则要求每个案件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法官、当事人、管理人都必须快速响应,共同推进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的初衷是发掘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和企业的潜力,法官会以积极的方式处理案件,帮助企业和个人重生,实现他们的价值。 李曙光: 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 美国破产法注重实施,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强调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而不是搁在书架上的一本书,也不是一个花瓶。在讨论破产法的时候,很多人往往喜欢强调破产法更多地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斯通法官则强调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是法律的真谛,法律一定是根据现实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希望多赢,各方都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中国的《个人破产法》起草已经成为破产法修改的一部分,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议题。全国人大现已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并选定最高院、央行、国资委三个重要的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评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就是修改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法》制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改进破产文化,给诚实债务人再生机会,也会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目前,很多债权人是胡乱借贷,无节制放贷。如果有《个人破产法》,这些贷款人就不会再轻易放出贷款了,这会带来很多好处。另一方面,在中国当下社会中,也要特别注意破产程序一旦设计出来也可能被滥用,甚至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借用破产程序逃债。 推进中国个人破产也有一些难点。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极大,给债务人留存多少财产无法统一标准。如何与民事执行程序衔接,执行难案件涉及一些房产执行,如何把“执转破”等执行中的实践经验嫁接到个人破产制度中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区分“老赖”与诚实善良的债务人,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与强制执行名单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是区分标准仍不明确。对欺诈性的赖账行为,实体上如何认定?刑事司法程序如何跟进?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问题,留多少财产可以让其赡养老人、抚育孩子,需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设计。 汤维建: 个人破产法单独立法可能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指出,中国破产法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议题,是在统一破产法中规定,还是单独立法,仍在探讨中。目前看来,单独立法可能性比较大。 美国破产法院是联邦法院,不属于州法院体系。这一设计凸显破产法和破产法院的重要性。此外,美国破产法还有其他法律渊源,不仅有破产法典,还有大量破产规则,这些破产规则因地制宜,使美国的破产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架构对我们有启发意义。破产法在宪法中有确定的地位,有全国统一的破产法典,同时有大量地方性规则作为配套措施,这是在完善破产法体系方面对我们的启发。 美国破产制度的三大程序,清算、重整、自然人还款计划,分别位于《美国破产法典》的第7、11、13章,都适用于个人破产。企业破产仅适用第7章和11章,所以美国自然人破产是美国破产法的主体内容,在程序上有多轨性。在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中,起码要按《企业破产法》的构架形成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程序,这是破产程序多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不是所有个人破产都适用统一程序,要区分三类个人:一是商自然人。这类自然人经商,尤其以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形式直接进入市场竞争。二是消费者破产,《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主要针对的就是消费者破产。消费者破产实际上是我国《个人破产法》制定的最大障碍,因为消费者破产涉及到社会安定、国计民生等问题。此外,由于中国是农业大国,还有农民破产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三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农民的破产也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破产程序往往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程序的公正性特别重要。斯通法官提到了透明性和公开性是公正性的基本保障。透明度对司法提出更高要求,怎样完善我国的破产程序,使我国破产程序进入到更高台阶。其次是破产程序的回应性、效率性的问题,公正与效率怎样平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美国个人破产结构模式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管理人、案件管理人、法官的角色定位。《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我们已经有非常重要的教训。《企业破产法》是睡眠法,难以被激活,实践中适用率低,债权人不愿意申请,债务人也不愿意申请,国家公权力在破产的启动中也没有介入,因此,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更多考虑。在我看来,我们可以以债务人作为突破口,给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供更多利益机制,使得债务人可以获得保障。美国个人破产案97%是由债务人启动的,当然这要求债务人要是诚实的,又是不幸的。因此,诚信原则在个人破产法当中是大有用武之地的,个人破产法不能成为帮助老赖逃债的工具。 还有一个公权力怎样介入的问题。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启动破产程序,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为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程序提供空间,检察机关应被授予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需要思考行政机关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一步发挥作用。联邦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我们理解的监督人,案件管理人则通常是由律师等充当,因此,联邦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理人是不一样的。联邦破产管理人是监督者,要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衡平进行。另外,法官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使职权主义能更加深刻体现。如何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专业水平?怎样培训、储备优质的专业性的法官?如何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在破产程序的保障机制方面,我们应该考虑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即怎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善意的运用。二是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容易查询。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债务人怎样进行社会化的救济。另外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得到应有的惩罚,要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左北平: 应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中注协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北平提出三点看法。 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已经提上日程,获得了包括最高法在内国家机关的高度关注。理论界也在密集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过度增信、担保的存在,使得在破产实务中存在恶意逃废债、失败企业主跑路、跳楼等极端事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对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主重生机会、减少逃废债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很重要。 二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创业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很多创业者由于个人能力或者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创业失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家庭亲属也受到牵连,甚至企业破产后企业主的个人债务也无法解脱。 三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充分借鉴美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经验。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借鉴企业破产中的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美国个人所适用的第7、11、13章也类似于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第13章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更多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也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 左北平提出两个建议。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要加快进程。从营商环境等多维角度都显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二是要考虑我国社会阶层的复杂性,比如我们社会阶层的分化问题、农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出现新型主体的破产问题。同时,注意区分恶意逃废债与诚实债务人,完善对于不同类别的债务人区别对待,设置相对应的制度程序。[详情]

评论: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评论: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不久前, “蓟门破产重组对话” 以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为主题在北京举行讨论会,讨论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北京法商汇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主办。来自中美两国的破产界的专家学者就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意义、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伊丽莎白·S·斯通: 给诚实而不幸的人重生的机会 讨论会首先由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伊丽莎白·S·斯通女士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作主题发言,介绍了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美国破产法有非常深厚的宪法渊源。《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破产法。除宪法之外,美国的破产法还有其他法律渊源,比如《美国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等成文法。作为普通法的国家,破产法院的判例也是破产法的法律渊源,这些判例解释了破产法。 《美国成文法典》第11编(Title. 11, 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建立美国的破产制度。第11编篇幅不长,但它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自然人。《美国破产法典》(即《美国成文法典》第11编)第11章“重整”是了解美国的破产制度窗口。2018年,美国有7095个第11章破产案件,其中95%是企业破产案件,自然人破产案只占其中的5%。 《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规定了“自然人还款计划”(Adjustment of Debts of an Individual with Regular Income)。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房屋和其他资产,但必须承诺将可支配收入都用于债务偿还,如果自然人完成计划,则豁免其他债务。一般来讲,第13章的破产均发生于不动产按揭贷款无法偿还的时候,例如债务人失业、全职变兼职、生病时。第13章是帮助债务人保住房屋的有力工具,2018年,约有29万多自然人债务人通过第13章挽回了房屋,债权人和银行的债务也得到了部分清偿。 《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清算”(Liquidation)同样将自然人破产囊括在内。每年有几十万自然人依据第7章申请清算。自然人申请清算后,其现有的资产由管理人接管,但管理人不会接管其所有财产,法律会保障其基本的日常开支,有的债务人甚至可以保住自己房屋。第7章还列举了不可豁免的债务,例如税、学生贷款、政府担保、子女抚养费等。还有一些债务,由于政策原因不可豁免,例如罚款、欺诈性债务等。依据第7章提起的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破产类型,97%以上的清算案由自然人提起。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诚实而不幸的人,清算给了他们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目标是使各方当事人都能获益。那么,达成协议的关键在哪?一是透明度,二是响应能力,三是保存价值,甚至创造价值。透明度规则要求每个案件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法官、当事人、管理人都必须快速响应,共同推进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的初衷是发掘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和企业的潜力,法官会以积极的方式处理案件,帮助企业和个人重生,实现他们的价值。 李曙光: 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 美国破产法注重实施,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强调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而不是搁在书架上的一本书,也不是一个花瓶。在讨论破产法的时候,很多人往往喜欢强调破产法更多地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斯通法官则强调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是法律的真谛,法律一定是根据现实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希望多赢,各方都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中国的《个人破产法》起草已经成为破产法修改的一部分,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议题。全国人大现已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并选定最高院、央行、国资委三个重要的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评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就是修改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法》制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改进破产文化,给诚实债务人再生机会,也会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目前,很多债权人是胡乱借贷,无节制放贷。如果有《个人破产法》,这些贷款人就不会再轻易放出贷款了,这会带来很多好处。另一方面,在中国当下社会中,也要特别注意破产程序一旦设计出来也可能被滥用,甚至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借用破产程序逃债。 推进中国个人破产也有一些难点。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极大,给债务人留存多少财产无法统一标准。如何与民事执行程序衔接,执行难案件涉及一些房产执行,如何把“执转破”等执行中的实践经验嫁接到个人破产制度中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区分“老赖”与诚实善良的债务人,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与强制执行名单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是区分标准仍不明确。对欺诈性的赖账行为,实体上如何认定?刑事司法程序如何跟进?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问题,留多少财产可以让其赡养老人、抚育孩子,需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设计。 汤维建: 个人破产法单独立法可能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指出,中国破产法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议题,是在统一破产法中规定,还是单独立法,仍在探讨中。目前看来,单独立法可能性比较大。 美国破产法院是联邦法院,不属于州法院体系。这一设计凸显破产法和破产法院的重要性。此外,美国破产法还有其他法律渊源,不仅有破产法典,还有大量破产规则,这些破产规则因地制宜,使美国的破产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架构对我们有启发意义。破产法在宪法中有确定的地位,有全国统一的破产法典,同时有大量地方性规则作为配套措施,这是在完善破产法体系方面对我们的启发。 美国破产制度的三大程序,清算、重整、自然人还款计划,分别位于《美国破产法典》的第7、11、13章,都适用于个人破产。企业破产仅适用第7章和11章,所以美国自然人破产是美国破产法的主体内容,在程序上有多轨性。在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中,起码要按《企业破产法》的构架形成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程序,这是破产程序多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不是所有个人破产都适用统一程序,要区分三类个人:一是商自然人。这类自然人经商,尤其以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形式直接进入市场竞争。二是消费者破产,《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主要针对的就是消费者破产。消费者破产实际上是我国《个人破产法》制定的最大障碍,因为消费者破产涉及到社会安定、国计民生等问题。此外,由于中国是农业大国,还有农民破产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三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农民的破产也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破产程序往往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程序的公正性特别重要。斯通法官提到了透明性和公开性是公正性的基本保障。透明度对司法提出更高要求,怎样完善我国的破产程序,使我国破产程序进入到更高台阶。其次是破产程序的回应性、效率性的问题,公正与效率怎样平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美国个人破产结构模式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管理人、案件管理人、法官的角色定位。《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我们已经有非常重要的教训。《企业破产法》是睡眠法,难以被激活,实践中适用率低,债权人不愿意申请,债务人也不愿意申请,国家公权力在破产的启动中也没有介入,因此,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更多考虑。在我看来,我们可以以债务人作为突破口,给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供更多利益机制,使得债务人可以获得保障。美国个人破产案97%是由债务人启动的,当然这要求债务人要是诚实的,又是不幸的。因此,诚信原则在个人破产法当中是大有用武之地的,个人破产法不能成为帮助老赖逃债的工具。 还有一个公权力怎样介入的问题。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启动破产程序,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为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程序提供空间,检察机关应被授予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需要思考行政机关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一步发挥作用。联邦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我们理解的监督人,案件管理人则通常是由律师等充当,因此,联邦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理人是不一样的。联邦破产管理人是监督者,要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衡平进行。另外,法官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使职权主义能更加深刻体现。如何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专业水平?怎样培训、储备优质的专业性的法官?如何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在破产程序的保障机制方面,我们应该考虑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即怎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善意的运用。二是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容易查询。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债务人怎样进行社会化的救济。另外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得到应有的惩罚,要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左北平: 应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中注协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北平提出三点看法。 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已经提上日程,获得了包括最高法在内国家机关的高度关注。理论界也在密集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过度增信、担保的存在,使得在破产实务中存在恶意逃废债、失败企业主跑路、跳楼等极端事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对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主重生机会、减少逃废债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很重要。 二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创业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很多创业者由于个人能力或者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创业失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家庭亲属也受到牵连,甚至企业破产后企业主的个人债务也无法解脱。 三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充分借鉴美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经验。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借鉴企业破产中的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美国个人所适用的第7、11、13章也类似于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第13章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更多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也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 左北平提出两个建议。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要加快进程。从营商环境等多维角度都显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二是要考虑我国社会阶层的复杂性,比如我们社会阶层的分化问题、农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出现新型主体的破产问题。同时,注意区分恶意逃废债与诚实债务人,完善对于不同类别的债务人区别对待,设置相对应的制度程序。 来源:经济参考报[详情]

委员汤维建: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委员汤维建: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陈雨晴 北京报道 在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突然从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的角落里走了出来,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法院四次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声。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 3月12日,在全国人代会记者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提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下一部工作部署时表示,探索制定个人破产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已先后三次提交相关建议。 12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汤维建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概述了自己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框架设想,以及法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重点问题。 为何需要个人破产法 《21世纪》:完善的“和办理破产相关的诉讼服务和程序保障”,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何意义? 汤维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法是平等清偿法;对债务人而言,是免责法;对市场或消费而言,是优胜劣汰法;对社会而言,也是防止纠纷升级、事态扩张、矛盾激化、群体纷争的“消防法”。个人破产法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相反的方面看,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造成了在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中,许多还不起债的个人陷入进出不能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造成了法院的执行难。另一方面,债务人永远处在随时可能被执行的状态,生活难以安宁;债权人可能永远得不到债务人的履行,也可能部分债权人捷足先登,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却分文不取,出现债权保护不平等的状态。 个人破产法体制设想 《21世纪》:目前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界对个人破产法立法都有哪些讨论? 汤维建:目前还处在提议、倡导制定个人破产法的阶段。可选择的立法方案有两个:一是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企业破产法之中,将企业破产法更名为破产法;二是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我倾向于第二种。在个人破产法中,仅需规定几条特别的规则和制度就够了,其他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然,企业破产法本身也需要修改完善。 《21世纪》:你认为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应包括哪些主要机制? 汤维建:首先是规定破产免责制度。个人被宣告破产后,通过破产没有得到清偿的剩余债务即自动免除,将来获得财产也无需偿还。但非诚信、存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 第二是规定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也称为“豁免财产”。如:衣、被、炊具、所必需的食物等;学习必需品;生产必需品;祭祀用品;荣誉品等。 第三是规定“信用破产”制度与复权制度。“信用破产”(或称“人格破产”)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这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所产生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责任,属于“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制度。信用破产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在符合条件时,需要复权制度加以救济。 第四是构建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个人征信系统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社会保障、破产保险、破产担保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个人破产的信息将记录在征信系统当中,将被应用于消费、租赁、借贷、投资、求职、商业交往等领域,与破产人的资格限制制度和复权制度配合使用。 建立多元化破产程序 《21世纪》:执行转破产机制目前正在我国法院进行尝试,你认为多久之后能在我国彻底建立起来? 汤维建:执行转破产是司法解释所创设的一种机制,目的是将处在执行程序中的实际上的破产案件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同意下,转化为破产程序中的真正的破产案件。但目前司法解释所创设的“执转破”程序存在着局限性,也就是它必须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同意,执行案件才能转变为破产案件。 我认为,我国应当实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将执行案件转变为破产案件的制度,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力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比如说,有的破产案件涉及众多人的利益,具有公益案件的属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不申请破产,此时,检察机关应当从公益的角度出发,依职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这两种程序结合在一起,可以合称为“强制破产制度”。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的法律监督。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应当运用这种强制破产制度,使我国的破产程序逐渐走向顺畅和正规。 《21世纪》:目前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仍普遍较长,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汤维建:一般的破产案件都要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才能了断,有的破产案件甚至要达到3-4年之久才能解决,审理效率有待提升。 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已较多进行了简化破产程序和实行多元化破产机制的探索。简化破产程序就是实行简易程序,也可称为破产案件的速裁机制。这集中体现在某些破产程序的环节予以省略或者缩短时间,比如,不设立破产管理人,所有的破产事务均由法院操作;或者,通过视频举行破产债权人会议,无需债权人亲自到法院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网上申报即可。 将来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三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一是精审型破产程序,适用于重大复杂疑难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二是通常型破产程序,适用于一般的破产案件;三是简审型破产程序。实行多元化的破产机制,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在目前正在修改的企业破产法上,应当采用这种多元化破产机制的立法模式。 (编辑:王帆) (本文来自于21财经)[详情]

多名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保护债务双方权益
多名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保护债务双方权益

  多名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保护债务双方权益 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介绍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情况。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对《企业破产法》开展评估。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该法,并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多名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3月9日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介绍,财经委今年抓紧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并将对该法开展评估。乌日图解释,财经法律评估是一项从今年开始开展的工作,目的在于总结经验,“逐步使评估工作成为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使评估的成果成为法律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本次人代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俊峰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自颁布以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跟破产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大家逐步意识到,破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法律概念。企业破产法应补充一些内容,比如对国有、外资企业的破产规定不足;在企业破产前的重整中,规定一些特殊的救济办法和技术等,这在国际上已比较成熟。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侨联副主席于集华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并增设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等。多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护债务双方权益、化解执行难。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肖胜方代表深圳、北京、上海已设立破产法庭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不仅来自人大代表,审判机关也曾提出明确建议。去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有关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的报告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去年以来,最高法主管的人民法院报曾刊发多篇文章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提出建议,最高法还专门就破产案件审理进行了机构改革。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按照最高法的批复,深圳、北京、上海相继设立破产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的衍生诉讼。王俊峰代表焦点1: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法院依法对破产者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及确定法律义务“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当中拯救出来,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获得重生。”肖胜方认为,这不仅对于遭受债务危机的个人有利,也对债务人的家庭及社会稳定有利。去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文,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如果个人负债了,会出现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无序分配的现象,谁下手早谁先拿到,甚至有一些人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实现债权。”刘守民提出,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大部分西方国家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破产的概念,王俊峰介绍,国内已经有与国外破产法相似的做法,比如对债务人的高消费限制。朱列玉代表焦点2: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化解执行难肖胜方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约为18%,而到2017年底,这一比率达到48.98%。“在我国个人负债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需要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予以回应和解决。”更为迫切的需求则来自于海量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刘守民提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完善民事执行程序,现在法院堆积了大量个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了结的执行案件,很难找到出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报告,民商事案件中约18%是“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在《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文中提出,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但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声誉。刘守民代表焦点3: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个人登记制度和诚信体系,严厉制裁财产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前提,即个人登记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完善。“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不同,企业有专门的会计记录财产,法律对企业财产有明文规定,企业破产容易被界定。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破产制度,当个人资不抵债时,不能准确及时界定何种财产为个人破产财产。”朱列玉提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个人财产界定也有了法律依据,存款、不动产、财产权益、动产等,均是个人财产的范围。实名登记制度也有助于减少个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而逃避债务的情形。如何避免一些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朱列玉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撤销个人破产之前的讨债行为,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严厉制裁弄虚作假的行为。“破产免责应该是有条件的许可免责制度。”朱列玉提出,这些条件包括:破产人必须在规定的合理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在宣告免责的裁定之后,应设置一段公告期,债权人可提出异议等。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李玉坤 协作记者 彭子洋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杨许丽 [详情]

最高法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债
最高法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债

  最高法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债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记者佟亚涛)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将更好发挥破产制度作用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它只对企业破产作出规定,对于经济生活中时常出现的自然人破产缺乏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介绍,破产制度最初是从自然人破产也就是个人破产发生的。企业法人制度产生以后,才向企业法人破产延伸。我国《企业破产法》把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后来延伸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企业,但还没有扩大到自然人。王欣新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更好地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个人进行拯救,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有些债务人不是主观上不想还债,而是客观上丧失了清偿能力。在现在的情况下,个人负债将永远延续下去,不利于他们继续积极地创造财富。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比如那些为企业担保的资产人、企业股东、董事等,他们的责任没有免除,使得《企业破产法》的效果大大缩减。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起来后,中国的破产制度才能普及到所有的社会主体,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废个人债务不过,不少人质疑:个人破产,是不是就意味着欠的债就不用还了?王欣新说,并不是申请破产就可以获得免责,更不要把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第一,如果有欺诈行为,比如抽逃资产、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利益等行为,各国是不予免责的,甚至要追究责任;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免责。比如美国,大学生贷款是不能免责的;第三,根据个人在破产程序中已偿还债务的比例,确定免责期。在免责期之前,个人所有的收入,除个人和家庭必要开支外,都要用于还债。所以,破产法的免责制度是有严格条件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条件已经相对成熟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也必须建立完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等。对此,王欣新认为,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经过十几年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包括财产登记制度、对老赖和被执行人的限制等。当然,并非必须所有条件绝对成熟后,才能立法推动。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反向去倒逼相关制度的成熟和完善。[详情]

最高法五五纲要:再提个人破产制度 防止张文中案再现
最高法五五纲要:再提个人破产制度 防止张文中案再现

  最高法未来5年改革路线图:再提个人破产制度,防止张文中案再现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尤其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环境下,人民法院肩负着公正裁判和及时高效执行的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下称“五五纲要”)。这是未来5年,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 “五五纲要”将“健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大局制度体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产权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部署了几十项改革任务。 “人民法院只要找准立足点和着力点,严格司法、厉行法治,就能够深度融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2月27日的发布会上说。 法治营商环境“晴雨表” 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最新营商环境排名,我国从之前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提升了32名。其中,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执行合同”指标排在全球第6位,司法程序质量指标位列世界第1。 “这充分说明,强化司法公开、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本身就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李少平说。 2018年,上海市审结各类合同纠纷34.8万件,上海“执行合同”评估指标得分在世界银行排名中居全球城市前列。 “司法实践中,‘执行合同’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案件的裁判和执行。司法是否公正高效,是观察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营商环境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刘俊海说。 “五五纲要”提出,进一步优化与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相关的诉讼服务和程序保障。这又涉及“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等改革清单。一些重磅改革已开始酝酿,比如“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 优化营商环境,既要鼓励和保护竞争,又要完善法治化救济手段,破产就是市场经济的重要“释险”制度。 “五五纲要”提出,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转破”案件的快速审理,促进执行积案化解。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这是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法院第四次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于诚信的破产人,破产后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此外,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也就是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财产。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个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 关于如何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中央或将有“大动作”,“五五纲要”就提前剧透: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规划。 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 产权司法保护也是与优化营商环境直接相关的一项服务大局工作。 近两年来,最高法院投入大量精力,从制度建设和个案处理方面加强产权保护。但由于司法的严谨性和复杂性,未见涉产权案件的大批量甄别纠正。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消息称,对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雏军、李美兰等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等3起案件依法再审。截至目前,只有张文中案终结,被改判无罪。 “五五纲要”喊出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响亮口号,并从个案、政策、机制等维度提出改革举措,包括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研究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推动建立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健全涉企业错案依法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等。 “五五纲要”还提出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项目包括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审理方式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 “我国已经成立了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十几家知识产权专门法庭,但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是中级法院,只能在一定管辖范围内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前更紧迫的是,在高级法院层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从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院教授丛立先说。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从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机构。 以成立专门审判机构为抓手服务和保障大局,还体现在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五五纲要”提出,完善金融审判领域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等。 我国已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并在四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五五纲要”提出,加强金融法院建设,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详情]

微博推荐

更多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