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2019年07月19日 21:23 华夏时报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债挡箭牌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朱丹丹 北京报道

  讨论已久的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7月16日,发改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时,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弥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而且能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等等。

  不过,中银国际在报告中则指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此外,不少人士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

  左胜高表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我国早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仍无进展。

  7月16日,上述《方案》指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上述《方案》还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 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 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 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时之间,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随着居民经济生活逐渐进入高负债状态,国内对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也渐被推向高潮。

  比如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中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到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谈及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必要性,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其次、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再次,有利解决执行难,让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得以解决,优化司法资源。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提升信贷安全意识和措施,优化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银国际的报告认为,个人破产的方式总体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同时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立,形成正向互动促进作用。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亦非易事。

  “个人财产种类多,范围广,虚拟财产、境外财产等财产查询无法触及和网罗;致使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受损;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和司法解释出台,还需时日;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左胜高表示。

  中银国际的报告亦认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不等于利好“老赖”

  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也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或者说产生大量逃废债的现象。

  “个人破产规则不是老赖的保护伞,并不是个人破产后就不要还贷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个人破产规则的核心是个人资产重组,并增加个人改善和恢复财富的能力。

  对此,左胜高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利好“老赖”,不等于纵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他还进一步表示,一方面,(监管)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和防范措施,完善个人破产免责期制度和一整套个人重整制度;另一方面,会完善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撤销制度,实行破产犯罪入刑。

  而对于应对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的可能,不少人士亦建议设置较高的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在两会期间就曾指出,在制定个人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防止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

责任编辑: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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