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文件出台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文件出台
2019年07月16日 21:16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国家级文件出台,还涉金融机构、国企退出机制,多项改革直击痛点难点

  来源:证券时报网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直击多年来市场主体退出遇到的通难点问题。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方案》指出,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方案》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四方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尤其是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方案》还从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等四方面进一步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方案》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在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方面,则要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还要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

  解读:《方案》直击市场主体退出痛难点问题 意义非凡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告诉记者,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较高。这些原因使得退出主体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方案》对于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发布的《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方案许多突破。比如《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李曙光分析,首先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界风险,有利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补”,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李曙光表示,总的来说《方案》,高屋建瓴,条分缕析,提出诸项改革原则和具体详实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方案》的意义与突破,为接下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确立了新方向。

责任编辑:鲍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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