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企业退出机制:应着重完善法制 降低注销成本

媒体评企业退出机制:应着重完善法制 降低注销成本
2019年07月17日 03:28 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退出机制首要从法制上完善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变得越来越容易,但退出却不那么简单,业内也一直呼吁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这一期盼很快将成为现实。7月16日,发改委正式对外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方案》(下称《方案》)。在同日举行的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孟玮介绍了《方案》推出的背景,并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市场主体退出指企业由于特定原因退出目标市场,注销登记,这是市场竞争机制和行政监管的必然结果。与市场准入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不过,在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退出渠道不通畅、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较高等。使得企业退出比例明显偏低,以上海为例,2013至2017年企业吊销数超过36万家,同期注销数却不足15万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退出类型看,有主动要求退出的,多数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遇到其他问题,要求及时退出以免带来后患;也有被迫退出的,多为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出清,以免增加政府负担。

  市场主体退出难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我国现行虽有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仍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的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有效衔接。对此,《方案》提出要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长期以来,企业退出往往面临步骤繁、周期长、材料复杂,公司注销一般要经过10道程序,比创建一家公司繁杂得多。如果企业退出需要处理诉讼事件,或者要解决完纠纷之后再退出,那期限就更是遥远。

  这其中重要原因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使得破产案件的处理时限往往拖得很长,很多破产企业因耗不起时间而不愿开启破产程序,如果不愿走法律途径来解决经营危机,债权人权利很难得到兑现,令企业市场退出困难重重。

  因此,监管部门应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目前,简易破产程序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普遍认可,未来可在部分地区法院试行简易破产程序审理破产案例。如上海司法供给相对充足,可借鉴海外简易破产程序,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推广的简易破产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的退出机制。一旦效果明显,可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值得一提的是,造成市场主体退出难的原因,还包括行政监管部门的官僚作风不作为、懒政、推诿等。

  最近几年,政府部门一直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旨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但重点主要针对企业的开办、设立和监管服务,对企业退出方面关注不多。因为企业开办、经营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退出似乎无关紧要。未来这样的思路无疑需要转变,应树立服务市场主体退出与设立同等重要的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具体包括简化注销登记的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少要点材料,为市场主体的主动退出创造宽松的条件。

  同时,市场主体退出还需要合理运用公共政策给予引导和支持,因为退出涉及许多公共政策,退出的善后工作更需要公共政策支持,比如合理减免税收、核销呆账等,让公共政策发力,为市场主体退出让路。

  总之,应着重完善法规和制度,让市场主体能及时从容退出,降低企业注销的制度成本,最终目的是增强市场活力。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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