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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央企整体上市应体现合而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7: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作为做大做强央企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轰轰烈烈的中央企业第二轮整体上市即将在本年度拉开大幕,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央企整体上市方案也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并被初步框定为“两个阶段,四种模式”。

  至此,尽管就法律程序而言,央企整体上市还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融资与再融资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央企大多为集团公司,一般拥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再加上董事会制度在央企的全面铺开,因而就央企整体上市而言,不管最终采用的是监管机构很大程度上认可的A+H模式,还是采用反向收购母公司模式、换股吸收合并模式、换股IPO模式等,法律障碍其实都并不大。

  不过,法律障碍不大并不代表监管机关对四种模式一视同仁,也不代表上述几种模式本身都合乎我国现有一百六十余家央企的具体实际情况。毕竟,所考量的市场和民生标准不一样,所选取的上市模式也就应该有所不同。央企整体上市终究要选择的是单个央企最适合的上市模式,而不是选择“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却中庸、缺乏进取的普适模式。

  譬如,由于

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决定公司的治理水平,因而为了提高央企的公司治理水平,央企选择境外上市可能会比境内上市效果更好;但为了尽可能让境内投资者分享到国内经济增长的好处,以达到和谐股市的目的,央企和相关监管机关也不能不考虑境内市场的发展问题,而考虑让央企择机在境内上市。于是“合而不同”,即相对一致的折衷A+H整体上市模式,同时兼顾其它整体上市模式,便成了监管机构的案头选择重点。尽管这种话语权意义上的“合而不同”只是理想状况。

  实际上,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具有目标上的多维性,而不少央企客观上又具有交叉控股、母子公司架构混乱的实际情形,这可能导致央企和监管机构往往在推动央企整体上市时,会基于规避审批风险的考虑去选择更偏向折衷的A+H模式,而有意或无意忽略其它三种方式,尽管后三种模式也是监管机构自身认定的可选上市模式之一。

  进而言之,公共选择总是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悖论,而法律的具体运用也有时区别于已经形成定规的法律条文本身,但这并不代表有关机关的“执行”可以不尊重“决策”。此番央企整体上市模式之所以初步定调“合而不同”的四种模式,而不是一开始就择取单一模式,相信这是相关监管部门实事求是、兼顾经济规律和民生决策的结果,而既然是科学合理的决策,就理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某种程度的信守。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机关和相关央企如何在央企未来的整体上市实践中真正做到“执行”上的合而不同,才是摆在央企和相关监管部门面前更值得重视的共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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