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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封住黑嘴需要监管与政策合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8:45 中国证券报

  李季先

  针对前段时间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被业内人士喻为监管“猛药”或“13条铁律”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在历史上是首次将股评黑嘴坐庄纳入了证监会的日常工作监管,并将监管的矛头直指证券市场中屡禁不止的“股评黑嘴”现象,可谓意
义重大。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细化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地补充了《证券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规范操作性不强的不足。新修订的《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违者,可能面临3万-20万元的高额罚款。”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界定“黑嘴”以及咨询机构如何准入等至关重要的问题,导致证券法在打击股市黑嘴方面不确定性因素多,操作性差,而最新颁布的《暂行规定》恰好填补了《证券法》这一法律“真空”。

  根据该《暂行规定》,今后会员制投资咨询机构在媒体栏目中做投资咨询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和资质公示,并不得以“黑马推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的方式或夸大、虚报的方式进行不实宣传。此外,《暂行规定》对会员制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要求、机构的实收资本数、法人责任、收费方式以及风险准备金、咨询录音确认制度等问题也做了翔实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措施都有利于打击股评黑嘴,极具针对性和容易操作性。从长远看,利于实现证券法律之间的对接,为投资者寻求最终的司法保护提供有效的过渡法律载体。

  需与司法政策形成合力

  应该说,《暂行规定》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规范之一,即使抛却其作为行政规章的法律位阶不足不谈,其也只是规范证券投资咨询市场的有效制度措施之一,而不是包括司法措施在内的所有措施的全部。因此,单靠其自身并不能解决证券咨询市场中存在的全部问题。譬如,《暂行规定》以及此前的其他规定通过给咨询机构设立较高的资本数和实施备案制,将证券咨询机构的准入纳入了证监会的日常监管范围。但这只不过是解决黑嘴问题的一个初级步骤,尚不足以震慑本就有违规意识的高危人群。只有从根本上割断证券咨询机构和相关利益团体的不正常利益链,并营造一个具有强震慑性的惩罚机制和民事证券赔偿机制的证券咨询业的独立法治环境,中国的证券咨询业才能走向规范。而这,《暂行规定》显然独立难支。据此,中国未来的证券咨询市场要想走出监管困境并有效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就只有放弃“行政监管立市”的传统监管路径,在行政监管逐步走向深入的基础上,力争和我国正在转型发展的证券司法政策或证券司法监管形成政策合力。

  具体来说就是要:首先,改革证券民事赔偿的形成和发展机制,让投资者有处可诉,而又诉的方便。其次,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之和《暂行规定》实现法律间的有效对接,譬如就《暂行规定》提及的录音确认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证券咨询软件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如何界定“股市黑嘴”后的利益链条在民事赔偿中所承担的责任等等,都要在司法解释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证监会应力争就股评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问题和最高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或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利于投资者的司法政策,譬如制定有利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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