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股评节目听证 防君子难防黑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9: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近日,随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股评节目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发布,股评节目听证制度作为一项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咨询股评节目“黑嘴”的日常化、制度化监管举措,也几乎同时被公众所认知或重新认识。

  股评节目听证制度源自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在该通知中,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的股评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股评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被正式作为一项监管创新提了出来。由于听证制度可以更及时了解股评“黑嘴”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配合此前已实施的证券咨询监管措施,譬如今年初证监会封杀股市“黑嘴”的13条铁律,因而该制度甫一提出,就受到了大众舆论的好评和期待。

  此番发布的《试行办法》也确实反映了大众的这种期待,根据该试行办法,在出现下述四种情况,即不定期对证券投资咨询股评节目进行抽查遇到不规范问题,或证券投资咨询股评节目涉及多起投诉,或证券投资咨询股评节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协会认为有必要,协会将有权召开听证会。而这四种情况恰恰是公众所能接受的“自律”底线,对于股评股评市场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减少违规行为的作用。

  不过,听证制度的提出和最终出台,总让人觉得和当年独立董事制度初次引入中国证券市场时的情景有点相似:都是移植自西方的舶来概念,尔后都作为监管“创新”被列入制度创新的范畴。但与独立董事制度不同,当下的股评听证制度尚没有在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获得“合法”地位,其唯一有据可查的规定只集中体现在《试行办法》等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中。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意义,听证制度今后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那么听证制度的效力又如何呢?鉴于《试行办法》对此的规定仅为根据需要在业内通报或公开披露,不作为任何司法及行政处罚的依据,因而,该制度的影响不可避免受到限制,仅能起到“防微杜渐”或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法”、“合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的作用。而这种基本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自律方式,显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股评“黑嘴”难以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更谈不上杜绝股评“黑嘴”。实际上,所有违规股评“黑嘴”都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违规,之所以依然故我、我行我素,原因很简单,现有的监管制度措施尽管压缩了其活动空间,可还是没有打到其“七寸”上。

  目前,证券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证券法中大而化之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行为”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也没有制定精密严厉的配套监管措施,特别是相关主管部门,譬如证券监管部门、广电部门仍然各自为政,未能在惩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联合执法上达成自觉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股评“黑嘴”忽悠无辜投资者的现象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此前的证券投资咨询监管的“13条铁律”做不到,而刚发布的“听证制度”和以后即将推出的“纠纷解决机制”也照样做不到。

  因此,监管层要彻底杜绝股评“黑嘴”,就必须转变目前的监管思路,有的放矢,不能只在原地兜圈子。具体来说,就是要尽快细化有关涉及股评“黑嘴”的法律法规,比如着手制定证券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给“听证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协会自律方式和他律方式以一个合适地位,解决“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或修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将被诉对象及于股评“黑嘴”。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细化和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明确的法律问责机制,最好落实到具体岗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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