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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与串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10:33 《经济导刊》

  文/李季先

  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确保股份制改造真正取得实效,并积极应对我国银行业入世承诺,中国银监会近日正式向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下发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重申了银监会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所持的“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的监管原则,并
首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五项标准。

  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因此就理论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先进绩效与成本管理模式的“引智”过程,对战略投资者来说,却是一个了解中国同行和市场信息,并择机“寻租”,从而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利益输送”过程。这是不依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毕竟,战略投资者不是“活雷锋”,商业银行自身也不是。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有漏洞,譬如,《指引》缺乏对有效表决权信托机制的规定,那么境外战略投资者一旦有了相当的经营决策力,恐怕就不会仅仅满足于获得市场自然形成的有限“市场价差”了;而是相反,选择利用其决策的参与力,尽量人为扩大这个“市场价差”。若果真如此,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会重新集聚,公司治理将更加混乱。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仅起不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反而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实践看,战略投资者在改进中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方面,特别是在促进经营方式和成本管理模式方面,暂时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客观而言,商业银行“股份制重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经营业绩提升”这一良性循环还远未形成;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有计划的“垄断串谋”、“混业串谋”和“行业串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尚找不到有效的规制措施。所有这些都使得战略投资者制度引进有可能陷入“南桔北枳” 、事与愿违的公司治理逻辑怪圈。

  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最大意义在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在公司治理层面上保证商业银行未来核心竞争力以及经营绩效的稳定提升。因此我们既然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这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就不能三心二意,而必须在此基础上完善之。通过有效的制度切割,把战略投资者的公司治理优势切实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治理优势,从而使战略投资者制度真正成为提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引擎。

  当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非常复杂,涉及到诸多市场变量,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最终能否发挥预期作用还要看市场环境和国家的整体法律状况,譬如市场的成熟度,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和《指引》形成联动机制等等。但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而言,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制度设计上应尽量避免战略投资者的短期“寻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起商业银行内外资股东共生的长效法律治理机制。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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