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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实施在即相关细则应尽快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13:36 证券时报

  李季先

  新《证券法》即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在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很多具体的努力,尤其是在监管授权机制和责任追究方面,与旧法相比,其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大大提高。

  但也应该看到,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一部基本法律和该领域基础法律原则的体现,新《证券法》不可能就证券领域的一切问题都面面俱到地加以规定。要有效地执行证券法并使之发挥最大的制度效用,就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并细化某些规则。

  首先,应完善和细化证券监管授权机制。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制订相应的配套监管法规、规章和市场规则,譬如完善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对包括证监会、财政部在内的证券监管机构的准司法权行使程序、混业(综合)监管的方式进行细化等。对于那些立法技术上属于“开口子”的灵活授权监管方式,相关部门也应尽量提前进行立法准备,以便应付市场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新情况。

  其次,应围绕新法中的新增制度,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以完善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譬如围绕新证券法中的券商业务扩展制度、保荐制度、交易结算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发行失败制度、发行上市分离制度等微观市场制度,制订相应的业务指引或配套制度措施。这其中特别要注意新增制度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机制保障问题,保障措施一定要直接有效,呈现制度刚性,并尽可能减少中间行权环节。

  再次,应进一步完善投机性强、创新性要求较高的融资融券及证券衍生产品创新的相关规定,推出相关制度措施时应慎重,尽量避免以后为了短期利益而随意改变“游戏规则”。证券衍生产品特别是投资性强的产品,譬如权证等衍生产品,容易放大交易量,并迅速增加市场泡沫,放大市场风险,因而在制订相应配套制度措施时应务求科学、详尽。

  第四,应尽快出台责任追究方面的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的相关法律责任。比如,《证券法》针对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或刑事附带经济处罚,多是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没有相应的细化操作规则,就可能在将来法律实施时执法标准不统一,从而增加执法的随意性,使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执法落不到实处。

  第五,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对针对性强、具有操作性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要尽快予以明确。今后,随着投资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证券民事赔偿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到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将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新《证券法》修改早前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譬如取消行政处理前置的规定,细化责任认定和赔偿规则,积极推进中小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利益赔偿制度等,以便最大程度配合《证券法》有关条款的执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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