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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前置程序取消股民维权前景光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4:4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前置程序的日子可能很快就要到头了。在近日举行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研讨会上,“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时机已经成熟”的观点得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以及学术界专家们的一致认同。另据报道说,高法正就新
版《证券法》起草一部“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上述前置程序有望在该解释中取消。

  应该说,取消

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这是一个让所有投资者盼望已久和令人振奋的好消息,它意味着投资者将来不用再忍受行政处罚迟滞所导致的自身司法
维权
受阻的痛苦;也意味着投资者第一次能通过自身的力量就能和侵害其利益的加害者在法庭上正面接触,甚至还能利用司法威慑在兵不血刃的谈判中就可以更加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无须再借助任何行政或刑事公权力量。换言之,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将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将在一个全新的起点重新开始。

  但“其行固重,毕竟一步”,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也是如此。中小投资者在遭受侵权后是否可以有效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维权,除了需要司法部门勇于接纳这种难度大、技术性要求高的诉讼之外,关键还是要看证券市场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配套法律制度支撑,譬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投资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度,投资者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行权条件等等。从而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来临时投资者能够通过有效的制度保证来表达相应的法律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我国当前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之所以难以全面铺开,完全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人为设置前置程序以及在具体审理中态度消极造成的,这当然是问题的一方面,但却只是表面原因。广大投资者打官司难、赔偿难的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此前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在制度建设上是“单兵突进”,配套制度少之又少,既有的也多已不符合市场需要,因而难以在根本上形成制度合力达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所以,很难想象此前人民法院会在相关配套措施出台以前积极参与这项出力但未必讨好的事业,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此番有讯息传出要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也只有一个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认为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配套法律法规目前已经基本成型,证券市场也已经日趋成熟,而这正是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为什么要运用前置程序时,所使用的未来取消前置程序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未来的司法解释可能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这个讯息或这个事件本身之所以引起投资者热望,并在市场中引起震动,其实道理很容易理解,这至少是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第一步。下一步,譬如制定《投资者保护法》、制定具体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运用管理制度、投资者诉讼保险制度等配套法律制度,以及设立运行有效的投资者保障委员会等等,这才是投资者高度关注这一消息的原因。毕竟,就现实可能而言,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过,有了这个开端,后续的制度建设也就更有盼头了。(作者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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