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赋予上市公司股东合理查账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9: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权利。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关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规定,因先天缺乏强有力的明确司法保障机制,而一直被业内戏称为“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近日,在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朱女士要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账簿的诉讼中,这只“老虎”终于开始发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和公司章程终审判决原告朱女士胜诉:朱女士作为合法股东,有权查阅包括原始账簿在内的会计账簿。

  作为《公司法》修订后中国首例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诠释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特别是中小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判例,该案无疑开了一个股东权司法保护的好头。然而该案毕竟只是一个司法“刚性”之手止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保护的个案,其制度意义并不及于整个公司组织形式。换句话说,会计账簿查阅权作为一项公司章程不能排除的法定股东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其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而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法律厚此薄彼,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问题上,舍股份有限公司而取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不是没有原因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是公司立法没有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的主因。如果真的规定任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皆可以随意查阅其公司账簿,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也是一个潜在危害。譬如,个别股东不怀好意,以查阅会计账簿为名,行出卖公司商业秘密之实;甚至有的为了个人恩怨,报复公司管理层,故意吹毛求疵等。不过,有意使坏或别有用心的股东毕竟只占少数,而且会计账簿查阅权毕竟是国际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固有的一项法定“知情”权利,有其“应然”的一面,不能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系复杂,或少数股东可能的别有用心,就简单地废弃不用。

  笔者认为,鉴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已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和资本市场立法的一项重要精神,所以,只要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正当的目的,且能够保证这项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不被滥用,就应该立法或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符合一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拥有这项权利。至于该项权利如何启动,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应满足何种程序或条件、查阅目的是否正当、由谁举证这些细节问题,则就应该由司法部门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规定和前述立法政策通过司法解释施以援手了。譬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立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以及股东提案权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并就相关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期限、持股比例、正当目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等。

  值得一提的是,与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不同,对于股东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问题,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和相关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要求施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由公司拿出合理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譬如证明股东可能将有关情况泄漏给竞争对手或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证据,否则,公司就应当提供查阅。因此,在以司法解释或判例形式,援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时,也应坚持这个举证原则,不能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员组成复杂这个所谓“原罪”就采用差别司法。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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