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临近 监管预防针打得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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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11: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李季先 日前,保监会为防范QDII操作风险、理顺行业财务监管体制而做出了一项“补白”之举,即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保险公司被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尤其是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长期股权的日常管理,并将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报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备案。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以及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有可能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保监会报告。这些内容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已正式建立了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管机制。如果再联系此前《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外管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QDII的积极态度,可以想见,保监会的上述《通知》,将在为保险集团公司实施并表监管打下坚实基础的同时,也为防范QDII操作风险做了很好的前期准备。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证券以及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渗透的可能性不断增大,特别是对于刚刚获得“出生证”,诸种配套措施尚不十分明朗的QDII,单纯的日常监管由于所涉管理制度、报表的复杂性以及上报是否及时多由各公司自主决定,此中存在“弹性过大”的情况,实际上其并不能完全涵盖保险公司非保险和境外机构财务规范的所有领域,况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流于形式。 毕竟,任何监管都是一个动态的双向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引入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管制度时存在漏洞,或具体监管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那么QDII一旦形成规模,恐怕一些机构就不会仅仅满足于获得有限的“投资收益”了,不排除它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利用非保险及其一切境外机构监管漏洞铤而走险。譬如,瞒报或有预谋地滞报重要事项、材料等,此类行为如持续下去将加剧QDII风险。 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异常复杂,涉及面广,不过,从当前保监会的决心来看,《通知》中相关制度的引进无疑会在促进保险公司非保险经营方式、盈利增长模式、绩效与成本管理模式以及风险控制模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QDII的正面引导和风险防控作用将会更加明显。因此,我们有理由对保监会的这一监管补白之举持乐观看法。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