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阻碍证监会稽查队依法履职 深圳证监出警示函

深大通阻碍证监会稽查队依法履职 深圳证监出警示函
2019年05月27日 11:2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大通(维权)”,代码000038.SZ)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在向深大通及实际控制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时,深大通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职。深大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深大通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行为作出深刻反思与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三、深大通应及时全文披露本决定书及上述专题会议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在向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时,你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行为作出深刻反思与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三、你公司应及时全文披露本决定书及上述专题会议的决议。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常福强

深大通 警示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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