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维权征集中 投资者留意调整后的索赔区间

新力金融维权征集中 投资者留意调整后的索赔区间
2019年05月22日 05:34 财富动力网

新力金融维权征集中

投资者留意调整后的索赔区间

2017年3月30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18,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通字1711号),载明: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2017年9月1日,新力金融公司公告其于2017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7]5-1至6号、5-8至9号)。2017年9月18日,新力金融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内容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基本一致。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新力金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新力金融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二、新力金融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三、新力金融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四、新力金融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新力金融公司因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合肥中院于2018年1月28日安排一审开庭,6月8日一审判决驳回以为投资者诉讼请求。随后,多为维权律师表示,针对该案的起诉区间或有重大调整。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示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结合本案,2017年9月1日,新力金融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以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虚假陈述行为一致,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高度对应,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新力金融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应当是2017年9月1日。

邓律师确定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提起维权诉讼。

三维丝处罚落地

受损股民可维权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6,以下简称“三维丝”)于2017年 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厦调查字201704号),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0月30日,三维丝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18]3号)。三维丝于2019年5月6日晚发布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厦门证监局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三维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四、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律师结合上述公告及事实,确定在2016年3月1日到2017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且在2017年12月22日收盘后仍有持股的投资者都可参与索赔。吴律师提到,从中国证监会对三维丝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历时半年,此前若有已将证据材料准备妥当的投资者,可尽快联系专业维权团队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受此影响较大的投资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启动诉讼索赔,要求三维丝赔偿股民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据悉,此次三维丝的管辖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此前已受理过部分股票虚假陈述的索赔案件,其中数额较大的案件为象屿股份(未重组前为“ST夏新”)的虚假陈述案件,该案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49位股民获赔101.2万。

*ST东南被立案调查

相关投资者可做起诉准备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3,以下简称“*ST东南”)2019年5月10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128、2019129号)。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根据现有材料,邓律师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5月10日前买入ST东南(002263)股票,并于此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维权登记,以便在中国证监会对*ST东南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后尽快提起维权诉讼,早日获得赔付。

天翔环境收到处罚告知书

维权大幕即将拉开

继2019年1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天翔环境(300362)于5月13日晚间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对天翔环境进行处罚。根据证监会查明,公司的违法事实有两项:一是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二是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根据现有信息,邓律师暂定索赔条件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天翔环境,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做好维权诉讼准备工作。

“抱团取暖”维权平台开放中

三公司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天成控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12,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或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009号),对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进行立案调查。历时数月,天成控股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此次天成控股被处罚的事宜属于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股价虚涨。天成控股在业绩预报中提前确认收益,但最终企业的实际收益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状态,反而与业绩预告相差甚远。证监会对天成控股的处罚也透露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的态度。实际上,天成控股的行为极其容易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之受损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次天成控股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与常见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认定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天成控股在2017年4月23日发布了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此公告知悉天成控股的虚假陈述行为,所以张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目前已可正式提起索赔诉讼。并且自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之日起,其股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不少投资者遭受了较大的损失,若有同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

华谊嘉信

2019年3月13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华谊嘉信存在以下两项违法事实:一、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二、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介绍,目前针对华谊嘉信提起的维权诉讼立案材料已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于维权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郑律师介绍,《意见》规定在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来选定一起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其余的案件列为平行案件。法院将对示范案件进行优先审理,也就意味着法院将对示范案件优先立案、送达、开庭以及判决,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示范案件。在示范案件宣判后,法院及时将案件结果予以公布,并且在其他平行案件中,简化审判程序,对于共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对于示范案例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在平行案件中直接适用。这意味着股民维权诉讼的进程将大大加快。

郑律师综合各方面数据,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在2018年5月18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最佳索赔机会。

珠海中富

2017年5月8日晚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股票代码:00065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20日,珠海中富公告称其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分析,珠海中富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极可能导致投资者对珠海中富的实际收益及财务情况产生误判,从而买进珠海中富的股票,进而张律师认为,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之间买入珠海中富股票并且持有至2017年5月8日仍未卖出的投资者可向珠海中富提起索赔诉讼。张律师提醒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民不起诉,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直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早日挽回损失。

新力金融 索赔 天成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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