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年05月20日 00:04 中国证券报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8,726,1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285,351.07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限售股股东:喻信东、王丹、喻信辉、何虎、许玉清、屈新球、王金涛、王斌、吴炳生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8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若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2-3308115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27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调整“泰晶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泰晶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7.99元/股

  ●泰晶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7.90元/股

  ●泰晶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5月2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19年5月7日,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泰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泰晶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21,500万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泰晶转债”,债券代码“113503”)。根据《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泰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 -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泰晶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7.99元/股调整为17.9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5月27日起生效。泰晶转债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19年5月2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电子 转债 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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