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04月26日 11:52 证券日报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9-036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程先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喻海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喻海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单位:元

  ■

  二、利润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6月27日,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生物”)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6)皖民初(2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业")就其于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集团")、赵宽的股权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亿帆生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请如下:(1)信业医药与天康集团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于2016年4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天康集团返还原告持有的天长亿帆70%股权;判令天康集团在2015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65.8万元,不予返还;(3)判令天康集团和第三人亿帆生物将上述第二项诉请中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4)如上述第三项请求不能实现,则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就该股尚未开庭审理。权向原告折价补偿,暂定人民币2.4亿元,具体补偿金额以鉴定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赵宽对诉讼请求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2016年6月28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

  2018年1月8日,亿帆生物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初24号],判决驳回安徽信业的诉讼请求。详见2018年1月10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上诉状》,安徽信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24号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9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090元,由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详见2019年1月22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随着“高端药品制剂项目”的逐步推进,公司发现二盐酸组胺原料及注射液、注射用硫酸长春新碱脂质体浓溶液和注射用两性霉素B脂质体三项在研新药的研发风险存在进一步增强的可能,在现阶段下继续研发进而成功申报生产的可能性较小,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终止二盐酸组胺原料及注射液、注射用硫酸长春新碱脂质体浓溶液和注射用两性霉素B脂质体的新药研发及申报生产。

  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同意终止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高端药品制剂项目”(以下简称“高端药品制剂项目”)之二盐酸组胺原料及注射液、注射用硫酸长春新碱脂质体浓溶液和注射用两性霉素B脂质体的新药研发及申报生产,本次终止项目相关的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21,384.53万元将继续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续公司将积极筹划新的投资项目,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在保证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审慎、合规地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了的核查意见。具体详见2019年3月22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亿帆医药 天康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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