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2019年04月26日 11:44 证券日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0.00万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为25.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32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614.9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8,712.07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312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海通证券作为永新光学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报告期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和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永新光学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永新光学2018年8月以来至本报告签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永新光学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已披露信息不符的事实,信息披露资料存档完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永新光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海通证券 永新 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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