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4月19日 04:50 中国证券报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2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涉案金额约为130,521.86万元,其中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的预计涉案金额为81,364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49,157.86万元。

  ●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130,521.86万元。其中,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中披露,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目前,上述事项中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81,364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49,157.86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三)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的预计涉案金额为81,364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49,157.86万元,累计涉案金额约为130,521.86万元。

  二、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邦投资”)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黄金饰品”)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知邦投资

  被告方: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日,知邦投资以逾期违约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投资咨询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334万元(借款期内利息70万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刚泰投资咨询支付违约金600万元3、刚泰投资咨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0万元;4、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知邦投资对刚泰黄金饰品提供的坐落于陆家嘴环路958号3601-3604室的房地产即“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刚泰投资咨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70万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知邦投资律师代理费10万元;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知邦投资有权就上述刚泰投资咨询付款义务以“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刚泰控股、赵瑞俊先生、刚泰黄金饰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刚泰投资咨询追偿;驳回知邦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6,500元,由知邦投资负担36,500元,由刚泰投资咨询负担360,000元,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对刚泰投资咨询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华金融”)与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弛贸易”)、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投资咨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安徽新华金融

  被告方:嘉弛贸易、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投资咨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9月,安徽新华金融与嘉弛贸易签订借款合同,嘉弛贸易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安徽新华金融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并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同日,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投资咨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分别与安徽新华金融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9月,安徽新华金融与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嘉弛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安徽新华金融委托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向嘉弛贸易提供上述借款5,000万元,如嘉弛贸易逾期偿还借款,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按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因嘉弛贸易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安徽新华金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弛贸易偿还安徽新华金融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453,31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之后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投资咨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嘉弛贸易于本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新华金融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453,311.66元;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投资咨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嘉弛贸易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安徽新华金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执496号《执行通知书》,令嘉弛贸易、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投资咨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8)皖0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相应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1,291元。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杨美芳与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流置业”)、刚泰控股、台州市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杨美芳

  被告方: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刚泰控股、台州刚泰房地产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1日,杨美芳以借款逾期未归还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建刚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93,333.16元(自2018年9月10日暂算至2018年10月31日)、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各项费用暂计1,03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刚泰控股对上述各项还款付息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徐建刚先生不承担上述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台州刚泰房地产名下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6民初1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建刚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各项费用875,000元;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刚泰控股对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徐建刚先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杨美芳可就台州刚泰房地产名下四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416元,由原告杨美芳负担926元,被告徐建刚负担154,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艺贸易”)、益流置业、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贸易”)、刚泰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仇怡梦

  被告方: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7日,原告仇怡梦以借款逾期违约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建刚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8,708,785.00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6,989,559.62元、支付逾期利息2,136,909.05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腾艺贸易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中路888号3幢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徐建刚先生的全部债务;被告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对徐建刚上述全部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5,708,78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徐建刚先生向原告仇怡梦归还借款本金123,208,785元,其中,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500万,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88,208,785元,并付清所有未付利息;被告徐建刚先生承担原告仇怡梦为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担保费221,752元、诉讼费780,976.27元、律师费8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对上述徐建刚先生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腾艺贸易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中路888号3幢的房产对上述徐建刚先生所有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徐建刚先生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徐建刚先生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视为立即到期,仇怡梦有权就上述本息、相关费用以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金融”)与嘉顿贸易、刚泰集团、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安金融

  被告方:嘉顿贸易、刚泰集团、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8月20日,中安金融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嘉顿贸易、刚泰集团支付债权总额未清偿部分共计31,810万元,重组补偿金656.40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违约金1,526.88万元(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请求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嘉顿贸易、刚泰集团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06万元;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中安金融对徐建刚先生出质的刚泰实业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于2018年12月10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嘉顿贸易、刚泰集团、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同意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中安金融支付应付未付的《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到期重组补偿金1,114.4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给中安金融公司;2018年12月20日第3期重组补偿金819万元以及其后至2020年10月11日重组补偿金及重组债务本金30,000万元,嘉顿贸易、刚泰集团、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按照约定时间节点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878,3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382元,嘉顿贸易、刚泰集团、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应予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中安金融;律师代理费用60万元,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即被告应当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给中安金融30万元;免除截至2018年11月29日已经产生应付未付的违约金;如被告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中安金融有权按照约定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756764元,减半收取为878,3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382元,由中安金融负担。

  (六)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正煊”)与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博泰”)、益流置业、刚泰置业集团、福建刚泰武夷天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天堂”)、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湖北正煊

  被告方: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台州博泰、益流置业、刚泰置业集团、武夷天堂、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13日,湖北正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集团向湖北正煊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00元,利息1,916,666.67元,总计201,916,666.67元,此为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金额,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从2018年6月14日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刚泰矿业、台州博泰、益流置业、刚泰置业集团、武夷天堂、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对刚泰集团所有偿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由九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9日,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立即归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据款项99,999,836.22元,利息、复利合计0元(以应付未付票款每天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本息暂合计人民币99,999,836.22元;(2)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有权直接扣收国鼎黄金提供质押的签发人为宁波银行杭州城北支行的金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定期存单;(3)宁波银行杭州支行有权以国鼎黄金提供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501、2502、2503、2504、25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追加刚泰控股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国鼎黄金立即归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据款项48,999,836.22元,利息、复利合计0元(以应付未付票款每天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本息暂合计人民币48,999,836.22元;(2)刚泰控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宁波银行杭州支行有权以国鼎黄金提供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501、2502、2503、2504、25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据项下应付票据款项48,996,785.22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付清时止;刚泰控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宁波银行杭州支行有权以国鼎黄金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501、2502、2503、2504、25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宁波银行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84元,由国鼎黄金、刚泰控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A、关于坐落于厦门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0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将诉争房产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置换给原告;2017年,原告欲停止经营,清算时发现争议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将诉争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解决双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厦门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203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刚泰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刚泰控股负担。

  后刚泰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2民辖终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B、关于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401室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0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将诉争房产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置换给原告;2017年,原告欲停止经营,清算时发现争议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将诉争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解决双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401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203民初16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刚泰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由刚泰控股负担。

  后刚泰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闽02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恒丰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黄金饰品清偿贷款本金95,00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95,000,000.00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自原告垫付票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刚泰黄金饰品向其支付前期律师费420,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为上述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由各被告方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9日,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经刚泰黄金饰品申请,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在满足授信条件下,就本案涉及的2018年恒银沪承字第0017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进行贷款重组;(2)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在上述重组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撤诉,并申请解除已经保全的财产线索。同时,刚泰黄金饰品承诺并保证,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恒丰银行上海分行支付案件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235,000元、诉讼费259,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9,450元。(3)贷款重组期限届满,如重组未完成或刚泰黄金饰品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关偿还义务的,恒丰银行上海分行有权继续通过诉讼方式向刚泰黄金饰品及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追偿。

  (四)深圳市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首饰”)与国鼎黄金、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借款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翠绿首饰

  被告方:国鼎黄金、大冶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日,翠绿首饰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5,810,400元(自2014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410,400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五)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刚泰实业、刚泰控股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饰品、刚泰实业、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6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1亿元,黄金租借额度折合人民币1亿元,每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为可循环额度。同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刚泰控股承诺为刚泰黄金饰品履行“授信合同”承担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授信合同项下签订了《黄金租赁业务协议》、《黄金远期/掉期交易协议》、《黄金租借申请书》;2018年7月10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实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于2018年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刚泰黄金饰品向其支付垫付本金86,635,183.33元;刚泰黄金饰品支付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垫款利息1,774,369.85元及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支付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垫款罚息人民币2,716,801.84元及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刚泰黄金饰品支付其律师费损失2,733,791元;如刚泰黄金饰品不履行上述义务,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就刚泰实业名下位于上海市滨海旅游度假区大治河南人民塘1号1-4幢厂房拍卖、变卖后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六)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市建筑”)与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悦玺杭州”)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刚泰珠宝杭州店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市建筑

  被告方:上海悦玺、悦玺杭州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8月31日,南市建筑与悦玺杭州签订了《刚泰珠宝杭州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南市建筑承包“刚泰珠宝杭州店装饰施工”一事,合同工程款为2,599,000元。合同签订后,南市建筑已经完成室内装修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的70%。2019年1月17日,南市建筑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上海悦玺与悦玺杭州共同支付装饰工程款总计金额699,892.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上海悦玺和悦玺杭州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15日南市建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2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2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悦玺杭州银行存款699,8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七)南市建筑与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腾珠宝”)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刚泰珠宝椒江店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市建筑

  被告方:贝腾珠宝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南市建筑与贝腾珠宝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了《刚泰珠宝椒江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刚泰珠宝椒江店装饰施工”一事,合同工程款1,495,329元。原告已经在2018年10月18日完成了全部室内装修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的70%。2019年2月28日,南市建筑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贝腾珠宝支付装饰工程款总计金额353,04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贝腾珠宝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八)南市建筑与贝腾珠宝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刚泰珠宝黄岩店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市建筑

  被告方:贝腾珠宝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南市建筑与贝腾珠宝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了《刚泰珠宝黄岩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刚泰珠宝黄岩店装饰施工”一事,合同工程款1,362,092元。原告已经在2018年10月24日完成了全部室内装修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的70%。2019年2月28日,南市建筑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贝腾珠宝支付装饰工程款总计金额24413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贝腾珠宝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3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贝腾珠宝银行账户存款244,130.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九)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与 刚泰控股、刚泰集团、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平安租赁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

  第三人:华瑞银行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4月4日,平安租赁与刚泰控股及华瑞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日平安租赁与刚泰控股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刚泰控股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平安租赁借款25,000,000元,刚泰控股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分6期不等额还款。2018年4月4日,刚泰集团与平安租赁签订《保证合同》,刚泰集团为刚泰控股履行上述借款合同和委托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平安租赁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刚泰控股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总计人民币20,748,600元(其中包括到期应付款25,748,600元,扣除保证金5,000,000元);2、判令被告刚泰控股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24,965.83元(加速到期日以原告起诉之日为准,以每期应付款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7月30日)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全部剩余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刚泰集团对被告刚泰控股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刚泰控股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8年11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5民初67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刚泰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8年12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6706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调解如下:

  (1)原告平安租赁与被告刚泰控股一致确认:截至 2018年12月21日被告刚泰控股在编号为2018PAZL0100852-WD-Ol的《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尚欠原告平安租赁全部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0,748,600元(其中包括截止2018年12月21日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48,600元,扣除保证金5,000,000元),被告刚泰控股应于2018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平安租赁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 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每月20日前向原告平安租赁各归还贷款本金935,739.81元;于2019年11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642,601.90元,贷款利息293,137.91元;于2019年12月20日归还贷款利息455,462.09元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2)若被告刚泰控股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租赁有权就剩余款项(即20,748,600元扣除实际履行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向被告刚泰控股收取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1,88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00元扣除实际履行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刚泰集团对被告刚泰控股上述第一、 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刚泰控股追偿;

  (4)案件受理费147,667元,减半收取73,8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833.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共同负担,被告刚泰控股、 刚泰集团于2018年12月24日前直接支付给平安租赁。

  (5)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

  (十)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与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贷款协议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汇丰银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7月31日,汇丰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刚泰黄金饰品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389,116.91元,以及2018年7月16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以60,389,11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08%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共计人民币123,676.9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向原告汇丰银行赔偿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就刚泰黄金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汇丰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8)沪7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调解如下:

  (1)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一致确认原告汇丰银行在本案项下的诉请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金额、违约利息的计算标准、基数、期间均合法合约,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一致确认就本案尚欠原告汇丰银行本金人民币60,389,116.91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利息1,223,304.16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并同意自2018年12月21日期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调解书第四项履行情况,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息4.608%计,自2019年1月20日开始每月20日向原告汇丰银行支付当月利息。

  (3)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利息人民币1,223,304.16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 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款项。

  (5)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同意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上述第二至第四项应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6)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69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7,694元(原告汇丰银行已预缴),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共同承担,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汇丰银行支付。

  (7)若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未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二至六项任意期付款义务的,原告汇丰银行有权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在本调解书项下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8)各方无其它争议。

  (十一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集团保理业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嘉茂通

  被告方: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国鼎黄金、刚泰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3月20日,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呷贸易”)与刚泰控股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酷呷贸易采购刚泰控股的产品,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13,020,000元。基于上述基础购销合同和应收账款,嘉茂通与刚泰控股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编号为JMT2018041001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刚泰控股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融资总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同时被告刚泰控股将上述基础合同的针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313,020,000元转让给原告。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嘉茂通与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国鼎黄金、刚泰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其对刚泰控股在主保理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嘉茂通以逾期违约为由,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刚泰控股按照保理合同要求,立即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1亿元,支付原告基数为1亿元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保理融资款1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判令刚泰控股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万元;3、判令被告二徐建刚先生、被告三徐飞君女士、被告四国鼎黄金、被告五刚泰集团对刚泰控股在本案中的各项付款义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质押财产即刚泰集团持有的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和收益权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十二)郑凯与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影视”)、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郑凯

  被告方:刚泰影视、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1日,郑凯与刚泰影视签订《借款合同》,刚泰影视向郑凯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率为每天0.01%。同日,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与郑凯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就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刚泰影视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各担保人未能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延期还款达成和解,并追加抵押徐建刚先生名下房屋作为担保。原告郑凯撤诉后,刚泰影视未能及时足额还款。

  2018年9月10日,郑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影视立即归还原告郑凯借款本金40,000,000及利息444,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刚泰影视支付原告律师费480,000元;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郑凯对徐建刚先生用于抵押的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四、风险提示

  1、关于上述“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告披露“经向徐建刚先生及刚泰矿业询问,其回复称,未经刚泰控股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中已对刚泰控股提起诉讼的案件有6起,预计涉案金额为8.1亿元,后续刚泰控股可能还会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如徐建刚先生和控股股东不能偿还相关借款,上述担保事项作为公司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2、关于上述“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4、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30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担保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4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2号),并于2019年4月11日披露了相关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的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公告披露,未经上市公司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股东提供的质押担保物约51亿元。请公司向控股股东核实并披露:(1)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明细情况,包括担保时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被担保人等;(2)相关担保债务的明细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务金额、债务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率、偿还情况及余额、是否涉及诉讼等,并说明相关抵质押物是否存在冻结等影响债务偿付的情形。

  回复: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核实,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明细情况和相关担保债务的明细情况详见下表:

  ■

  二、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控股股东目前的债务情况、资金实力、偿还能力、资信情况,以及约51亿元质押担保物的资产状况,是否存在变现受限的情形;(2)如公司申请担保无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请公司审慎评估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回复:

  (1)刚泰控股的股东主要是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和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如下图:

  ■

  刚泰集团自1996年5月发轫于浙江台州,1999年8月进入上海。20年来,刚泰集团从一家传统的包装制造公司发展成为一家集黄金珠宝全产业链、房地产开发、及深耕于中国文化产业的跨地区、多元化民营集团。

  (ⅰ)债务情况

  截止2019年3月末,刚泰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刚泰投资咨询及刚泰集团子公司(不含刚泰控股)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融资额约146亿元,对应抵质押物价值约158亿元,能覆盖融资额。

  借款融资146亿元中,分别为刚泰集团融资余额115.08亿元(其中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融资余额83.87亿元,保证担保的融资余额31.21亿元),一致行动人刚泰投资咨询融资余额3.2亿元(均提供抵质押物),刚泰集团子公司融资余额27.77亿元(其中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融资余额26.44亿元,保证担保的融资余额1.33亿元)。

  (ⅱ)资金实力情况

  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动及宏观去杠杆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整体融资环境趋紧。此外,由于2018年6月,刚泰集团受到媒体相关负面报道,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对刚泰集团采取了抽贷等方式,致使刚泰集团发生了流动性危机。

  目前,刚泰集团正从两个方面着手增加流动性,提升资金实力。一方面刚泰集团通过积极去库存和出让固定资产来减少负债和缓解流动性问题,另一方面刚泰集团正在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实施债务重组,以求从根本上增加集团的资金实力。

  (ⅲ)偿付能力

  目前刚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正在积极应对和解决资金问题,正通过出售刚泰集团下属资产来筹集资金,应对到期的债务偿还,但债务偿还存在困难。

  (ⅳ)资信情况

  目前,刚泰集团的信用评级为C。

  (ⅴ)资产状况

  51亿元质押担保物的资产状况请详见上述《刚泰控股担保情况统计表》。

  (2)如公司申请担保无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存在刚泰控股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上述担保事项作为公司的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三、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审慎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经核查,截止2018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付刚泰控股资金43,215,865.36元。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公告披露,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控程序,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程序。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公司对外担保及印章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2)上述违规担保的相关参与人员、担保协议签订过程、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以及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问责措施。

  回复: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印章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ⅰ)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章程》中有关于“对外担保”的管理规定,详见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内容。

  (ⅱ)关于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ⅲ)执行情况:经自查,相关对外担保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相关规定。

  (2)上述违规担保的相关参与人员、担保协议签订过程、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以及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问责措施:

  (ⅰ)原因:印章保管人员未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相关规定;董事长未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应该上报董事会审议或上报股东大会审批的部分担保协议直接审批用印;上市公司因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所以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ⅱ)拟采取的问责措施:

  董事长因未能依照《公司章程》和《担保管理办法》履行职责,特委托董事会对投资者致以真诚的歉意,并作出承诺,若因对对外担保协议违规审批盖章行为最终导致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失,其本人及控股股东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知情的董事、总经理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扣发12个月绩效奖金。

  对控股股东相关参与人员,建议控股股东给予处罚或处分。

  五、公告披露,部分担保已出现借款纠纷。请公司自查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

  经自查,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事项出现借款纠纷,目前,上述事项中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81,364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49,157.86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9)。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

  六、其他说明

  经核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刚泰控股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221,477,022.12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付刚泰控股资金43,215,865.36元;因此,截止2018年12月31日,刚泰控股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净额178,261,156.76元(未经审计)。在此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先生未向刚泰控股收取利息,资金拆借全部免息。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31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拍卖相关事项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7号),并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了相关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的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公告披露,刚泰矿业持有的公司365,440,057股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刚泰集团持有的公司174,299,695股股份,被法院裁定拍卖,本次拟拍卖股份分别占刚泰矿业、刚泰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8.87%和89.15%,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6%,本次拍卖事项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的负债情况和本次股权拍卖事项,说明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状态是否稳定,并就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以及拍卖过程和拍卖结果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1)截止2019年3月末,刚泰控股的控股股东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及下属子公司(不包括刚泰控股)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融资额约146亿元,对应抵质押物价值约158亿元,能覆盖融资额。

  另外,此次股权拍卖涉及的标的均是质押给债权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刚泰控股股票,在未发生股票拍卖情况下,截止目前,刚泰矿业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徐建刚先生仍是刚泰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状态相对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刚泰矿业、刚泰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本次拍卖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刚泰矿业、刚泰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本次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事项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结合控股股东股权拍卖和上市公司的债务及资金周转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各主营业务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

  回复:

  控股股东股权拍卖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影响;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上市公司有息债务规模约50亿元,较上年同期55.8亿元的有息债务规模有所减少。目前,公司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展业务。

  (3)本次股权拍卖是否存在潜在意向受让方,潜在受让方与控股股东前期的沟通过程,以及达成的意向协议和安排;

  回复:

  本次股权拍卖无潜在意向受让方。

  (4)本次股份拍卖是否可能触发潜在受让方要约收购义务,如是,请说明后续安排,如否,请说明原因。

  回复:

  本次股权拍卖无潜在受让方。如司法拍卖的竞买人累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额已经达到 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特别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全面要约收购手续。

  二、公司前期公告披露,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已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公司补充披露:

  (1)刚泰矿业、刚泰集团对上市公司尚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承诺和其他法定义务及其履行情况;

  回复:

  刚泰矿业、刚泰集团对上市公司尚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承诺和其他法定义务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

  (2)上市公司与刚泰矿业、刚泰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如存在相关资金往来和担保余额的,请说明后续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

  回复 :

  (ⅰ)担保情况

  2019年4月11日,公司公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中所述,“未经刚泰控股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

  (ⅱ)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刚泰控股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221,477,022.12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付刚泰控股资金43,215,865.36元;因此截止2018年12月31日,刚泰控股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净额178,261,156.76元(未经审计)。在此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先生未向刚泰控股收取利息,资金拆借全部免息。

  (iii)后续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

  ①对于担保余额,控股股东尽可能与刚泰控股担保项下的债权方达成和解,通过置换担保等方式消除违规担保。

  ②控股股东将加大处置力度,尽快处置上市公司担保项下对应债权的抵押资产,偿还债务来消除上市公司担保。

  ③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存在客观困难,目前难以确定消除违规担保的具体时间,争取12个月内解决。

  此次控股股东股权拍卖事项,拍卖所得如有超出对应债权人债务部分,控股股东承诺将所获资金全部用于消除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影响。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刚泰控股对其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回复:

  除上述情况外,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目前存在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担保尚未消除,因此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控股股东刚泰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刚泰集团持有的股份系被法院裁定强制司法拍卖,并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而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动转让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此提出了后续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详见本题第(2)项回复),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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