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74,101,519.0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3月2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84,509,942.65份)的87.68%。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74,101,519.08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4月18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9年4月1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的修订:
(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2、托管协议的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原表述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表述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
修改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
(2)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3)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4、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调整后的基金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即2019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基金费率。
5、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公证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4508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四月九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三月二十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学聪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4,101,519.08份,占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权益登记日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84,509,942.65份的87.6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4,101,519.0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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