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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滥奖应予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2:33 中华工商时报

  □赵民望

  “僧人也是公民,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得到政府奖励也是应该的。”这是“少林寺CEO”释永信就当地政府对其奖励引发的争议,于日前做出的公开回应。

  据悉,河南登封市政府“为表彰少林寺对登封旅游事业做出的贡献”,决定奖励给少林寺方丈释永信一台价值100多万元的越野车。此事一经宣布,社会反应激烈。

  政府奖励寺庙和尚,至少和尚回应了社会的质疑,无论其理由是否成立。但是,政府方面为何没有对此做出解释呢?起码应给人们一个交代:奖励如何动议?奖励的依据是什么?实施奖励经过了何种程序……

  可以肯定登封市政府能够为这个行政行为做出“正当”的辩护;同样也可以肯定登封市政府实际上说不清楚。

  因为,在不少地方这已经是一种惯例:当强调某方面的工作,必然要在这方面实施奖励;需要某方面的成绩,必然要找到此领域奖励的典型。从而,官方的奖励冠冕堂皇地予以隆重实施,即便有些许的疑问,也会被奖励所倡导的“社会经济”效益所淹没。在这个背景下,不仅登封市政府说不清楚奖励“和尚”的依据,及其正当性;由各级政府手中发出的“红包”,其实都是一笔糊涂账。

  人们对于政府的这种行政行为,有过不少的责问,而寥寥的回应千篇一律,奖励到处实施,而依据均查无出处。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目前,政府正在泛滥的奖励行为,实际上正在损坏政府的公信力,其超过行政权力范围的“越位”已经不只是嫌疑了!

  如果说,政府可以为自己在教育体育等等公益、公众事业方面,需要用奖励的手段对社会力量加以引导找到说词的话,那么,奖励市场运作的企业、金融机构,直至检察官、法官,就不只是找不到说词的问题了,严格说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即便翻出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找不到允许政府重奖某个市场主体的法律条文。由此必须明确,这是法治政府的要义所在。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政府“花钱”要经过人大的审批,超过了人大审批的预算事项所动用的钱,无论用于什么目的、或是“奖励”,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政府即使动用小数额奖金,也要按照法律程序运作,任何不经法律程序的奖励决定,都有损政府的形象,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背离,更与建设法治社会相违背。

  况且,当政府的重奖于法无据时,首先损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看来,政府滥奖应当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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