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教育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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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10:15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程瑞华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表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此消息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的反响,很多人担心此举会使教育乱收费披上合法的“外衣”,使非法收入因征税而“漂白”。从此可以大张旗鼓,明目张胆了。
而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乱收学杂费、书本费、赞助费和择校费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须执行“三限”政策,即限考生分数、限择校人数和限费用数目。否则便是违法违规的乱收费。国家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得收取择校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此次联合下发的通知,将择校费征税的名目叫做“营业税”。不免让人有学校牟取利润合法化之嫌。 众所周知,赞助费、择校费属于教育乱收费,乃是教育收费的一大顽疾,一直以来都为老百姓所痛恨,舆论频频抨击。教育部多次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是违规行为,高中阶段的择校费也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直至全部取消。此次国家税务机关明确规定要对乱收费征税,似乎再一次以纳税方式确认了它的存在,就像洗黑钱一样:乱收费正从灰色向着白色过渡。 有人提出,择校费的产生,根源在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优质资源的匮乏。因此,解决择校和择校费,应尽力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资源质量,从而逐步取消择校费。在此之前,凡收取择校费,均应上缴国家;倘若违规收费,则应没收,而不是征税。理由很简单,属于国家配置的教育资源,决不能成为学校牟取利润的工具。税务总局等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于抑制择校费,然而其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因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以实现。 其实,教育产业化这个提法从它产生之日起,教育部就旗帜鲜明地表示坚决反对。然而,尽管教育部不曾承认教育产业化,但教育产业化的运作却一刻也没有停止,成为教育乱收费、高收费的一大理论根源。如今税务总局等部门推出的择校费征税,恰恰给教育产业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表面上看,对择校费征税不失为一种一举两得的止痛疗法,但换个角度看,与其说是向择校费依法征税,还不如说是主管部门已经对学校乱收费行为表示了妥协。《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使择校费合法化,而择校费合法化则意味“营利”的合法,这就违反了《教育法》。人尽皆知,教育是公共事业,不是赚取利润的产业。即便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有了“营业税”在背后撑腰,学校披着收费合法化的外衣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来也许胆子就更大了、更肆无忌惮了。而最终受害者还是学生和家长。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择校费和赞助费还是得家长来埋单,这无疑又增加了众多家庭的经济负担。 显然,要真正解决教育乱收费的问题,需要通过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来实现。这包括政府应加强投入,尤其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毕竟,对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进行征税,并不能制止教育乱收费问题,更不能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或许在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方式上,除了征税以外,还有着迥然不同的另一条路径,等待着我们去思考、探索。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