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发展正逢其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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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9:37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FN记者 程瑞华 尚需强化相关立法,注重培育专业评估机构,增强评价结果权威性 近来,政府更加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推出本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的办法,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于2006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信用问题已成为近几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信用的缺失,企业的生产成本将大大增加,竞争力被削弱,消费需求被抑制;信用缺失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失灵的程度,使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失去作为的基础;信用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等。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固然重要,但做好信用评级工作也是全社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权威的信用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评级信息,为筹资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金融监管提供资信信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天津南开大学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刘晓欣和学者池召昌。 记者:我们注意到,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视。那么,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建设正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 池召昌:我国最初的信用评级产生于银行系统内部,银行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组织专门人员对贷款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当然,这种形式的资信评级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不可能做到客观和公正。1981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各种债券开始陆续发行,发行量逐年增加。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已初具规模,信用评级业务也相对规范化和制度化,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比较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信用评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2001年,在中国加快脚步融入世界的时候,信用在这一年中成为非常重要的话题。一方面,证券市场不断出现像亿安科技、中科系、银广厦及基金黑幕等事件,已经向中国资本市场发出了信用风险警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则较之以往更加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如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推出本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的办法等。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状况备受关注,可以说发展正逢其时。 记者:相对于国际信用评级业来说,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 池召昌:我国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目前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债券和企业,而且关于评价的强制性规定较少。在实务中评价对象也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但在这些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证券法》虽已出台,但相应的各种具体规则尚不明确,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未最终理顺,因此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在美国,除了1933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级业的法律外,在1960年至1980年的20年时间中又陆续出台了17项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这些法律法案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可以看出,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还存在不少空白点,尚落后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这也极大地阻碍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目前企业对信用评级普遍缺乏积极性,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刘晓欣: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许多评价机构带有较浓的地方色彩,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造成评价结果差距很大,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这是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级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与评价业发达国家主要需求来自投资者的情况不同,我国现阶段评价结果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信用评级观念淡薄。 从企业对信用评级的观念来看,信用知识在社会上还没有普及,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许多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尚未意识到信用评级的作用和意义,更不可能主动产生对信用评级的需求。同时,投资者对证券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目前,我国许多大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债券的资信等级,而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安全性和流动性放到了其后。 记者: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我国,信用评级结果对市场行为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评价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还是非常有限的,其原因是什么呢? 池召昌:信用评级结果应对市场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标准的证券评价,等级不同,价格、利率亦应有所不同。以债券为例,信用等级应与债券的风险及利率成反比,与债券的价格成正比。即信用等级高,则风险低,价格高利率低;反之亦然。而我国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在企业委托评价前就已确定,与评价后确定的信誉等级并无联系,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评价的意义。另外,由于社会信用意识关系到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特别是社会公众还未把资本市场投融资作为自己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因而投资者对评价结果并不关心。就全国而言,几乎还没有形成各个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评价机构。评价结果不具有权威性,也是削弱其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记者:目前,应当从哪些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工作? 刘晓欣:针对我国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意愿较弱的现实,今后国家对信用评估应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硬约束,把信用评级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经营信誉、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提高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积极性。社会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应经过信用评级,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信用评估,客户有权知道它们的信用情况,并有权依据它们的资信情况进行业务选择。对个人的信用评估可先从民营企业家、社会贤达名流和经常发生信贷关系的人做起。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库。 同时,健全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目前世界上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大体上分为三大管理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该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二是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国的全美信用管理协会,它是由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征信机构组成,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账款追收等。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在日本,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有3家,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CL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的客户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供会员银行共享。 记者:银行作为信用机构,今后一段时间应当如何健全和完善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 池召昌:应注重培育我国专业性的信用评估机构,提高其信用评估水平和社会影响力,逐渐形成一两家全国性、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开展跨省区金融资信评估业务。组建中外资信评估公司,吸收国外有影响的国际评估公司入股,扩大资信评估公司的知名度,逐步走出国门,开展跨国评估业务。整顿原省、市金融系统的资信评估公司,通过重组、验收、调整、撤并等,提高资信评估公司的执业质量。加强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尽快实现基本信息的联网。也就是说,在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建设上宜先借鉴欧洲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逐渐向美国模式发展。 同时,重点抓好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不论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还是监管的角度来看,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还是我国的金融机构进军国际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制度都将对其发挥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金融自由化潮流已经将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推广为国际公认的准则。 记者:在提高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刘晓欣:我认为,应当制定一套能指导所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框架、评级指标和评级方法,增强我国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合理性、社会规范性和国际适用性。银行要适应金融风险测定和控制的国际趋势,采用定量化的风险测试模型,比如VAR模型,来估算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借款人风险。为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加强风险约束将是一种有效的现实选择。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评估失真酿成恶果的中介机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