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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明朗 谁为国资流失作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7:20 第一财经日报

  民事三审及公益诉讼有望写进《民事诉讼法》

  本报记者 叶静 发自北京

  当国有资产遭受侵害时,应该由谁来充当诉讼主体,以维护国民的公共利益?在这样的场合中,引入“公益诉讼”显得更为迫切。而这个问题或将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得到体
现。

  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第三稿出炉,公益诉讼民及事三审程序开始进入部分人的视线。日前,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与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修改与完善课题组”联手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会上,这两个问题被揭开了面纱,并引起了广泛争议。

    公益诉讼

  据记者了解,《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稿对管辖、当事人、诉讼保全、立案登记制度、被告答辩制度等做了修改和规定。而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引入了公益诉讼和三审程序。

  建议稿中对“公益诉讼”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认为,一些团体比如环保团体等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此外,公益诉讼中由检察院作为诉讼担当人,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有意义。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副主任杨明刚则表示,确立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后,如何界定检察院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哪些国有资产流失要纳入检察院的公诉范围内,现在都还不清楚。三审VS再审“作为一种国际通例,三审设立的目的是要统一法律适用、为新类型案件创设判例,充分发挥最高法院的功能。”在江伟看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引入三审程序是一个亮点。江伟认为,中国要统一法律适用,就得设第三审。三审终审不是原则,而是制度。

  为此,早在2003年11月,江伟和其博士生孙邦清就向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提交了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建议稿草稿。这部已几经修改的建议稿规定,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违反法律的判断,通常由高级法院进行。孙邦清说,三审上诉期间,拟定为十五日内,为了回避法院组织法关于两审终审的问题,建议稿暂时未作规定。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抗诉及再审程序的启动一直在纠正错案冤案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江伟教授表示,引入三审并不是为了替代再审,也不能将两者混淆,但通过三审可以减少再审比例。杨明刚也表示,三审与再审是两个程序,并不相互影响,如最高院仍可以对高级法院的三审裁定再审。而取消检察院的审查监督程序在中国目前还达不到,如果没有检察院的审查程序,将有大量案件直接进入法院的再审程序,法院将无力承受如此重负。普华律师事务所刘守豹律师则认为在已有再审下,引入三审,必须注意其合理性。避免和已有再审程序中的有关内容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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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进行新审判的程序。所以,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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