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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造成国资流失追究企业主管人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6:0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1日讯 记者王欣报道:物权法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物权法(草案)规定,对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物权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及转让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作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不要钱,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话,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实际生活当中存在的,有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法经营,包括过去的报纸上已经报道过的,比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违规炒期货,最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这样的情况制定了这样的规定。反过来对于违法经营的活动,也应当相应地承担责任。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物权法新闻发布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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