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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公正性取决于群体博弈 应当走向公共立法(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6:28 中国新闻周刊

  人大制度创新是立法公正之本

  立法的程序性公正一方面取决于试图影响立法的各个群体能否有制度化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立法机构本身是否方便这些群体接近,立法制度设计是否便于各个群体参与,是否给各个群体提供了平等的参与渠道。

  我国宪法第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相应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是各地的立法机构。随着人大制度的健全,人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了立法的重任。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天然地相对超脱于各个行政部门,因而其立法更为公正,也会对公共利益给予更多考量。同时,全国人大及各地人大也都在探索“开门立法”的形式。

  不过,上述探索仍然是单方向的。换一个角度看,在人大制度创新与改革中还需要考虑,如何让利害相关者及公益团体更方便地接近人大、参与人大立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人们可以方便地接触到人大代表,但大多数人大代表不具有立法技巧,其所提议案通常进入不了立法程序;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立法有较大影响,但人们通常较难接触到他们。

  与此同时,人大代表及常委委员的“立法意识”和“立法代表意识”比较淡漠。很多人大代表没有意识到,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国家及地方立法机构的成员,他们的主要职能就是立法。

  目前,一些比较新锐的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已具有较强烈的立法意识和立法代表意识,并试探通过种种立法技术提高议案质量。比如,有些人大代表自费进行立法调研,或就法规提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还有一些代表自费聘请法律与专业助手。

  既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规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立法机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就需要具备立法意识,也应当为这些代表和常委配备行政与法律助手,使其能够真正有效地承担其立法职能。为便利立法机构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法律,花费一些成本是完全值得的。

  光有笼统的“开门立法”是不够的,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是“公共立法”。即立法机构与社会各个权利与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双向互动渠道,各个群体的诉求能够上达立法机构,而立法机构又能相对超然,在利害相关人、专业意见、一般民意之间维持平衡,并考虑到理性、正义这些普遍原则。由此所得到的法律,才有可能是良法,才能成为法治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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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闻周刊》封面故事:

  影响中国立法的力量

  立法转型 行政部门仍居主导地位

  反垄断法背后的部门卡位

  立法中的外资身影

  证券两法中的学者力量

  完善拆迁条例的民意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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