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正性取决于群体博弈 应当走向公共立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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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6:28 中国新闻周刊 | |||||||||
打造均衡的立法代言机制 对立法过程发挥影响,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以直销立法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过程为例,外资企业既然在中国拥有利益,当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通过游说行政部
其实,真正应当引起人们关注乃是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当初政府在制定歧视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时候,内资企业为什么没有发出自己强烈的反对声音,而眼睁睁看着该法规顺利地通过?今天,当行政部门已在酝酿取消该歧视性法规、而专家学者议论纷纷、外资企业强烈表示反对的时候,为什么内资企业没有发出强有力的支持之声,以至于相关草案未能列入本次人大的议程? 外资企业习惯成自然地将其在国外的做法带进了中国,从而凸显了内资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各个群体在参与立法的意识与技巧方面的巨大欠缺。 当然,相对于以往,随着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群体、公益团体、利害相关的个人、专家与知识分子都或多或少地试图参与立法,通过影响立法来影响公共政策。各个力量在立法环节上展开竞争,都试图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或者维护公共利益——这两者目标有时是冲突的,有时则是重叠的。 各群体发挥影响的渠道也已初现雏形。或通过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塑造社会舆论,或通过游说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起草立法或制定规章过程中把自己的诉求写进去,或直接与人大代表接触,在人大的起草或审议过程中施加影响。 尤其是媒体的作用似乎相当大。比如,北京曾准备制定限制乞讨的地方法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给予了铺天盖地的批评,最终有关部门决定暂不制定这一法规。 不过,这样的影响显然是不均衡的。不同群体参与立法的意识、技巧、渠道都存在较大差距。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垄断企业天然地具有渠道方面的优势;外资企业具有意识和技巧方面的优势,大型跨国公司通常也具有渠道方面的优势;而普通民众则在渠道上处于劣势。如何给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是立法改革所要考虑的。而他们的弱势,归根到底,源于权利的弱势。 参与立法的意识和技巧需要每个团体自己养成,需要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来自己发现渠道、建立渠道。而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政府可能需要进行更大范围的改革,为每个群体聚合自己的成员、形成集中的权利与利益诉求创造条件。 比如,企业表达自己权利和利益诉求的主要工具是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但目前大多数商会和协会都具有半官办色彩,更多是利用企业给自己挣钱,而很少就立法和政策问题表达企业立场。因此,政府需要考虑对商会和协会进行改革,基本方向就是商会、协会民间化,承认企业自行组织的商会、行会的代表性,赋予其合法地位。 同样,如何使得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普遍失语的外来人口、农民工、农民能够真正地聚集自己的意见,发出自己的声音,恐怕也需要较为重大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如果没有农民工、农民的自治性组织,单个农民只能在政府出台不公平的政策之后走上上访路,而不可能通过影响政策的制定而使政策相对公平一些。 当然,这些相对弱势的群体自己可能缺乏发言的技巧,那么,政府可能需要给予公益团体以更广泛的活动空间,使他们能够在立法过程中为农民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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