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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公正性取决于群体博弈 应当走向公共立法(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6:28 中国新闻周刊

  打造均衡的立法代言机制

  对立法过程发挥影响,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以直销立法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过程为例,外资企业既然在中国拥有利益,当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通过游说行政部
门的方式来影响立法、影响政策,也是完全正当的。有舆论带着民族主义情绪批评外资企业在立法过程中的积极运作,乃是源于批评者没有正确理解民主的含义及民主框架下立法过程的性质。

  其实,真正应当引起人们关注乃是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当初政府在制定歧视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时候,内资企业为什么没有发出自己强烈的反对声音,而眼睁睁看着该法规顺利地通过?今天,当行政部门已在酝酿取消该歧视性法规、而专家学者议论纷纷、外资企业强烈表示反对的时候,为什么内资企业没有发出强有力的支持之声,以至于相关草案未能列入本次人大的议程?

  外资企业习惯成自然地将其在国外的做法带进了中国,从而凸显了内资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各个群体在参与立法的意识与技巧方面的巨大欠缺。

  当然,相对于以往,随着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群体、公益团体、利害相关的个人、专家与知识分子都或多或少地试图参与立法,通过影响立法来影响公共政策。各个力量在立法环节上展开竞争,都试图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或者维护公共利益——这两者目标有时是冲突的,有时则是重叠的。

  各群体发挥影响的渠道也已初现雏形。或通过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塑造社会舆论,或通过游说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起草立法或制定规章过程中把自己的诉求写进去,或直接与人大代表接触,在人大的起草或审议过程中施加影响。

  尤其是媒体的作用似乎相当大。比如,北京曾准备制定限制乞讨的地方法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给予了铺天盖地的批评,最终有关部门决定暂不制定这一法规。

  不过,这样的影响显然是不均衡的。不同群体参与立法的意识、技巧、渠道都存在较大差距。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垄断企业天然地具有渠道方面的优势;外资企业具有意识和技巧方面的优势,大型跨国公司通常也具有渠道方面的优势;而普通民众则在渠道上处于劣势。如何给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是立法改革所要考虑的。而他们的弱势,归根到底,源于权利的弱势。

  参与立法的意识和技巧需要每个团体自己养成,需要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来自己发现渠道、建立渠道。而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政府可能需要进行更大范围的改革,为每个群体聚合自己的成员、形成集中的权利与利益诉求创造条件。

  比如,企业表达自己权利和利益诉求的主要工具是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但目前大多数商会和协会都具有半官办色彩,更多是利用企业给自己挣钱,而很少就立法和政策问题表达企业立场。因此,政府需要考虑对商会和协会进行改革,基本方向就是商会、协会民间化,承认企业自行组织的商会、行会的代表性,赋予其合法地位。

  同样,如何使得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普遍失语的外来人口、农民工、农民能够真正地聚集自己的意见,发出自己的声音,恐怕也需要较为重大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如果没有农民工、农民的自治性组织,单个农民只能在政府出台不公平的政策之后走上上访路,而不可能通过影响政策的制定而使政策相对公平一些。

  当然,这些相对弱势的群体自己可能缺乏发言的技巧,那么,政府可能需要给予公益团体以更广泛的活动空间,使他们能够在立法过程中为农民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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