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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经济祸国殃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 10:53 中国经营报

  就在春节前夕,河南邓州市工商局的8名执法人员与该市卫生防疫站的数名执法人员在一家副食店门口厮打起来,惹来上百名群众旁观。警方介入调查发现,两个政府单位在争相查处一家副食超市有质量问题嫌疑的奶粉。

  两个政府部门为了尽到监管之责而如同街头流氓一样上演全武行的打斗,让人顿生怀疑。他们也许是要保护自己的“地盘”,而地盘的背后有不小的执法收益。

  市场需要监管,不过,现行的市场监管制度设计极不合理。各个领域的监管都过多地依赖行政监管而排斥司法监管;相关法规赋予监管部门巨大的权力,罚款又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行使处罚权的行为又没有受到监督和约束,因而行政处罚相当任意,行政执法部门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意味着有很多寻租机会。

  另一方面,建立监管的法规在慷慨地授出监管之权的同时,却又很吝啬地不保障监管部门的经费,监管部门不得不通过监管活动本身来筹措本部门的人头费和奖金。而对于罚款,财政同样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就衍生出了规模相当庞大的“执法经济”。因为在管辖权后面有不菲的经济利益。

  要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需要约束监管部门的权力,大幅度缩小行政处罚的范围,而代之以司法处罚。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保障监管部门的经费,根据法治的财政原则,强化对政府一切收入的控制。

  仅靠立法是无法一劳永逸地予以解决的。因为法规上的条文总是比较抽象的,现实中的争议总是具体的,且常常出乎立法者意料。因此,法律必须有人解释,才能解决具体争议。

  河南的那两个部门都在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政府法制部门、纠风部门进行咨询。这是目前解决管辖权之争的一般做法。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须知,政府部门的权力对于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具有巨大影响,因而,厘定各部门的权力,需非常慎重。

  合理的做法,或者由立法者自己来解决,或者由法院来解释。而考虑到具体的争议总是发生于具体的案件中,因而由法院来解释、裁定政府部门间的管辖权之争,可能是比较合理的。法院可以在具体的案件中裁定两个或多个部门的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提请法院对涉及到管辖权问题的相关法律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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