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视点] 完善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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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9:33 上海证券报 | |||||||||
近日上证报通过中国证券网和股民学校11个证券营业部授课点,举办了投资者寄语"两会"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投资者希望今年加大力度落实"国九条",出台更多具体措施。 投票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投资者期待落实的具体政策中,修改完善证券法,加大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完善投资者的司法补偿机制的得票率最高
此前有媒体报道,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有多款关于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 目前的证券法第十一章对证券市场的各构成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的法律责任已有较为系统的规则界定,但对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股东赔偿机制还缺乏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款予以论述。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有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个主体,对于代表控股股东的董事会及其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是否具备向该类人员进行民事索赔诉讼并得到法律支持,还缺乏相应的条款细则。 在对违反证券法的实际责任认定过程中,诸如监管部门的处罚及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应该说属于公司全体出资股东一同"领受",公司支付的罚金各出资股东均摊。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因为控股股东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到的股权投资损失及利益的被侵害,并由此向上市公司进行诉讼索赔,其实就好比自己同自己打官司一般,"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而具体责任人即通常意义上称之为内部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全部由上市公司这个主体来承担显然不具备警示及威慑作用,出了事由上市公司来兜着顶着,那么法律的威严效力就会被稀释弱化。 从目前各类投资者调查报告来看,市场参与者普遍希望在证券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能把股东诉讼赔偿制度作为重中之重,予以尽快立法解决,在相关法律条款中能积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在强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及司法补偿机制。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股东针对上市公司个人责任人的索赔补偿配套法律制度,才能彻底提高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从而达到充分净化市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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