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4日消息,广东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财险阳江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宇、总经理助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存在将员工制业务员拓展汽车卖场取得的非个人代理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出单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宇系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经查,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陈军系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4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粤保监罚〔2018〕63号
受处罚人:王宇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0802********0430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
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存在将员工制业务员拓展汽车卖场取得的非个人代理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出单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2018年8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关于王宇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粤人保财险干〔2015〕17号)、《关于阳江市分公司总经理室2016年度工作分工、分管部门挂钩联系支公司、党建联系点的通知》(阳人保财险发〔2016〕6号)、《关于2017年度阳江分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挂钩联系支公司、党建联系点的通知》(阳人保财险发〔2017〕10号)、《关于调整2017年度阳江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阳人保财险发〔2017〕37号)、《关于2018年度阳江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挂钩联系支公司、党建联系点的通知》(阳人保财险发〔2018〕3号)等分工文件和系统内部通知《2017年大卖场业务业务经理考核办法》,你在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车险工作,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800974845。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8年8月29日
粤保监罚〔2018〕59号
受处罚人:陈军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721********0031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漠江路180号保险大楼
经查,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承保理赔档案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关于陈军任免职的通知》(粤人保财险干〔2017〕38号)、《关于2018年度阳江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挂钩联系支公司、党建联系点的通知》(阳人保财险发〔2018〕3号)等资料,你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分管三农保险部,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800974888。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8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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