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星海支行被指违规 老人购买股基浮亏9万

兴业银行星海支行被指违规 老人购买股基浮亏9万
2018年01月12日 14:19 新浪财经

【金融曝光台315特别活动正式启动】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买理财遇飞单的案例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 【在线投诉】

  投诉对象兴业银行大连星海支行

  投诉内容:向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老人销售高风险基金产品,造成9万元浮亏

  最新进展

  兴业银行大连分行:

  经核查,当时为李先生提供销售服务的理财经理已于2016年初离职,我行与其进行电话联系,了解当时销售过程。原理财经理表示已不记得该笔业务,但在我行任职期间,销售代销类产品时,均会提示客户产品风险信息,也未曾代替客户在网银系统中完成过风险评估问卷。经贵网站协调,我分行已按照相关业务办理标准将风险评估报告送至李先生手中。

  本事件中我行所代销的基金——工银新材料新能源(001158)基金于2015年5月13日起开放申赎,该基金在开放申赎后的一段时间表现较佳,涨势可观,于6月2日达到历史最高净值1.403,涨幅达40%。后在2015年6月开启的股市大跌行情中出现大幅下跌,净值出现亏损。对于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我行深表遗憾,我行也充分理解投资者资金损失后的心情。但股票型基金类产品并非刚性兑付,其主要特性就是产品净值根据市场行情浮动,客户自愿购买该产品,享有产品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风险。我行无法满足客户提出的赔偿诉求。

  虽然对于该类产品,由于客户可自行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基金净值信息,并无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必须主动履行后续基金净值告知义务,但我行确实在此方面应该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后续过程中,我行将对该类客户提供更为主动、优质、专业的咨询服务。同时,我们十分欣慰的是,随着“双录”制度的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更加健全,这一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十分有效地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通过此事,我行将更加严格地执行“双录”制度,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我分行已按照相关业务办理标准将风险评估报告送至李先生手中。

  投诉入口:黑猫投诉平台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了李女士(化名)对兴业银行大连星海支行的投诉。李女士投诉称,兴业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工作人员违反银监会相关法律规定,向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60多岁老父亲销售高风险基金产品,已造成9万元浮亏,并推诿解决问题。

  诱导老人购买股票型基金浮亏9万

  家住大连的李女士投诉称,父亲自2007年以来,陆陆续续在兴业银行大连星海支行购买过几次理财产品,一直感觉良好。2015年4月20日,因为有几笔理财产品到期,在银行柜员的推荐下,李女士父亲用这笔钱购买了总额30万理财产品。直到2017年12月底,她父亲去银行办理其他业务时,顺带查询了该产品的收益,结果发现浮亏9万多元。李女士此时才知道父亲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李女士得知相关情况后,代表父亲与星海支行进行了交涉,该支行员工却对李女士说“老人自己在网上买的,你没有证据,别再纠结这事了。我们已经接到许多起这样的投诉了,最后都不了了之了。”

  她向父亲详细了解情况后,还原了当时情形,“2015年4月20日,因为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父亲去星海支行办理相关业务,该支行员工遂向他推荐了这款股票型基金,当时该基金还没上市,在募集阶段,柜员说是收益不错,没提有亏损风险,也没有强调该产品系代销,我父亲就买了。”李女士表示,因为父亲不会使用网络,整个购买流程是该支行员工协助的。

  银行对风险评估报告讳莫如深

  李女士称,在此后的多次交涉过程中,她要求银行提供她父亲当年购买产品时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支行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提供。李女士据此认为兴业银行大连星海支行违反银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向其父亲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高风险股票型基金产品,要求该支行承担其损失。

  针对李女士的投诉,金融曝光台致电了兴业银行大连星海支行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情况,该支行工作人员回电表示需要总部审批才能查看风险评估报告。金融曝光台随后向兴业银行客服电话求证,答复称风险评估报告在支行留存有影印件。截至发稿,李女士仍然未收到银行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近年来,针对银行理财销售乱象,银监会先后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法规,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或代销产品时,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银行不能逃避责任

  日前,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很具有代表性。投资者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工作人员依然向其推荐中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结果在两个多月内,王某亏损了20余万。因认为银行存在过错,王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索赔。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承担八成责任,赔偿王某损失16万余元。

  建立起“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和投资文化,是金融投资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这需要监管层、金融机构、消费者共同努力。相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应该努力践行“卖者有责”的理念。

  金融曝光台也在此提醒,金融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购买前务必要详细了解产品的属性、风险等重要信息。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新浪金融曝光台将持续跟踪该事件的进展。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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