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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疏漏后果严重 法律风险飙升考验中国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9:01 第一财经日报

  法律意识的薄弱和不足正在给中国企业带来日益增多的隐患在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

  本报记者 陆悦 发自北京

  哈尔滨水污染事件对企业的影响,华平国际与大唐电信就股权转让的纠纷,两件毫无
关联的事情,让更多国内企业感到一丝丝凉意。法律意识的薄弱和不足正在给中国企业带来日益增多的隐患。

  近期,全球排名第六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标准化管理策略报告》,其撰写人吕立山在文中提出了自己鲜明的观点:“在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

  管理疏漏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100多吨苯、硝基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到松花江吉林市段,并沿江向下游蔓延。

  “这种严重污染事件甚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告诉记者。

  1979年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三里岛核电站放射物质泄漏事件,导致核电站被关闭、约20万居民永久撤离。在其后14年中,企业共付出近10亿美元清理费用。由污染引发的诉讼高达2000多起,最终解决历时15年。

  “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小事故也许不可避免,但类似此次松花江水污染的重大责任事故,是完全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的。”吕立山认为,“如果企业对这种风险没有能够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充分说明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合规管理体系出现了很大的缺口。”

  他援引《报告》中的话表示,仅有一纸规章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没有全面的标准化管理基础设施,对制度的规避不仅可能,而且轻而易举。

  吕立山认为,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任何一家企业出现环境污染问题,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感,因为环境是一个社会全体共有的资源。

  重大事故必然会打击社会对企业的信心,而要恢复这种信心,唯一的办法就是完全透明地进行善后和补救。路伟的《报告》认为,如果在处理问题时不采用足够透明的措施,必然会引起股东与老百姓对其信任度的下降。

  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水污染事件对于中石油股价造成影响的报道,但吕立山认为,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方面是由于近期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上扬导致石油类股票价格坚挺,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国际投资者大多意识到不会被中石油开出巨额罚单,而索赔诉讼的可能额度也受到很大限制。

  受中国有关立法现状和中石油身份的制约,这类行政处罚或诉讼索赔的金额会远远低于国外。但并不意味着随着中国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将来不会发生类似事件的大面积诉讼。据媒体报道,哈尔滨市市民丁宁已提起了对中石油的诉讼。

  尽管如此,有消息显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长已经敦促该州大型教师退休基金出售其所持中石油价值约2400万美元的股份。“继续对中石油投资不仅会使我们的资金存在风险,也会损伤我们的声誉。”这位部长表示。

  吕立山认为,这种表态,充分说明企业一旦因管理疏漏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必将打击企业的社会形象。“人们会质问,这个企业是否是一家有足够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

  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不足

  与中石油同属国企的大唐电信没有那么幸运,其与美国投资公司华平国际的股权纷争因为中西方企业对于相同法律条款的误解正愈演愈烈,而这也进一步说明中国企业在同国外企业签署法律合同时未注意的细节还有很多。

  12月6日,美国华平创业投资集团公开发表声明称,为保护其外资利益,公司“不得不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接收大唐电信(香港)所持有大唐电信(控股)的股权”。大唐控股持有大唐电信旗下最优质资产——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1.71%的股权。而大唐方面则认为对方依据的理由并不充分,不能够控股大唐微电子上述股份,而后双方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一位致力于商业合同纠纷的律师表示,大唐与华平的纠纷已上升到法律层面,该事件反映出国内企业对西方商业文化认识存在不足,国内企业需在法律风险管理上提升认识。

  记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采访了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乔治·帕夫,该律师事务所在全球私募业务规模中名列前茅,华平集团便是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对大唐电信追究法律责任。而乔治本人,曾参与过众多公共和私人交易,包括美国本土和跨境的招标和

证券销售、竞争兼并和敌意交易、股票和资产收购,以及联营。他经常代表跨国公司和全球投资
商业银行
参与其全球兼并与收购交易。

  帕夫告诉记者,随着国内企业与外资合资过程加速,越来越多的领域都开始埋下法律纠纷的种子,而其中两个方面更可能出现问题:第一是关于合资企业应承担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合资的一方可能渐渐失去兴趣,结果是将商务重心从合资企业上转移,在美国这种情况被称为一方对合资企业缺乏信托责任。合资的一方也可能认为它对企业的投入超过了其对企业的资本占有权而要求合资的另一方将股份出售给它。第二是退出机制的问题。比如,合资的一方认为应该出售企业,公开募股或进行清算。另外就是合资协议中要求合资双方就股份的出售与转让进行协商。在大多数情况下,就采用哪种退出机制的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公开募股还是出售给第三方),在股权转让的价格方面也容易产生争议。

  这些问题的出现通常是由于某个事件,比如不在规定时间内的行为(例如,协议中规定3到5年或者10年之内不得撤资);也可能是合资企业没能给合资方带来预期的收益;或者是在合资企业建立之初没有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合约中没有规定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

  为了能够应对上述情况的出现,乔治·帕夫建议很多企业在合资之初就要尽量避免隐患,“合约需要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将出现争议的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很多问题并没有最好的答案,但有时候选择仲裁或诉讼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有时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上月,美迈斯主席卡尔弗豪斯在访华时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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