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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21:40 上海国资

  杨卫东/文

  当我们强调政企分开时,我们恨不得什么都分开;当我们强调消除内部人控制时,我们又恨不得什么都去审批

  国企改革搞了很多年,提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有10多年了,但现状还是令人担忧,
主要表现为:一是班子不团结、搞内耗;二是内部人控制,“放牛人”把“牛”控制住了,出资人说的话它不听,造成“业不由主”的状况;三是有章不循,制度都是齐全的,但是形同虚设。

  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国资委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和一个最大的难题。要想真正理顺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必须从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入手。

  治理结构缺失原因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失,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一是文化原因

  中国文化长期缺少民主法制精神,盛行皇权思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把手”崇拜是现实生活中普遍的思维,在我们的文件、制度中都强调“一把手挂帅”、“一把手负责”、“第一责任人”。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本没有“一把手”的概念,应该是一种制约型体制,没有谁比谁大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决策层与经营层的关系,决策的不能经营,经营的不能决策,这和“剪刀石头布”的道理是一样的,是相互制约的,没有第一、第二的问题。但人们常认为董事长是一把手,总经理是二把手。

  正是由于我们文化中存在的这种“一把手”意识作怪,打破了企业制衡机制,使制衡机制荡然无存。

  二是人员结构原因

  由于现在企业组织、人员高度重合,有的甚至三职一肩挑。我们经常说,董事会、经理层应该各行其事,相互制衡,但是在我们企业中往往是三会一班人。开会时做得比较好的,记录本分开,这个内容属董事会,便用董事会的本子记录;是党委会,则用党委会的本子记录,人实际上还是那些人。

  这样一种组织上的高度重合,加上三职一肩挑、二职一肩挑状况,必然使企业的制约机制失衡,使我们“新三会”、“老三会”都形同虚设。现在我们仍然在呼吁建立“新三会”,说它如何科学,但如果不解决人员结构问题,“新三会”照样不科学。

  三是体制原因

  首先,现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同一个部门主管、同一个上级任命,因此他们之间谁也不服谁,两个人都想当一把手,都是按照一把手的意识来争高低,矛盾由此产生。其次,管资产和管人分离。管资产的部门只管资产,管人的部门只管人。在这种状况下,它不可能很好协调起来。只有按照管资产的方式来管人,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对策分析

  正是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在国资管理过程中,出资人会经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审批权和政企分开的困惑。由于企业的不规范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出资人管理不到位。为了确保出资人对企业管理的到位,我们一些国资管理部门借用了一个传统的办法,即过去政府管理企业的办法——扩大国资委的审批权。但这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政企分开理念。这是当前一些国资委面临的一个最大困惑。

  比如,企业的投资、担保、借债,我们是该管还是不该管?我们管企业做大,但是企业的产权转让我们该不该管?一种观点认为,我们虽然是出资人,但这类事情是企业内部事情,我们不应该管;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我们不管,那不等于说“放闸”了?当我们强调政企分开时,我们恨不得什么都分开;当我们强调消除内部人控制时,我们又恨不得什么都去审批。

  唯一的办法是对现有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进行重构。

  首先,对出资人来说,应该认认真真地从股东或股东会角度履行职责。

  其次,对董事会来说,应当进行改造,一是人员结构改造,要让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增加到1/2以上,这样可以确保董事会决策上体现出资人的意志。二是赋予董事会一些真正的、应有的职权,诸如选择经理的权力、考核经理的权力、对经理奖励和薪酬的决策权、其它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还董事会应有的权力。三是董事会按照相应的程序履行企业的决策权,并视企业的大小情况来确定内部的组织机构。四是董事会应该建立相关制度,如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授权决策制度、对经营人员选择、考核、奖评制度等。

  第三,对于经理人,一是应该赋予经理人相应的执行权力。经理人只对董事会负责,不管董事会的决策是对的还是错的,董事会的决策经理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二是赋予经理人选择副手的权力即组阁权,来保证行政系统的畅通无阻。

  最后,对监事会来说,武汉市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一直在实行的财务总监制度已推行多年,取得的效果还是不错的,在全国有了很大的影响。今后,按照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企业应该建立监事会,这样就有法可依。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办法,现在监事会应该以外派为主,今后监事会将全部实现外派。从监事会和董事会、外部监事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区分上来看,监事会、监事更多的是管企业的合规性,即监督程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合规,是从它的合规性上进行监督;而董事会、董事长参与决策,更多的是从合理性即决策上有无道理进行监督。在决策合理性上,董事会要负全责。

  如果我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能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重组,或者说是对基础的再造,形成一个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建立起来了。

  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建立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几个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谁来管董事和董事长,即选择权问题或管人问题。国资委应该拥有全面的、充分的而不是和有关部门共享的、分割的权力。对董事、董事长的管理必须从出资人这个角度来完善。

  第二个问题,如何做好董事和监事的储备工作。国资委必须大量储备这类人才,而不是一个两个。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解决这些人本身的一些问题,如外部董事该选择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对外部董事的选择原则是,外部董事不能是外行,他们必须了解企业,并有一定的专长,或懂经济,或懂法律,或懂管理。这里就存在一个怎么解决外部董事的来源问题。另外,这些人的薪酬怎么解决?等等,有许多问题要研究。

  第三个问题,我们要制订一套相关的制度。首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比如,外部董事制度;比如,现在企业董事会的决议都要实行董事签名制,签了名就要负责。这里就有一个奖惩制度,你如果判断失误了怎么办?我们监事也有这样一个问题。上海一家集团的监事会主席说对他的考核很简单,凡是你应该知道的事情你没有知道、没有报告,发现一个就扣你工资的3%,这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考核办法。如果把相关的制度建设好,我们的国资监管工作就会上一个大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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