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公务员立法争议(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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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35 《财经》杂志 | |||||||||
公务员制度和政治体制 建立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中国公务员立法自然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自然息息相关。
中国一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此次《草案》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列为“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这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也有学者指出,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的政治体制就确立了“党政分开”的方针,与之相比,此次《草案》的某些内容体现出了执政党的行政化和国家化趋势。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白智立副教授则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结构和体制所决定的,在一段时间里将持续存在;应承认现实,另择变革新路,实现“依法治国”。 “《草案》把党的干部列入公务员范围,这是加强法治的契机。”他对《财经》说,“应该通过法律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进行严格界定。” 白智立举例说,近年来党委的组织部容易出问题,与其权力缺乏制约有关。黑龙江的“韩桂芝案”和江苏的“徐国健案”就是典型案例。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把党委组织部门规定为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之一,就应该界定其工作范围、划定其权力的边界。这样可有效防范“吏治腐败”。 “转型期立法” 《财经》从一些基层部门获悉,对于此次《草案》把法官、检察官,以及群众社团组织等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公务员范围中,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是欢迎的。原因在于:公务员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的公务员正是因为其收入稳定,待遇有保障,成为就业热点。很多基层司法干部以及群众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担心,如果不被纳入到公务员序列中,经费保障或许会成为问题。 有学者指出,中国公务员制度不能有大的突破,国家财政体制本身就是一个重要制约。现在的国家财政体制基本上就是一个大一统的行政财政体制,立法部门、司法机关等没有相对独立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也使得《公务员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多机关、部门出于利益上的考虑,自然而然希望加入到公务员行列。 “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但绝对是影响立法的缺憾。”该学者说。 也有专家提出,当前的中国正处于转型年代,指望转型期立法一步到位达到法治理想,是不现实的。这时期的立法,应考虑转型期变动不居的特征,在考量甚至同情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立法与现实的协调;对于转型期立法的不完善,应当有审时度势之后真实的理解以致谅解,而各方利益群体的这种妥协精神,恰是稳定转型的必备条件。 本刊记者段宏庆、实习记者叶逗逗对此文亦有贡献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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